赛福天(603028):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18:56:11 中财网
原标题:赛福天: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8 证券简称:赛福天 公告编号: 2022-088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同人建筑设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设计”、“承包方”)的通知,同人设计及联合体成员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苏地2020-WG-71号地块(EPC)工程,目前已与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资产”、“发包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662,882,200.82元。

●过去12个月同人设计与吴中资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9,640,000.00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人设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参与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地2020-WG-71号地块(EPC)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4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同人设计发来的通知,同人设计已与吴中资产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662,882,200.82元。因吴中资产与公司同受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经发”)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吴中资产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8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同人设计与吴中资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9,640,000.00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三)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四)法定代表人:邱晓峰
(五)注册资本:246,000万元人民币
(六)经营范围: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及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装饰材料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股东: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八)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因吴中资产与公司同受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中经发控制,因此吴中资产为公司关联方。

(九)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6月30日,吴中资产资产总额782,122.98万元,净资产245,201.3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均为未审计数据)
(十)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苏地2020-WG-71号地块(EPC)工程
(二)项目金额:662,882,200.82元人民币
(三)项目规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5,422.7平方米,约合23.13亩;拟建总建筑面积约76,000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约53,00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约23,000平方米。

(四)工程承包范围:
4.1 本项目所有报批报建手续(包括施工前、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竣工后)。

4.2 项目的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各专业、专项方案的深化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4.3 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设备、材料、设施、室外配套设施、标识标志等采购工作,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作。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移交、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备案。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4.4 试桩、临水、临电等开工前的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五)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六)违约责任:
6.1 发包人违约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6.2 承包人违约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七)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照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进行解决。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全资子公司同人设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参与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地2020-WG-71号地块(EPC)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662,882,200.82元,交易定价公开、公允。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影响
中标合同的履行符合同人设计主营业务战略布局,有利于促进同人设计的发展,有助于提升同人设计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市场影响力。上述中标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吴中资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 0 元。


七、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具有合同履约能力,但合同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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