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LOF (162717):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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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9月22日 17:42: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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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再融资LOF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3月29日由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78号准予注册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
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23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指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
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刘紫薇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510308
2.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邮政编码:5100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22年9月23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5.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3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将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终止上市交易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客户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额。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客户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客户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客户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转型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场内申购和场外转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场外申购、定投、转换业务正常办理,同时场内外赎回、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亦正常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3日
《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于2018年3月29日由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本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等业务申请,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将于本公告刊登当日(2022年9月23日)上午开市至上午10:30停牌。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将在计票日当日开市起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本议案,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将不再复牌。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地方,将一并修改。
如《议案》未获通过,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
二、本次主要修改要点
本次修改要点为转型成“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情况如下:
(一)基金的概况
基金名称: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重点关注新动能主题相关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新动能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并结合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动能主题,指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受益于科技创新,以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行业及相关上市公司。这些行业及公司,一方面,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在传统行业中进行产业提升改造,助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开展技术研发,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扩大了高端产品供给,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能在未来经济转型中提供可持续发展动能的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部分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新动能主题相关行业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包括生物质能、潮汐能、原子能、地热能、氢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智能电网产业、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汽车装置和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制造、新能源汽车相关服务。
2)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3)新材料及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4)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
随着科技发展,本基金将按照以上标准适时对主题涵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将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纳入本基金主题的界定范围内。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拟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合理估值水平三个指标。本基金特别注重盈利质量的分析。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估值低估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 A 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55%+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二)申购与赎回方案设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基金注册登记的模式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已发基金的运作中,两类注册登记系统均运行稳定、良好。
(四)费率设计
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分别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和0.2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申购和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费用类别 | A为申购金额,T为持有期 | | 费率 |
一次性费
用 | A类份额普通投
资者申购费率 | A<100万元 | 1.50% |
| | 100万元≤A<500万元 | 1.00% |
| | A≥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A类份额特定投
资者申购费率 | A<100万元 | 0.15% |
| | 100万元≤A<500万元 | 0.10% |
| | A≥500万元 | 每笔100元 |
| A类份额赎回费 | T<7天 | 1.50% |
| | 7天 ≤T <30天 | 0.75% |
| | 30天 ≤T <180天 | 0.50% |
| | 180天 ≤T <365天 | 0.25% |
| | T ≥365天 | 0 |
| C类份额赎回费 | T<7天 | 1.50% |
| | 7天≤T<30天 | 0.50% |
| | T≥30天 | 0 |
年费 | 管理费率 | 1.50% | |
| 托管费率 | 0.25% | |
|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 0.50% | |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五)其他事项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变更注册为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A类基金份额将不再上市交易。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及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终止上市交易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客户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额。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客户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客户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客户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转型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场内申购和场外转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场外申购、定投、转换业务正常办理,同时场内外赎回、场内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亦正常办理。
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四《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地方,将一并修改。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该议案。
3.流动性风险
在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客户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客户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客户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请客户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4.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广发再融资主题混合(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5.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2年9月23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 |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
票意见。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
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
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 | | |
附件四: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以变更
后的基金合同
章节为准)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条款 |
基金名称 |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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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
言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转型而来,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睿吉定
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
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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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
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期权,可能面临相
关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等。
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
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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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 第二部分 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再融资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第二部分 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成长新
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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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再融资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成长新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互联互通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30日颁布并实施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 2016 年 9 月 30 日颁布并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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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 17、《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
引》
1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
1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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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
单位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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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
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
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成长新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广
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的日
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
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注册登记机构发布的规
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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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购的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该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
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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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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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再融资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
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
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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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本情况 | 第三部分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四、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基础上,通过一级市场参
与以及二级市场精选涉及再融资事项(比如
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的股票进行投
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第三部分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新动能主题相关的投资机
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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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的历史沿革
与存续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进行发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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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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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 2016年 7月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78号准予注册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6年 11月 7日至 2016年 12月 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19
日生效。
2018年 1月 25日至 2018年 2月 23日,广
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其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广发睿吉定
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
称、申购和赎回、投资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
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8年 3月 29日起,《广发再融资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并取代原《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睿吉
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
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广发再融资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
2022年 9月 7日证监许可[2022]2057号准予
变更注册。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
来。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 2016年 7月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78号准予注册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6年 11月 7日至 2016年 12月 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19
日生效。
2018年 1月 25日至 2018年 2月 23日,广
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其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广发睿吉定
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
称、申购和赎回、投资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
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8年 3月 29日起,《广发再融资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并取代原《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睿吉
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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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0XX年 X月 X日至 20XX年 X月 X日,广发
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再融资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再
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为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其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上
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对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名称、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投资及其他部分条款
进行相应修改。基金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XX年 X月 X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
止上市,自 20XX年 X月 X日起,《广发成长
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并取代原《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再融
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正式变更为本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
照《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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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
金份额暂不参与上市交易。未来,基金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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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的 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自 2016年 12月 29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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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办理场内申购和
赎回,又可以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仅支持场外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应
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时间,但日,则
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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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
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
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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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
