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宝新能 股票代码:30132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HelloTechEnergyCo.,Ltd.)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 房七第二、三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2022年9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237.5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7.20倍(截至2022年8月3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本次发行价格237.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84.60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T-4日)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127.42%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近期,发行人值得关注的经营事件包括:(1)2022年5月以来,公司已陆续推出Explorer2000Pro、Explorer1000Pro、HomePowerTwoPro等多款全新一代的便携储能及家庭储能产品;(2)近期,公司已与Walmart、Costco、HomeDepot 等多家线下大型零售商达成合作协议,公司产品正陆续进驻各大型 零售商线下门店;(3)近期,公司已逐步实现太阳能板的自研自产,正积极推进逆变器自研自产,太阳能板及逆变器的自研自产将有利于公司降本增效;(4)今年以来,俄乌战争的持续发酵进一步加剧了欧洲能源危机,促进了公司产品在欧洲地区的销售;(5)美国作为公司的主要销售市场,产品以美元定价,随着近期美元汇率持续走强,公司在美国当地销售的产品折成人民币的单价有所上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3,274,40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4.24% 的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销售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风险 报告期(指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下同)内,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日本乐天、日本雅虎、天猫及京东等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的线上销售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7.83%、75.99%和68.89%。 亚马逊、日本乐天和日本雅虎以及国内的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已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成为成熟的开放式电商平台,系世界范围内社会消费品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一方面,若第三方电商平台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相关电商平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出现不稳定因素,或相关电商平台对其业务规则或经营模式进行重大调整,而公司如不能及时应对相关变化并采取有效的调整措施,则可能对公司在相关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及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若公司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或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合作方之间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亦可能对公司在相关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便携储能行业技术的快速革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不断发展,市场参与者数量、行业规模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由于便携储能产品拥有较高的利润率水平和较广阔的市场空间,未来可能会吸引具有较大规模的知名品牌企业进军到本行业,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者增多、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在经营扩张过程中面临更大竞争挑战,导致业绩增速放缓、利润空间收窄的情况,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此外,随着便携储能行业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部分通过低价竞争的低端产能将面临淘汰,具有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企业将会更快抢占市场,便携储能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升,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将主要集中在头部企业之间开展的技术及品牌竞争,如果未来公司未能通过技术研发及产品创新保持公司在技术和品牌方面的竞争优势,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竞争加剧、利润空间被压缩或市场份额被挤占的风险。 (三)境外经营环境相关的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海外市场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27%、90.09%和92.55%。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将面临更多境外经营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局动荡、战争、动乱、敌对状态以及对华政策变化;其中,美国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5.69%、42.62%和48.40%,近年来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出口政策和市场开发措施等方面有向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存在进一步升级的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美国的进口门槛、关税成本等增加,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政策、社会价值文化差异、经济下行导致的境外管理及经营不利影响; 3、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电子产品准入标准各有不同。为满足不同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公司需要投入专业人员以及提升生产管理能力以获取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未来如果这些产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公司无法及时调整和适应并取得相关准入资格,可能导致该区域内销售下滑,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技术及新产品研发的风险 随着便携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更新和产品迭代速度加快,为保持公司现有竞争优势,需及时掌握客户对产品功能的新需求,并持续保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建设以及扩大研发团队规模,紧跟市场技术发展趋势,增强公司技术储备,改善公司产品性能,确保公司研发水平、市场份额能持续位居行业领先水平。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可能短期内无法实现成果转换,部分研发项目亦存在失败风险,可能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不同容量规格的便携储能产品及充电宝,以及可与便携储能产品配套使用的太阳能板及相关配件,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若公司产品所在领域出现市场价格不可逆的大幅度下降等不利影响,且公司未能顺利推出新产品并有效拓展市场,则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较大的风险。 (六)存货管理风险 为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保证存货供应的充足性及物流运输的及时性,提升境外终端客户的消费体验,公司需要置备一定规模的存货。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及线下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待售的存货规模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353.26万元、20,106.02万元和63,209.20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47.39%、36.65%和50.63%。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存货存储在境外亚马逊各地仓库,并由亚马逊提供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亚马逊需承担相应商品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义务;公司其余存货包括暂存于远洋货轮上的在途物资以及存放于海外第三方仓储、国内仓库的产品。若公司存货管理不善,出现损失或损害等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销售情况,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公司整体销售迟滞导致存货周转不畅,而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则可能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七)毛利率及净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66%、56.10%和47.35%,公司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主要系公司持续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及完善销售渠道所致。2022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为47.02%,同比下滑约4.27个百分点,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相比2020年度存在一定程度下滑。此外,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31,468.97万元,净利润为16,040.76万元,净利率同比下降约4.01%,公司净利率亦存在一定程度下滑。 销售渠道的开拓、产品系列的丰富、汇率波动、上下游市场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的产品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2021年以来,随着便携储能产品市场竞争者的数量有所增加、人民币升值、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头程运费上涨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滑,导致2022年1-6月的净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有效提升产品销售价格或控制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公司将面临毛利率及净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并有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司面临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1175号文,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2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宝新能”,股票代码“301327”;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3,274,4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2年9月1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19日 (三)股票简称:“华宝新能” (四)股票代码:3013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6,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541,666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274,405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725,595股(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10% 6 的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67,261股,占本次发行股本比例的5.1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2.1.2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5,000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万元。 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23,113.01元和26,949.0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符合所选上市标准。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钜宝信泰直接持有公司43.0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钜宝信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钜宝信泰的出资结构如下:
