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20:36:13 中财网

原标题:永信至诚: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附录(二)
(六)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工作报告
(八)公司章程(草案)
(九)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0层1001室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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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3 引 言...............................................................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7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8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济意字(2021)第 0622 号
致: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永信至诚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信至诚有限北京永信至诚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五一嘉峪北京五一嘉峪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永信火眼北京永信火眼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永信安全北京永信至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根本安全杭州根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即刻点石北京即刻点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广东永信永信至诚(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武汉永信永信至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汕尾永信汕尾永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福建函谷福建函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天健网安郑州天健网安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广西永信广西永信至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奇安信有限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身
奇安信股份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奇安信科技有 限公司
奇安创投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天津 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网神信息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动力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启明星辰安全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启明星辰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心众创杭州同心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华天宇厦门市华天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安春秋北京信安春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安春秋壹号北京信安春秋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康启一号芜湖康启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瑞智投资北京瑞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圣奥集团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重华浦渡南京重华浦渡管理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新和实业江西新和实业有限公司
熙诚金睿共青城熙诚金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审计机构
本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 出具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0年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1541号)
《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 出具的《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1542号)
《纳税情况报 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 出具的《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1543 号)
《注册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经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公司章程(草 案)》经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盈利预测及投资决策等专业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发行人及相关方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或说明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或说明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查阅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2021年 4月 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议案,并于同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
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做出相关授权,上述授权的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及上市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为永信至诚有限,永信至诚有限于2010年9月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2015年 12月 15日,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62135265P),注册资本为 3,000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发行人自永信至诚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永信至诚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永信至诚有限成立之日即2010年9月2日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制度,具备完善的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及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9.95万元、169.57万元、323.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70.97万元、-326.20万元、202.05万元。据此,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国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前身永信至诚有限成立于2010年9月2日,并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六、发起变化”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本章第(三)节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3,512.3477万元人民币;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1,170.7826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若发行成功,发行人总股本将达到 4,683.1303万股。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年净利润 4,229.58万元,营业收入29,164.2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参考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末次股份定增价格每股 68.21元,发行人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估值为23.96亿元,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据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方式等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二)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系由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各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永信至诚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均由各股东足额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目前使用的房产,发行人子公司目前使用的主要经营场所除由发行人免费提供外,均系依法租赁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经营活动所需的有关设施、设备等,合法拥有经营活动有关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前述资产独立于股东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制度,发行人的员工独立于股东及其关联方并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发行人的员工均专职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股东处工作或从股东处领取薪酬的情形。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和任免均依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形。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发行人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户的情形;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履行纳税申报及纳税义务,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混合纳税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独立、完善。

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机构、部门,并将该等机构、部门纳入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该等机构、部门均系根据发行人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会议服务;教育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电信业务。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前述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业务,未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涉,亦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资产、人员,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其经营不受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干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共4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发起人住所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蔡晶晶北京市海淀区****1,671.3055.71
2陈俊北京市海淀区****750.9025.03
3奇安信有限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 楼3层332号435.0014.50
4启明星辰安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启 明星辰大厦102号142.804.76
合计3,000.00100.00  
(二) 发起人的出资
永信至诚有限设立时,股东以货币出资,该等出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四、(一) 1、 发行人前身永信至诚有限的设立”)
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永信至诚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发行人。该等出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四、(一)2、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变更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 11月 2日出具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截至 2015年 11月 2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以审计后净资产的出资。

由于发起人是以永信至诚有限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缴发行人股本,因此自上述验资报告出具日,全体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的财产权已转移完毕。