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
规定。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
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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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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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
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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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仅能够实现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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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 |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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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室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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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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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召开事由
……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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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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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 |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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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
金的托管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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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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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下。
……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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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基础上,通过一级市场参
与以及二级市场精选涉及再融资事项(比如
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的股票进行投
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再融资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参与再融资主
题的股票投资既包括一级市场参与,也包括
二级市场买入涉及再融资事项的股票。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新动能主题相关的投资机
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投资于新动能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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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据
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
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
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再融资事项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投资将以二级市场精选再融资
主题的股票为主,同时可在保持基金日常流
动性安排的前提下,择时适度参与一级市场
的股票投资。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包括定向增发、
公开增发、以及配股;其中具有定向增发事
项的上市公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主导的资产注入、资产置换、整体上
市、增加持股比例的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主
导的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和其他
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收购资产、吸收合并
类定向增发,重组壳公司借壳上市类定向增
发,以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类的定向
增发;还包括一些涉及定增(比如定增破发、
定增限售股解禁等)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不同类型的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
值预期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不同;本基金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力争能把握住涉及定
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因增发事项在不同阶段带
来的投资机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再融资的
上市公司,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在综合深入研究宏 |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得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并结
合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
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
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动能主题,指在未来经济发
展中,受益于科技创新,以新技术、新材料、
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行
业及相关上市公司。这些行业及公司,一方
面,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在传统行业中进行
产业提升改造,助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
面,开展技术研发,发展新产业、新模式、
新业态,扩大了高端产品供给,提供了新的
经济增长点,是能在未来经济转型中提供可
持续发展动能的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部分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新动
能主题相关行业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核电产业、风能
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
产业(包括生物质能、潮汐能、原子能、地
热能、氢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智
能电网产业、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
汽车装置和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
制造、新能源汽车相关服务。
(2)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
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
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3)新材料及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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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经济形势、行业生命周期以及上市公司具
体涉及的定向增发项目基础上,结合定向增
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
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或者能提
升企业估值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投资
既可以一级市场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
也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涉及定向增发事项的股
票。
本基金对定向增发概念股票的筛选,将兼顾
公司基本面分析以及定增项目前景及收益分
析,同时结合定向增发给企业带来的估值变
化,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对企业基
本面与所处行业以及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资
分析工具,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较高成长
性和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主题的股票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对于实施公开增发以及配股的上市公司,本
基金将考虑其再融资的目的、具体的项目计
划、交易方案,结合其基本面情况,分析其
投资价值,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进
行投资。 | 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
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智能
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
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4)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
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
服务。
随着科技发展,本基金将按照以上标准适时
对主题涵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将相关行业
及上市公司纳入本基金主题的界定范围内。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
成。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拟投资对象的盈
利能力、成长性、合理估值水平三个指标。
本基金特别注重盈利质量的分析。
1)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
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
业务收入等。
2)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
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估值低估
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
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
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
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
要参考的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销售毛利率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
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
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
/EBITDA 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
过进一步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
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
进一步的精选。
1)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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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
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
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
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
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
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 | 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
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
公司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
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
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
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
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
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 A 股股票市场的差
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
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
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
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
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
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
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
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
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
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
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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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
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
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
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再融资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
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
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
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投资于新动能主题的上市公司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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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
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以下
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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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
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20)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以下
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
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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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条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中证 800指数收
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
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市场代表性较
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2、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
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
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规定的
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
益率×55%+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
×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 100只新兴产业上市公司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新兴产
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市场代表性较
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2、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票市场价格的重要指
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3、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
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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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 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
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信息披露、
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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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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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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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
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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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
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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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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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
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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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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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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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份额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
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
产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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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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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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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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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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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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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2、基金终止上市、终止《基金合同》、基金
清算;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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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2、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4、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
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25、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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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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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
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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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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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人民币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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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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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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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
公告之日止。
……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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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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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