24.53% 孙中伟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的股份,通过钜宝信泰、嘉美盛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33.18%的股份;温美婵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7.87%的股份,通过钜宝信泰、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23.48%的股份,孙中伟、温美婵夫妇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89.06%的股份;孙中伟担任发行人董事 长,温美婵担任发行人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对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能够产生 实质性影响。综上,孙中伟、温美婵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 婵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中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7030419780318****,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 温美婵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6010219840116****,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未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30,050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5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4,541,66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56%),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237.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37.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0.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4.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1.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7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24,541,666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17,547,66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6,994,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961.72905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908,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639,16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902,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13749530%,有效申购倍数为4,678.37286倍。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691,089股,放弃认购数量2,211,411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638,808股,放弃认购数量358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11,769股,包销金额为525,295,137.5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9.0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28,645,675.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34,049,270.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4,596,404.4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1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23,404.93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9.5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594,596,404.45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3.60元/股(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91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9至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80号)。2019至2021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3-445号)。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以及公司2022年1-9月业绩预计主要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年8月29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 401 栋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徐征、张桐赈 项目协办人:陈洁斌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铭、叶余宽、彭泽帆、钟林希 联系人:徐征、张桐赈、陈洁斌、杨铭、叶余宽、彭泽帆、钟林希 电 话:0755-82492010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徐征,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张桐赈,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徐征、张桐赈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徐征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中望软件(688083.SH)、华特气体(688268.SH)、华润材料(301090.SZ)等IPO项目,奥瑞金(002701.SZ)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华东重机(002685.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张桐赈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清源股份(603628.SH)、博天环境(603603.SH)等IPO项目,以及顺丰控股(002352.SZ)可转债、中兴通讯(000063.SZ)非公开发行、拓日新能(002218.SZ)非公开发行、平潭发展(000592.SZ)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钜宝信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美盛、嘉美惠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成千亿承诺 1、自发行人2020年10月增资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股东陈凯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通过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示受让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 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及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美盛、嘉美惠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承诺有效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3、启动条件 20 当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 、停止条件 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股票回购 1 1 ()公司根据上述第 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2)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交割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6)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10%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8)在公司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仅需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30% 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公司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承诺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签署相关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6、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二)控股股东钜宝信泰承诺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发行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公司股票回购”的措施完成发行人股份回购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股票回购”的措施时,本公司将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 2、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公司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发行人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将协助发行人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4、本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1)本公司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发行人现金分红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2)本公司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仅需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停止条件: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