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30134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信德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信德新材 股票代码:30134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Xinde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 295号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九月 特别提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新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8.8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2022年 8月 2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9.34倍。 截至 2022年 8月 22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2年 8月 22日 -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 注 2:2021年扣非前/后 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138.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78.39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1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305.33%,可能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16,121,60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技术路线变动风险 近年来,负极包覆材料的主流技术路线包括煤基可纺沥青和石油基可纺沥青两种技术路线,发行人属于石油基可纺沥青技术路线。石油基可纺沥青技术路线所产出的负极包覆材料为当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种。随着煤基可纺沥青和其他技术路线日趋成熟和推广应用,若未来石油基可纺沥青(负极包覆材料)的性能、技术指标和经济性被其他技术路线的替代型负极包覆材料超越,则石油基可纺沥青(负极包覆材料)的市场份额可能被挤占甚至被替代,相应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生产的负极包覆材料,可以满足下游客户的工艺需求。如果锂电池的下游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当前负极包覆材料的主流技术路线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开发并推出满足需求的新产品,则公司竞争优势将被削弱,发行人生产经营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风险 锂电池负极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特别在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对锂电池的高性能、安全性、低成本、稳定性等方面要求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发行人需要持续研发新型号产品,来满足下游负极材料厂商对包覆材料的快速响应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重要保障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相应工艺。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在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及离职后的竞业情况作出严格规定,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作研发方面,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对各方应遵守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公司采取上述保密措施,以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但仍无法完全排除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的风险。未来若发生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可能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受益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产值快速上升,带动上游锂电池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国家开始逐步减少相关的补贴扶持,在此背景下,若下游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制造等行业不能通过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方法提高竞争力,政策变化将对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也给上游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行业造成不利影响。补贴政策调整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结构,但短期内对整车厂商的盈利能力产生了较大压力,相应的上游锂电池厂商利润空间、盈利能力均受到了负面影响。如果未来相关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则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四)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负极包覆材料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而发行人所处的负极包覆材料领域关注度相对较少,竞争力较强的竞争对手相对有限。 如果出现其他有实力的竞争对手进军本领域,将对公司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若公司的资本和人力资源不及前述竞争对手,可能使公司在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及持续经营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的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国内锂电池负极材料龙头企业,前五大客户累计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 72.33%、83.88%和 60.71%。虽然客户集中度较高有利于公司实现生产规模效益,降低成本,但若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问题,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波动,有可能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辽阳老厂区历史遗留风险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辽阳老厂存在土地规划、延期环保验收、超产能等不规范情形。为彻底解决辽阳老厂的历史遗留问题,发行人已于 2019年底关停辽阳老厂,将相关产能均投放至大连新厂。 辽阳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辽阳老厂的历史遗留问题出具了专项合规证明。 同时,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出具《关于辽阳老厂区历史问题处罚风险的承诺函》:“发行人如因辽阳老厂区的历史问题,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此导致费用支出及其他经济损失,本人承诺将全额承担发行人因此所产生的罚没等相关费用,确保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因此造成损害。”但发行人仍可能因辽阳老厂历史遗留风险受到不利影响。 (七)公司的毛利率可能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负极包覆材料。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85%、53.27%和 40.56%。未来如果公司没有及时紧跟市场及行业发展趋势及客户需求变化、原材料价格继续大幅上涨或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则发行人将面临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停工停产、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公司部分客户在 2020年一季度整体经营放缓,下游需求暂时性降低;部分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置“关卡”,车辆通行受到限制,影响了公司原料供应和产品运输,上述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内疫情控制已取得初步成效,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交通管制基本解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疫情在全球有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病例。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蔓延或更大规模爆发,则全球经济增长将受到抑制或产生衰退,公司下游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行业需求恢复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24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信德新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信德新材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97号)同意,信德新材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信德新材”,股票代码“30134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6,121,60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9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9月 9日 (三)股票简称:信德新材 (四)股票代码:30134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121,60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878,39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78,39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7%,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2.1.2条第(一)项标准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作为创业板上市标准。 2020年和 2021年,发行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8,540.74万元和 12,047.02万元,合计为20,587.76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aoning Xinde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 5,100万元 本: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成立日期: 2000年 11月 7日 住所: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 295号四层 邮政编码: 111003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 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负极包覆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所属行业 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 联系电话: 0419-5161958 传真号码: 0419-5161958 互联网地址: http://www.lnxdhg.