(四)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17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均为中国境内居民;法人股东 3名,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股东 11名,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上述 17名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投资于发行人的情形,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住所持股数量 (万股)出资比例 (%)
1蔡晶晶北京市海淀区****1,626.700046.3138
2陈俊北京市海淀区****750.900021.3789
3奇安创投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 楼3层319号545.000015.5167
4北京新动力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6号楼3 层6-99146.60604.1740
5启明星辰安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启 明星辰大厦102号142.80004.0657
6同心众创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900号3 层3026室50.00001.4236
7厦门华天宇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41室40.00001.1388
8信安春秋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30.60000.8712
9瑞智投资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6号楼3 层6-9929.32120.8348
10康启一号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西社区小微企业孵 化园237-2号29.32120.8348
11何东翰北京市海淀区****29.32120.8348
12圣奥集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实验办 公综合楼四层25.00000.7118
13重华浦渡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5号8幢 A105室21.99090.6261
14新和实业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红果大楼14.66060.4174
  五楼  
15青岛华文宇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团岛 西路12号45栋1单元31014.66060.4174
16信安春秋壹号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14.00000.3986
17熙诚金睿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1.46600.0417
合计3,512.3477100.0000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蔡晶晶直接持有发行人1,626.70万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持有发行人 7.3061万股股份,以上合计持有发行人 1,634.00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6.5218%。虽然蔡晶晶的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蔡晶晶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俊与蔡晶晶于 2013年 10月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二人共同对永信至诚实施控制。

蔡晶晶直接持有发行人 1,626.70万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持有发行人7.3061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1,634.00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6.5218%;陈俊直接持有发行人 750.90万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持有发行人2,939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壹号持有发行人8.05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759.243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1.6164%。两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2,393.2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1382%。同时,蔡晶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并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俊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自双方2013年10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来,在发行人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双方共同作出决策,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蔡晶晶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蔡晶晶和陈俊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前身永信至诚有限依法设立,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足额缴纳。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出资形式及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共发生了9次增资,9次增资股东的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出资,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股本变动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发行人设立前,共发生了4次股权转让,4次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缴纳了相关税费,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股权或债权债务的争议和纠纷,对股权代持和为了解除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任何异议及纠纷。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股份转让均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以他人名义代为持股的情况。目前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产权界定明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经营均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靶场与人才培养、安全管控与蜜罐、安全工具类产品、安全防护系列服务和网络安全竞赛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10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解散并清算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

发行人业务属于《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十三五”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化规划》和《“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五一嘉峪、永信火眼、永信安全、根本安全、即刻点石、广东永信、武汉永信、汕尾永信、福建函谷、天健网安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发行人不存在经营业务被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
[2006]3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蔡晶晶,实际控制人为蔡晶晶和陈俊。蔡晶晶和陈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关联方。


序 号姓名关联关系
1蔡晶晶直接持有发行人46.3138%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支配发行人0.8712%股 份,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与陈俊一起支配发行人21.3789%股 份,以上蔡晶晶合计可支配发行人68.5639%股份。
2陈俊直接持有发行人21.3789%股份
2、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 号名称关联关系
1奇安创投直接持有发行人15.5167%股份
2北京新动力受同一实际控制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3瑞智投资 
4熙诚金睿 
3、奇安创投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 7家、控股子公司 2家,分别为五一嘉峪、永信火眼、永信安全、根本安全(控股子公司,持股 65%)、即刻点石、广东永信、武汉永信、汕尾永信、福建函谷(控股子公司,持股70%)。

5、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家参股公司,该参股公司的情况如下:

序 号名称关联关系
1天健网安发行人通过一级子公司即刻点石持有天健网安37%的股权,实际控制人 之一陈俊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员工张丽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 号名称关联关系
1信安春秋信安春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蔡晶晶,蔡晶晶通过信 安春秋支配发行人0.8712%股份表决权。
7、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 号关联方姓名职务
1蔡晶晶董事长
2陈俊副董事长、总经理
3张凯董事、副总经理
4杨超董事
5张能鲲独立董事
6王华鹏独立董事
7赵留彦独立董事
8邵水力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9姚磊职工监事
10陈芳莲监事
11丁佳年监事
12韩琦监事
13李炜副总经理
14张恒董事会秘书
15刘明霞财务负责人
8、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关联方
9、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
1奇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芳莲担任财务总监
2深圳昂楷科技有限公司杨超担任董事
3深圳道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张能鲲曾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4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能鲲担任董事
5中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张能鲲配偶之弟詹满亮持股87%,并担任执 行董事、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6北京星河信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姚磊配偶王燕全资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 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7唐县辰宇会计咨询服务部陈芳莲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8中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丁佳年担任董事
9北京微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丁佳年担任董事
10杭州星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丁佳年持股5%,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
11宁波慈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丁佳年持有0.2%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12浙江赛智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佳年担任投后管理总监
13伯科扬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李炜姐姐李慧通过颖宝能咨询(北京)有限 公司间接持股33%,并担任总经理
14宁波新空间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张恒妹妹配偶王金龙持股100%,担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0、曾经的关联方

