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监事张勇先生及董事、 副总经理马振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1、持有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丰新材”)股份842,6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6%)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15 6 2022 10 17 2023 4 17 计划公告之日起 个交易日后个月内进行(即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不减持)。 2 1,910,878 1.27% 、持有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监事张勇先生, 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即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不减持)。 3、持有公司股份667,1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4%)的董事、副总经理160,000 马振方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即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不减持)。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监事张勇先生及董事、副总经理马振方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如下:
(四)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其中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尚庆春、马振方先生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及董事、副总经理马振方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瑞丰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张勇先生 公司监事张勇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监事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2 — 引第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且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监事张勇先生及董事、副总经理马振方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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