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项洪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5,184,3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1%,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804,646股,占公司总股本2.00%;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公司近日收到项洪伟先生出具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项洪伟先生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减持计划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先生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前提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同时,减持不会对洪汇新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若减持当年洪汇新材出现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③减持方式 在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洪汇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洪汇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洪汇新材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⑤其他事项 A、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B、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C、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D、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先生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项洪伟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及《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项洪伟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项洪伟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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