序 号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1北京果实春秋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持股40%,北京果实春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 月注销  
2苏州战国时代网络安 全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发行人曾持有9%的份额,于2020年4月23日退出  
3潘苗苗曾参股永信火眼,持股比例为8%  
4广西永信报告期内曾是即刻点石的子公司(广西永信于2020年3月份注 销,注销前无实际经营)  
5奇安信股份及其旗下 公司2018年6月4日前,奇安信股份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宁波域揽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发行人监事丁佳年曾持股2%,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20年5月18日注销)  
7嘉兴鹏诚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9%的份额(该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10月 11日注销)  
8宁波嘉诚泰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5%的份额(该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3月6 日注销)  
9宁波嘉诚广丰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5%的份额(该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5月 27日注销)  
10宁波嘉诚富鑫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5%的份额(该有限合伙于2019年3月8日 注销)  
11、发行 鹏飞、原任监 上述人员控制 方。 (二) 关 根据《审 联交易如下( 1、采购人报告期内离职 事李丽佳、原任 或担任董事、高 联交易 计报告》并经本 包括发行人与 品和接收劳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原任董事王 总经理潘宇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 管理人员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关联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 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易金额(单位:万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网神信息采购商品59.525.66-
天健网安采购商品2.31--
小计 61.835.66 
2、出售品和提供劳务的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易金额(单位:万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网神信息出售商品10.191.13-
奇安信股份出售商品76.96-16.98
天健网安出售商品15.78--
小计 102.941.1316.98
3、关联担保

