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万密封(301161):唯万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原标题:唯万密封:唯万密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oneseals Technology (Shanghai) Inc.) (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 373号 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二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万密封”、“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e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8.66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已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唯万密封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 2022年 8月 29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7.29倍。 截至 2022年 8月 29日(T-4日),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 A股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注 2:2021年扣非前/后 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 3:在计算可比公司市盈率平均值中未选取盛帮股份,主要系盛帮股份为 2022年 7月 6日新上市公司,考虑盛帮股份整体表现尚未达到稳定状态,故剔除盛帮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 18.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9.9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29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股份锁定期为 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6,540,9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1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和下游市场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液压气动密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行业和煤矿机械等行业,上述下游市场的需求同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水平及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时,动公司业绩提升;当宏观经济下行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萎缩,相关行业发展和公司业绩增长随之放缓。其中,工程机械行业是公司产品最主要的下游应用领域,公司经营业绩与工程机械行业需求具有高度相关性,而工程机械行业需求受到国内及全球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下游行业需求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从国际方面来看,当前世界经济贸易增长放缓,局部地区安全形势的动荡、中美贸易摩擦的此起彼伏都给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进一步导致了全球经济增长的放缓。我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经济发展的压力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宏观经济波动将对工程机械、煤矿机械等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下游行业的波动将会间接影响公司产品整体市场需求,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下游市场及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煤矿机械行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工程机械、煤矿机械行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18%、95.35%和 94.00%,公司产品下游应用行业集中度较高。 客户结构方面,由于工程机械、煤矿机械行业格局较为集中,公司现有客户相对稳定,主要客户包括三一集团、中联重科、徐工集团、郑煤机、沃得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报告期各期内,公司业务收入中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比分别为 57.99%、55.72%、55.31%,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公司客户集中度高的特点导致大客户对公司收入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2020年由于产品价格因素,公司未在神东煤炭集团新一期寄售合同招投标中中标,导致公司2020年全年毛利率较上半年下滑;2021年,由于三一集团、中联重科、徐工集团等大客户因钢材价格上涨对供应商加大了议价力度,公司降价产品范围和幅度有所提高,导致2021年毛利率较上年下降。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尚未形成绝对的优势,若竞争对手具有更强的技术实力、成本优势或发行人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发行人存在被主要客户终止合作及被其他供应商替代的风险,如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法快速拓展新客户资源,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将影响到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郑煤机系公司煤机主机厂第一大客户,公司2016年中标通知书约定的供货时间已于2017年6月到期,报告期内,郑煤机未进行重新招标,延续中标结果持续向公司采购,并于2021年12月31日与子公司嘉善唯万签订了自动续期的采购框架合同,如果郑煤机进行重新招标,而公司未能成为中标单位导致郑煤机停止向公司采购,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创新风险 液压气动密封件及密封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下游工程机械、煤矿机械、工业自动化等行业产品的升级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主机厂对密封件产品性能以及密封件制造厂商设计水平、生产工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虽然坚持研发投入,材料水平、工艺水平不断提升,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产品更新和升级换代越来越快,如果公司不能够在密封材料技术及生产工艺等密封件核心技术领域保持持续创新,公司拥有的材料体系或生产工艺被迅速替代,无法快速研发新产品进而无法有效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将会面临市场占有率下降和产品利润率下滑的风险,对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主要集中在派克汉尼汾、NOK、特瑞堡、赫莱特等国际优势密封件制造厂商,国际企业在中高端产品市场占有一定优势并已形成稳定的专业化分工,市场占有率较高。 随着近年来在工程机械、煤矿机械等高端应用密封件国产化的浪潮下,国内有实力的密封企业通过加大设备投资、加强研发投入等方式进行积极发展扩张,竞争实力也得到大幅提升。随着市场不断发展,新的竞争对手会陆续加入,若部分竞争对手有意进行产品价格竞争,而公司在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以保持相对优势,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随之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金额分别为 13,523.42万元、18,816.07万元和 15,327.52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将进一步增加。若因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下游行业状况恶化,或个别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六)存货管理风险 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构成,其中库存商品占比较高。因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存货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金额分别为 7,107.46万元、7,962.10万元和 12,884.12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20.41%、17.69%和 27.23%。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存货金额仍会随之上升,若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可能因销售模式、生产模式变化及产品更新换代而发生滞销,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向斯凯孚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向斯凯孚采购产品占其各期总采购金额的 35.72%、29.75%和 26.96%,斯凯孚系发行人重要供应商。发行人主要向斯凯孚采购或定制液压密封件、油封等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斯凯孚签订了《经销商合同》,系斯凯孚工业密封件产品经销合作伙伴。虽目前双方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但若未来发行人与斯凯孚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导致合作关系解除或发行人违反经销协议约定被取消经销资格,将影响发行人部分密封件产品采购渠道,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 4,690.73万元、7,690.44万元及 5,964.24万元,2021年净利润较 2019年增长 27.14%,但较 2020年下滑 22.45%。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39%,但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降价要求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产品毛利率较上年下降,同时因上年的疫情社保减免政策结束、新厂区投入使用导致的搬迁相关费用增加,以及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和自身发展需要,2021年期间费用较上年增加较多,导致 2021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滑。公司期间费用增长的同时,如未来原材料、外购件采购价格上涨趋势等不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消除,且面向主要客户产品销售单价持续下降,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九)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积累,公司形成了密封材料体系并拥有自主研发生产聚氨酯密封材料的能力,公司通过定制生产设备、研发工艺在生产工艺方面取得了一定积累。若公司被竞争对手诉诸知识产权争端,或者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侵犯而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后仍无法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竞争地位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新冠疫情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2年3月中下旬至5月,由于上海地区新冠疫情严重,发行人所在地处于封控状态,上海公司仅能居家办公;公司主要生产基地所在地浙江嘉善亦发生疫情,嘉善唯万5月上旬处于管控和封控状态,员工到岗和开工率不足;长三角地区产业链和物流稳定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采购和产品交付出现延迟,春节后全国多地发生疫情也导致基建项目开工不足,工程机械行业需求恢复速度减缓,因此导致公司4月、5月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比出现下滑。发行人已采取措施做好疫情期间的生产保障,5月16日后嘉善唯万已恢复正常生产,但由于发行人处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疫情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2022年疫情持续较长时间,上海地区复工复产进展或各地基建项目开工不及预期,将给公司生产经营或收入增长带来持续的不利影响,导致经营业绩下滑。