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301331):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恩威医药: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恩威医药 股票代码:301331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EnweiPharmaceuticalCo.,Ltd.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开区A坝区创业大道恩威大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九月 特别提示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医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138,359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17,54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截至2022年9月1日(T-3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27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75倍。 2022 9 1 T-3 截至 年 月 日(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 水平情况如下:
注:1、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3、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2年9月1日总股本; 4、滚动扣非前/后EPS=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2022年9月1日总股本; 5、恩威医药2021年市盈率按照发行价29.80元/股,发行后总股本70,138,359股计算。 可比公司2021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均值为34.78倍,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均值为46.40倍;剔除极值后,可比公司2021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均值为15.80倍,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均值为18.12倍。本次股票发行价格29.80元/股对应的发2021 20.54 行人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倍,为可比公司市盈率均值的59.07%,为剔除极值后可比公司市盈率均值的130.06%;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4.72倍,为可比公司市盈率均值的53.27%,为剔除极值后可比公司市盈率均值的136.40%。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2021年扣非前归母净利润摊薄后的市盈率为20.54倍,对应2021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的市盈率为24.7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2022 9 1 公司 年 月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核心产品收入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洁尔阴洗液”收入分别为31,429.35万元、32,124.39万元和32,328.4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64%、50.66%和47.56%。 若公司核心产品不能在品牌升级、推广策略等方面持续提升或公司核心产品收入下滑,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妇科产品、儿科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等,公司相关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且部分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同质竞争较为严重,公司需要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平、销售模式、营销网络方面持续提高竞争力,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否则公司将难以保持现有优势,从而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技术研发风险 为了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需持续对现有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和研发新产品,但是公司所属医药制造行业具有研发投入大、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等特点,若公司研发成果未能有效产业化,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786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恩威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恩威医药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恩威医药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3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恩威医药”,证券代码为“301331”。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中的17,54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9月2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21日 (三)股票简称:恩威医药 (四)股票代码:301331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70,138,359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7,54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540,000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598,359股(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适用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号:XYZH/2022CDAA30032),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7,996.77万元、8,455.11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注2:薛刚通过恩威集团持有4,018,000股,通过成都杰威持有87,055股,通过成都瑞进恒持有8,444,335股,通过成都泽洪持有87,055股; 注3:薛维洪通过恩威集团持有4,018,000股,通过成都杰威持有87,055股,通过成都瑞进恒持有87,055股,通过成都泽洪持有8,444,335股; 注4:曾凡祥通过昌都昌威持有31,778股; 注5:杜长宏通过昌都吉威持有6,667股; 6 6,273 注:周爱群通过昌都辉威持有 股; 注7:陈磊通过昌都杰威特持有1,056股,通过昌都隆威持有273,779股,通过昌都圣威持有125,880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恩威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8.1951%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信息如下:
本次发行前,薛永新、薛永江、薛刚、薛维洪四人通过恩威集团、成都杰威、成都瑞进恒、成都泽洪和昌都杰威特间接控制公司89.6521%股权,薛永新、薛永江、薛刚、薛维洪四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薛永新,男,195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22195203******。1983年至1985年,担任成都双流团结木材厂厂长;1985年至1986年,担任成都双流实验化工厂厂长;1986年至2013年,先后担任成都恩威化工公司、成都恩威化工有限公司、恩威集团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至2020年6月,担任恩威制药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恩威集团总经理。 薛永江,男,197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227197103******,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87年至1995年,先后担任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销售部经理和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1995年至2003年,担任恩威集团美国分公司总经理;2004年至2005年,担任恩威集团、恩威制药总裁;2005年至2018年,担任恩威制药总裁、恩威医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薛刚,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07197310******。1997年至2005年,担任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和海南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2010年,担任成都恩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2年至2017年,担任成都恩威医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至2017年,先后担任成都玲珑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13年至2020年6月,担任恩威制药董事;2018年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薛维洪,男,197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居民(非永久),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07197706******。1998年至1999年,担任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0年,担任恩威集团总裁助理;2001年,担任恩威集2002 2003 团医疗事业部总经理; 年,担任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监;年至2005年,担任海南泽洪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2008年,担任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至今,先后担任大邑县鹤鸣山道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泽洪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蜀红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蜀红酒庄有限公司、成都泽洪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泽洪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8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薛永新、薛永江、薛刚、薛维洪四人通过恩威集团、成都杰威、成都瑞进恒、成都泽洪和昌都杰威特间接控制公司67.2322%股权,薛永新、薛永江、薛刚、薛维洪四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2,598,359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4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5,065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1,754.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9.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5.4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2)18.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3 20.54 2021 () 倍(每股收益按照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4)24.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数量为1,754.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1,754.00万股。本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126,361,360,000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204.18244倍,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38808256%,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450,798股,缴款认购元。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9,202股,包销金额为2,658,219.6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508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269.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295.0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了 “XYZH/2022CDAA30417”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7,974.17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万元,发行费用 包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295.03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47元/股(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5元/股(按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XYZH/2022CDAA30032”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2CDAA30416”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2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22年1-9月预计财务数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2022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2年9月2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作为恩威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恩威医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恩威医药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恩威医药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石坡、叶建中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石坡,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了联影IPO IPO IPO 002022.SZ 医疗 项目、三生国健 项目、大理药业 项目、科华生物( ) 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现代制药(600420.SH)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叶建中,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宁波银亿IPO项目、青岛天泰IPO项目、中粮地产2009年度配股项目、中材科技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四川路桥2011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川路桥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三峡水利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四川路桥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嘉盛IPO项目、宜宾纸业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四川路桥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青岛港IPO项目、创意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恩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永江、薛刚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薛维洪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永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其他股东承诺 (1)成都杰威、成都瑞进恒、成都泽洪、昌都杰威特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2)昌都隆威、昌都祥威、昌都吉威、昌都辉威、昌都圣威、昌都昌威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金石翊康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中证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监事曾凡祥、杜长宏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25%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2 ()高级管理人员周爱群、陈磊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昌都杰威特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承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恩威集团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成都杰威、成都瑞进恒、成都泽洪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昌都杰威特 公司股东昌都杰威特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 (一)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2 2 上述第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③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 c.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d.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如上述第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50%。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并作出承诺。 (二)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恩威集团,实际控制人薛永新、薛永江、薛刚、薛维洪,董事薛永江、薛刚、薛维洪、庄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磊、周爱群、胡大伟保证并承诺: “1、本人/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本公司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独立董事冯建、漆小川、闫雯承诺: “1、积极督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2、不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承诺函 (一)公司 公司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恩威集团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促成发行人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及时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永新、薛永江、薛刚、薛维洪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促成发行人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及时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