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燕食品(603057):紫燕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紫燕食品 股票代码:603057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iyan Foods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 21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食品”、“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国川沁、宁国勤溯、上海怀燕、宁国织锦、宁国筑巢、宁国衔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钟怀勇、钟怀伟及其子女钟勤源、钟勤茹及其控制的企业宁国源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嘉兴智潞、深圳聚霖成泽、上海智祺、宁波康同、福州悦迎、深圳商源盛达、深圳江河盛达、嘉兴智锦、桂久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曹澎波、崔俊锋、周清湘、蒋跃敏、刘艳舒、周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钟怀军、戈吴超、桂久强、曹澎波、崔俊锋、周清湘、蒋跃敏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艳舒、周兵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以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宁国川沁、宁国勤溯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本机构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机构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董事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评估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了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完善渠道布局,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公司在现有产品品类及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发挥产品质量优势、供应链优势和品牌优势,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消费习惯及口味的变化,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佐餐及休闲食品;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大销售渠道的拓展力度,通过增加门店、建立品牌矩阵、大力拓展网络销售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公司亦将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在传统媒体及微博、抖音、小红书等新兴平台上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影响力。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日常高效运营,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和挖掘员工的创造潜力和积极性;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在此承诺以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若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5、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十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 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21年 2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决议:如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2022年 3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符合第三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以下适用标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中“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明确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适用标准及其依据。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此之外,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如因不满足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 3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二、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供应风险 鸡、鸭、猪、牛等禽畜类农产品是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如果国内外主要家禽、牲畜养殖地区发生大规模的疫情或自然灾害,禽畜养殖行业产能整体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供应商将可能难以及时、充足地向公司供应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原材料,公司将面临原材料供应不足甚至中断的风险。 (二)市场开拓的风险 新门店开设和销售区域开拓是公司业务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现阶段公司的业务区域以华东、华中、西南为主,区域集中度较高,未来公司拟向其他区域市场进一步拓展。新市场的拓展需要公司充分理解各地区消费者的饮食习惯、口味偏好方面的差异,掌握不同市场消费者的需求,并制定差异化的地区经营策略。 对于新开拓的销售渠道,公司在短期内的投入较大,但其投资回报周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公司不能成功拓展新的销售渠道及市场,将可能导致未来业绩增长速度出现下滑。 (三)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涉及食品加工及销售,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是公司日常经营的重中之重。公司的卤制食品以鲜货产品为主,保质期较短,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相较于包装产品更为严格,对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运输及存储条件、终端销售等环节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未来公司运营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疏忽而引致食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经销模式下,公司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质量管控相关规范标准,经销商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职能体系并执行门店食品质量管控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门店数量快速扩张,对公司在终端销售环节食品质量管控方面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如果公司经销商不能及时根据门店发展状况及时优化或改进相关管理团队、提高门店经营管理能力,或者出现个别经销商违背诚信原则瞒报、迟报门店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则公司将面临一定的食品质量管控方面风险。 (四)销售渠道的管理风险 目前,发行人主要采用以经销为主的连锁经营模式,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终端品牌门店合计超过 5,100家。公司产品以鲜货产品为主,对于销售过程中的存储环境及卫生条件要求较高。公司对品牌门店规范操作、产品品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检查主要通过公司不定期抽检以及经销商按协议约定对门店进行的定期巡检管理。随着公司品牌门店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门店的抽检频次难以达到较高水平,若个别经销商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门店管理,或其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品牌的管理要求,将对发行人经营效益、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五)销售区域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华东地区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5.23%、74.81%和 73.51%,销售区域较为集中。公司销售区域集中的主要原因为华东区域经济较为发达、人口稠密、人均消费能力较高,因而公司在华东区域投入的市场拓展资源较多。如果未来华东区域消费习惯发生变化或卤制食品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滑,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六)疫情风险 2020年上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已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国内疫情状况得到控制,公司各项业务开展已恢复正常。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日常运转和消费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限制人流、隔离、交通管制等,这会一定程度地影响消费者的线下消费行为。公司主要终端门店分布于菜场、社区附近,若人流量因疫情受限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风险事项并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未来对于公司实际影响程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七)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19年至 2021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43,499.10万元、261,299.38万元和 309,209.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合计数前后孰低)分别为 23,389.01万元、31,007.69万元和 27,156.93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525号),2022年 1-6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163,711.56万元,较上一年同期增长 16.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合计数前后孰低)为 9,331.94万元,较上一年同期下降 27.16%。2021年及 2022年 1-6月,公司经营业绩有所下滑,主要系:一方面,新冠疫情在国内持续多点散发、防疫管控措施的实施对线下终端门店销售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受境外疫情等因素影响自 2021年下半年快速上涨,导致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有所上升、毛利率有所下降。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亦将持续受到疫情反复、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则短期内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75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6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紫燕食品”,证券代码“603057”。