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基科技: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00:22:00 中财网

原标题:邦基科技: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Teamgene Technology Co.,Ltd. (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东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4,2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25%,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2022年 10月 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6,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 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孙雷、宋增学、 王由全、王由国、朱敬军、王由芳、崔道营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 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 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股平台股东淄博邦盈、淄博邦智、淄博邦道、淄博邦儒、 淄博邦贤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企业 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股东青岛永合金丰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部门对上 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 和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 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2年 9月 23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孙雷、宋增学、王由全、王由国、朱敬军、王由芳、崔道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股平台股东淄博邦盈、淄博邦智、淄博邦道、淄博邦儒、淄博邦贤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股东青岛永合金丰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 10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公司回购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后 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②连续 12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连续 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股份增持后 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连续 12个月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最近一年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据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高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据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5、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预案的生效及调整
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2)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董事承诺(独立董事除外)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本人将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21年 3月 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 4月 6日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系紧密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尽快实现预期效益,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划的要求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需要加以使用。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 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 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分配: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回报规划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时,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具体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执行。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四)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发行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4、全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3)本人将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意向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发行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兴华会计师承诺: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和衡律师承诺: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独董和监事除外);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八、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前述章节中的全部内容。

(一)动物疫情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下游为生猪养殖行业,该行业受动物疫情因素影响较大。生猪养殖行业的疫病主要包括猪瘟、蓝耳病、猪呼吸道病等。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国内生猪存栏量大幅下降,饲料需求降低,发行人营业收入相比 2018年减少 15,543.83万元,同比下降 13.40%。若未来全国范围内爆发类似的大规模疫情,将导致生猪减产,带来饲料行业下游市场的低迷,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若发行人的大客户遭遇动物疫情,发行人还将面临回款困难、资金周转变慢的风险。

(二)主要饲料原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饲料产品的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玉米、豆粕(含膨化大豆)是猪饲料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合计占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金额的 50%以上。近年来,玉米、豆粕的价格波动较大,因饲料产品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原料涨价短期内会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若未来原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由于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调整饲料产品价格,则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生猪及猪肉价格波动的风险
作为饲料行业的下游,生猪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时由于我国居民的肉类消费习惯,猪肉市场具有较强的刚性需求,其产品价格主要由供应情况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减少生猪价格的市场波动,例如当生猪价格过度低迷时发出预警信息、启动中央储备冻肉收储的响应机制和调控措施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生猪价格的波动。然而,生猪价格波动的周期性依然存在。因此,若未来生猪及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养殖户积极性下降,可能降低对于饲料的需求,故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的风险
由于行业特点,饲料企业需要较多的生产经营场所,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或满足扩大产能的迫切需求,公司部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场所采用租赁方式,短期内由租赁场地产生的销售收入依然会占据一定的比例。如未来租赁期满,公司未能与出租方达成续租协议,则可能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九、2022年 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2年 1-9月业绩预计
信息
(一)2022年 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兴华阅字(2022)第030007号《审阅报告》。经审阅,公司 2022年 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 1-6月2021年 1-6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75,555.73103,911.75下降 27.29%
净利润5,688.326,765.67下降 15.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18.696,748.81下降 15.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5,076.386,548.90下降 22.49%
2022年 1-6月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为:1)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基地所在地淄博、长春等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有所反复,饲料的生产及物流运输均受到较大限制;2)2022年上半年生猪价格处于低位,生猪存栏数量及出栏均重均有所下滑,下游饲料需求降低,使得发行人 2022年上半年业绩承压。

2022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猪价回升及国内疫情形势好转,发行人业绩也有较大好转,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 2022年第一季度分别环比提高23.59个百分点、43.97个百分点。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第二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变动率
营业收入41,764.1433,791.59上升 23.59%
净利润3,030.262,658.06上升 14.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58.612,660.08上升 14.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2,995.682,080.70上升 43.97%
(二)2022年 1-9月业绩预计
公司 2022年 1-9月的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115,000-130,000160,160.97下降 18.83%-28.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50-9,0509,810.51下降 7.75%-17.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50-8,0509,598.74下降 16.13%-26.55%
注: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2年 1-9月,受上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反复及生猪价格低位影响,公司预计业绩较 2021年 1-9月会有所下滑,但下滑幅度有限,风险整体可控。