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联 李婷,0419-5161958 系方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尹洪涛及尹士宇父子。本次发行前,尹洪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1,898.759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37.23%,尹士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0.750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32.17%,此外,尹洪涛系信德企管的普通合伙人,尹洪涛通过信德企管拥有发行人 8.85%的投票权,尹洪涛、尹士宇父子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69.40%,合计拥有发行人 78.25%的投票权。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尹洪涛及尹士宇父子。尹洪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1,898.759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27.92%,尹士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0.750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24.13%,此外,尹洪涛系信德企管的普通合伙人,尹洪涛通过信德企管拥有发行人 6.64%的投票权,尹洪涛、尹士宇父子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2.05%,合计拥有发行人 58.69%的投票权。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信德企管基本情况 信德企管系信德新材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持有信德新材 8.85%的股权,普通合伙人为尹洪涛,基本情况如下:
信德企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持股平台中员工入伙与退伙的处理 1)根据信德企管合伙人签署的《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员工入伙的约定如下: “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根据信德企管合伙人签署的《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员工退伙的约定如下: “有限合伙人持有本合伙企业份额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应将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并于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完成份额转让,转让价格不高于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额:(1)有限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时存在严重失职、索贿、受贿、贪污、盗窃、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同类的业务,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等而对其予以停职或辞退;(2)有限合伙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而被停职或辞退;(3)有限合伙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停职或辞退;(4)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5)在工作岗位中引起或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6)客户发生重大投诉行为,并导致解除项目合作或长期合作关系;(7)负责项目由于管理不善或尽责不够,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的损失和成本增加;(8)有限合伙人因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10)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1)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友好协商不再续约;(12)经信德公司认定,有限合伙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13)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因本条第(1)至第(7)款情况被要求转让合伙份额的,该合伙人在合伙期间获得的收益分红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全额返还。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有严重不正当行为,侵害合伙企业合法利益的;(3)发生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名誉损失的;(4)根据本协议约定已丧失合伙人资格,应当履行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义务,但拒绝办理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程序的;(5)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除信德企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安排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5,10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2,519户,公司前 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8.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51.4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8.7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8.5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8.3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5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8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15.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8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378.8790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4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7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2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3100483%,申购倍数为4,923.67119倍。 根据《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150,57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94,426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8,755,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94,426股,包销金额为 151,993,882.88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6.4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6,0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6,582.3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9月 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38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9,513.62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3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16,582.3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9.02元/股(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02元/股(按照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9年至 2021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6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 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2年 6月 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2年 1-6月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07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22年 1-9月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进行了 2022年1-9月业绩预测,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年 8月 17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作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信德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信德新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信德新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邓俊、李宁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邓俊,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参与或负责上海天洋非公开项目、三钢闽光重大资产重组、南山铝业重大资产重组、完美世界借壳上市项目、九州通可转债项目和再融资项目、露天煤业再融资及重组项目、浙江永和制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安徽超越环保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 李宁,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完成了宝丰能源 A股 IPO、三棵树 A股 IPO、大唐环境 H股 IPO、方正证券 A股 IPO、晶澳科技非公开、恩捷股份可转债、靖远煤电可转债、节能风电可转债、国投电力非公开、三棵树非公开、通源石油非公开、龙源电力吸收合并 ST平能项目、国电电力 2017重大资产重组、桂冠电力 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纺投资 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关于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9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股东信德企管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尚融宝盈、尚融聚源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公司股东蓝湖投资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公司自然人股东陈伟、张枫升、张晨、王洪利、刘晓丽、孙国林、刘莹、朱梓僖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2023年 3月 9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关于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股东信德企管、尚融宝盈、尚融聚源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该预案执行,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