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科创 :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14:21:26 中财网
原标题:芯片科创 :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85 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6、本基金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2022 年 9 月 27 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8、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9、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详见以下“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部分,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0、投资者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上海 A 股账户。

11、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佣金。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80%。

12、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1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5、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都属场内份额。

16、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2 年 9 月 20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2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7、各发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机构,或已有发售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9、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当日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认购代码:588293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88290
扩位简称:科创板芯片 ETF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的合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现金认购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将对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按照“全程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和结果。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不含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 亿份/(募集期内有效网上现金认购份额+募集期内有效网下现金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份额×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3)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每笔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 50 亿份。最终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4)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2022 年 9 月 27 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14、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 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即投资者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均以基金份额申请。

2、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投资者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但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的限制。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1、业务办理时间:2022 年 9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如下:(1)业务办理时间 2022 年 9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联系电话:025-83388463
联系人:尹鹏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0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