序 号担保 合同最高 保证 金额 (万 元)担保债务 发生期限债权人被 担 保 人担保人担保 本金 (万 元)所担保 债务期限担保 期限
1《最高 额保证 合同》3,0002019.06.1 8 - 2020.06.1 7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橡树 湾支 行发 行 人蔡晶晶 罗琳洁 陈俊 唐美5002020.06.0 8 - 2021.06.0 8主合同 债务履 行期届 满之日 起两年
       5002020.06.1 5 - 2021.06.1 5 
2《最高 额保证 合同》1,0002019.11.1 1 - 2020.11.1 0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分 行发 行 人蔡晶晶 罗琳洁 陈俊 唐美5002020.03.1 9 - 2021.02.1 0主合同 债务履 行期届 满之日 起三年
3《最高 额不可 撤销担 保书》1,7002019.11.1 4 - 2020.11.1 3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分行发 行 人蔡晶晶 罗琳洁 陈俊 唐美4502020.02.2 7 - 2021.02.2 6主合同 债务履 行期届 满之日 起三年
       2502020.04.2 7 - 2021.04.2 6 
4《最高3,0002020.11.1招商银蔡晶晶40.35822020.11.1担保书
 额不可 撤销担 保书》 3- 2021.11.1 2行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分行行 人罗琳洁 陈俊 唐美 3- 2021.11.2 7生效之 日起至 主合同 项下每 笔贷款 或其他 融资的 到期日 或每笔 垫款的 垫款日 另加三 年
5《自然 人保证 合同》1,000-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中 关村分 行发 行 人蔡晶晶 罗琳洁 陈俊 唐美1,0002020.06.1 8 - 2021.06.1 7自担保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主 合同债 务履行 期届满 之日起 三年
6《最高 额保证 合同》5002020.07.0 7 - 2021.07.0 6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东升 科技园 支行五 一 嘉 峪发行人 蔡晶晶 罗琳洁4002020.07.3 1 - 2021.07.3 1主合同 债务履 行期届 满之日 起三年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557.01504.27412.60     
5关联方应收 1)应收关联付款 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关联方性质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账面 余额坏账 准备账面 余额坏账 准备账面 余额坏账 准备
应收 账款网神信息货款8.400.421.470.07--
应收 账款奇安信股份货款39.6022.6839.6012.6039.607.38
小计  48.0023.1041.0712.6739.607.38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关联方性质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付 账款网神信息货款19.764.96-
应付 账款奇安信股份货款--0.50
合同 负债网神信息货款232.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相关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审阅,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7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参股公司,如下所示: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持股比例
1五一嘉峪2,000万元2014.08.08100%
2永信火眼500万元2013.06.18100%
3即刻点石500万元2015.04.16100%
4永信安全500万元2017.09.06100%
5根本安全1,000万元2021.01.1865%
6广东永信1,000万元2018.09.13100%
7武汉永信1,000万元2018.05.25100%
8汕尾永信1,000万元2020.10.23100%
9福建函谷1,000万元2020.10.2270%
10天健网安3,000万元2020.08.1337%
(二)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 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不动产权 证编号坐落权利 性质用 途建筑面积 (㎡)他项 权利
1京(2020)海不动 产权第0005483号海淀区丰豪东路9 号院6号楼1至5 层103出让/ 商品房办 公1,726.37抵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不动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
1、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号承租人出租人用途座落租赁面积 2 (m)租赁期限
1发行人启明星辰信 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B1 层2区202室349.862019.11.06- 2021.11.05
2发行人北京市海淀 区保障性住 房发展有限 公司员工 宿舍北京市海淀区青棠湾 B7#-1-503等19套991.572019.08.01- 2022.07.31
3发行人北京市海淀 区保障性住员工 宿舍北京市海淀区青棠湾 B7#-1-60155.312019.09.10- 2022.09.09
  房发展有限 公司    
4发行人福建鑫诺通 讯技术有限 公司办公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 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 园C区40号楼第三层 308室、309室、310 室、311室379.002020.05.01- 2023.04.30
5发行人北京市海淀 区保障性住 房发展有限 公司员工 宿舍北京市海淀区海悦青棠 湾B4-3-302等5套233.012020.08.01- 2022.07.31
6发行人北京市海淀 区保障性住 房发展有限 公司员工 宿舍北京市海淀区安河家园 四里-2-1-403 海悦青棠湾B0-2-1003 等3套 唐家岭新城T09-8-3- 1701共计5套325.022020.10.01- 2022.07.31
7发行人启明星辰信 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B1 层2区202室349.862021.11.06- 2025.11.05
8永信火眼启明星辰信 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B1 层2区208室157.002019.11.06- 2021.11.05
9根本安全杭州未来科 技城建设有 限公司办公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景兴路999号6 幢209-6-359100.002021.01.04- 2023.01.03
10根本安全杭州未来科 技城建设有 限公司办公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 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1 号(5G创新园)1号楼 113、113M1,563.572021.04.01- 2022.03.31
11广东永信广州市景晖 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办公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中路515号1201房 (自编号:1207单元)340.592020.11.20- 2021.11.19
12武汉永信武汉临空港 经济技术开 发区现代服 务产业建设 管理办公室办公湖北省武汉临空港经济 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 666号-2021.03.02- 2024.03.01
13福建函谷后生仔(福 建)实业有 限公司办公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 溪镇福田路345号7幢 2楼70.002020.11.20- 2021.11.20
14福建函谷邱鸿晖办公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双 园新村50幢B座23层 04间、05间50.52020.10.15- 2021.10.14
15汕尾永信汕尾高新区 企业综合服 务中心办公汕尾市城区汕尾高新区 红草园区三和路9号光 明创新创业中心1号楼 221室-2020.09.27- 2022.09.26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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