本次发行的 4,200万股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26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1,200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 9月 26日 (三)股票简称:紫燕食品;股票扩位简称:上海紫燕食品 (四)股票代码:6030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会成员 公司本届董事会共设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各位董事简历如下: 钟怀军先生,196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紫燕百味鸡”创始人,曾于2000年6月至2020年5月任紫燕有限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桂久强先生,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师,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任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2005年9月至2011年7月任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总监,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21年8月任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8月至今任上海智连晟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3月至2022年1月任上海联廉冰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上海印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戈吴超先生,198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于2012年9月至2020年5月历任紫燕有限采购总监、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曹澎波先生,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于1993年11月至2009年2月任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任苏谷阳盈(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爵嘉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任上海汇慈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营运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任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任紫燕有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崔俊锋先生,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1998年7月至2007年4月任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技术总监,2010年11月至2013年9月任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蜀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已更名为“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河南链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任紫燕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蒋跃敏先生,196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1987年9月至2004年10月历任华润万家(香港)有限公司(曾用名:华润超级市场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6年12月至2009年10月任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2009年11月至2012年10月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龙柏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7月至今任北京龙柏宏易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龙柏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7月至今任北京龙柏宏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4月至今任北京民航中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马建萍女士,197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于1995年9月至2003年10月任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任上海华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15年6月至2020年7月任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2020年5月至今任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刘燊先生,197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于1999年6月至200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员,2001年3月至2018年6月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职员、会员部副总监。2018年7月至今任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至今任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贵州国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贵州国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4月至今任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陈凯先生,197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1999年9月至2001年8月任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任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任上海首农大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任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任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5年8月至今任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2016年11月至今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至今任上海世浦泰新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2、监事会成员 公司本届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各位监事简历如下: 刘艳舒女士,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紫燕有限采购副总监。现任公司采购副总监、监事会主席。其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周兵先生,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于2000年6月至2020年5月任紫燕有限生产总监、产品中心总监,现任公司供应链副总裁助理、职工监事。其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李江先生,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于2006年1月至2010年6月任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副教授,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委党校副教授,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任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上海智连晟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山东帅克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其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戈吴超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钟怀军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16.61%的股份并通过上海怀燕、宁国筑巢、宁国衔泥和宁国织锦间接持有公司2.05%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后18.66%的股份并控制公司发行后20.99%的表决权,钟怀军的配偶邓惠玲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14.28%的股份,钟怀军与邓惠玲的儿女钟勤川、钟勤沁通过宁国川沁、宁国勤溯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后38.68%的股份,钟勤沁的配偶戈吴超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5.60%的股份。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合计持有公司77.22%的股份并控制公司79.55%的表决权,并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1.69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净额:565,203,207.57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1元(以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6591元(按照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及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1021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 1-6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525号),包括 2022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市场环境和目前经营状况,根据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2年 1-9月,发行人可实现营业收入 271,000.00万元至 282,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14%至 18.77%;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200.00万元至 23,800.00万元,较上一年同期下降 18.93%至 24.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00.00万元至19,700.00万元,较上一年同期下降22.24%至28.56%。 以上 2022年 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预估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前一月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363 保荐代表人:孟晓翔、谭旭 项目协办人:周桂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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