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仍在持续,对公司实际影响程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2年 7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2〕1230号文,同意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0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唯万密封”,股票代码“301161”;本次公开发行的 26,540,93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1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9月 14日 (三)股票简称:唯万密封 (四)股票代码:3011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540,93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3,459,06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981,243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6.60%,获配金额3,696.999438万元,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信证券唯万密封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唯万密封员工资管计划”),唯万密封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77,824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93%,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3%。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取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发行人 2020年和 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90.44万元和 5,964.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311.66万元和 5,608.91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静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董静直接持有发行人 47.11%股份,通过担任上海临都和上海方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 5.74%和 4.93%的股份,董静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支配的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57.78%的股份。 董静,男,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6年 7月至 1998年 6月,任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1998年 10月至 2000年 10月,任派克汉尼汾密封产品集团欧洲管培生,工作地点在德国斯图加特;2000年 11月至 2002年 3月,任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密封件产品市场经理;2002年 4月至 2003年 4月,任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密封件产品销售经理;2003年 5月至 2004年 7月,任亚星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4年参与设立上海万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 10月至 2020年 10月任万友动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参与设立唯万有限,2012年 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一致行动人 薛玉强,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8年 6月至 1999年 7月,任常州市牵引机电厂技术部职员;1999年 9月至 2004年4月,任上海嘉诺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市场经理;2004年参与设立上海万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 5月至 2017年 9月任万友动力销售经理,2004年 1月至2020年 10月任万友动力监事;2008年参与设立唯万有限,2009年 10月至 2020年 6月,任唯万有限销售总监;2020年 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静,与其一致行动人薛玉强,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持股平台上海临都、上海方谊,在本次发行后与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2,617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信证券唯万密封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唯万密封员工资管计划”)。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唯万密封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售最终获配的股份数量为 198.1243万股,占本次股份发行数量的 6.60%。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唯万密封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 6月 20日 募集资金规模:3,697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唯万密封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根据《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国信资本将作为保荐机构跟投主体实施跟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实施细则》、发行价格、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3,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6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9.92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8.1243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6.60%,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251.875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调整后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036.8757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 72.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765.0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 27.30%。 根据《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70.67484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560.4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76.4757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 52.7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25.4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 47.3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2148495%,申购倍数为 4,946.85850倍。 根据《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7,277股,包销金额为1,255,388.8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5,9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9,103.94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9月 9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1592943_B0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 6,876.06万元,其中: 1、保荐与承销费用:4,413.58万元; 3、律师费用:747.94万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32.08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60.85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2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103.9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25元(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0元(按 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扣非)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592943_B01号),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6月财务报表已经安永所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592943_B06号《审阅报告》审阅,公司 2022年 1-9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阅或审计,前述内容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进行了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 2022年 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 2022年 8月 25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请予批准。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胡璇、王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胡璇女士:国信证券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4年 6月加入国信证券并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并完成了中新赛克(002912)IPO项目、凯盛科技(60055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王盼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2012年 7月加入国信证券并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完成隆基股份 2017年可转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静及其一致行动人薛玉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1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临都、上海方谊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华轩基金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华融瑞泽、金浦新兴、紫竹小苗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自然人股东王世平、郭知耕、孙茂林、张硕铁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1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明确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静及其一致行动人薛玉强承诺 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如本人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华轩基金、上海临都、上海方谊承诺 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如本人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人明确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制定如下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如在该 5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5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的 120%时,公司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是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3)如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则视为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应终止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税后,下同)的 20%;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4)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则应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和现金分红总额(税后,下同)的20%,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和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 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 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发行人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