十、产业格局对发行人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主要为个人客户,客户较为分散,在目前下游生猪养殖行业规模化趋势不断加强、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行业格局下,发行人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但是,随着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迅速发展,发行人的目标客户群体也不断向优质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目标客户饲料消费能力充足,故下游行业格局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在主要竞争对手呈现“饲料+养殖”全产业链整合的趋势下,发行人专注于饲料业务,致力于生产专业化、品质化的猪饲料,不从事养殖业务,受到猪价周期的影响较小,经营稳定性更强。同时,发行人无法发挥一体化优势以降低成本、无法通过养殖业务调节饲料业务产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劣势。综上,发行人认为,在主要竞争对手呈现全产业链整合的趋势下,在猪价顺周期时,发行人存在相对的竞争劣势,但能够避免猪价逆周期时的巨大风险,故行业竞争格局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目 录
发行概况 ···························································································1
声 明 ······························································································4
重大事项提示 ·····················································································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5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8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 14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 17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意向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 20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 22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26
八、重大风险提示 ······································································· 26
九、2022年 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2年 1-9月业绩预计信息 ······ 27 十、产业格局对发行人的影响 ························································ 29
目 录 ···························································································· 30
第一节 释义 ··················································································· 35
一、一般释义 ············································································· 35
二、专业释义 ············································································· 36
第二节 概览 ··················································································· 3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8
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38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 41
四、本次发行情况 ······································································· 42
五、募集资金用途 ······································································· 43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44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4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45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关系 ·············· 46 四、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要日期 ··············································· 47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48
一、不可抗力风险 ······································································· 48
二、政策风险 ············································································· 49
三、市场风险 ············································································· 49
四、经营风险 ············································································· 50
五、财务风险 ············································································· 52
六、其他风险 ············································································· 53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4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4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 54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7 四、发行人历次验资情况 ······························································ 90
五、发行人组织结构 ···································································· 91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简要情况 ··································· 93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04
八、发行人股本的有关情况 ·························································· 119
九、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 ······················································ 122
十、发行人股东适格性 ······························································· 122
十一、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 123
十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134
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 136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变化情况 ···································· 136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 141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 168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 174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209
六、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情况 ························································· 221
七、发行人技术水平与研发情况 ··················································· 222
八、发行人的质量管理情况 ························································· 225
九、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 227
十、发行人冠有“科技”字样的依据 ················································ 227
第七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 228
一、独立运营情况 ····································································· 228
二、同业竞争情况 ····································································· 229
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231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238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238
六、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 239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 241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 24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 246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 248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情况 ··············· 24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兼职情况 ·················· 250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存在的关系情况 ··· 251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协议及相关重要承诺 ···················································································· 251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252
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 252
第九节 公司治理 ·········································································· 254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 254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259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 260
四、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我评估意见 ······································· 260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 262
一、合并财务报表 ····································································· 262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 267
三、审计意见及关键审计事项 ······················································ 271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 274 五、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275
六、主要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 ······················································ 321
七、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 323
八、最近一期末主要资产情况 ······················································ 324
九、最近一期末主要负债情况 ······················································ 325
十、股东权益情况 ····································································· 326
十一、现金流量情况、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 327 十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327 十三、主要财务指标 ·································································· 328
十四、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 329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331
一、财务状况分析 ····································································· 331
二、盈利能力分析 ····································································· 366
三、现金流量表分析 ·································································· 402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 405
五、重大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 ···································· 406
六、主要优势、困难及未来盈利能力趋势分析 ································· 406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措施 ······························ 406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 408 第十二节 未来发展与规划 ······························································ 411
一、发行人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 411
二、发行人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 412
三、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 ············································· 413
四、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 ············································· 414
五、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采用的方法或途径 ···································· 414
六、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 415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 416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 416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 418
三、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意见 ······························ 441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 442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444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 444
二、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 444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 445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445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448
一、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计划 ··················································· 448
二、重大合同 ··········································································· 449
三、对外担保情况 ····································································· 450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455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457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 466
一、备查文件 ··········································································· 466
二、文件查阅地址、时间 ···························································· 466
三、信息披露网址 ····································································· 467
第一节 释义
一、一般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缩略语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 / 公司发行人邦基科技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邦基饲料有限公司的前身,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A股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4,200 公司本次向证监会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并上市4,200 公司本次向证监会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交所上市的行为
招股意向书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保 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和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中兴华/申报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9年、2020年和 2021年
淄博邦基邦基饲料有限的曾用名,淄博邦基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邦基集团山东邦基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邦盈淄博邦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智淄博邦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道淄博邦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儒淄博邦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贤淄博邦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合金丰、青岛永合金 丰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邦基农业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邦基成都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长春邦基长春邦基宏运饲料有限公司
邦基生物淄博邦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兴基烟台兴基饲料有限公司
青岛邦基青岛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鲁子牛淄博鲁子牛饲料有限公司
临沂邦基临沂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张家口邦基张家口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山西邦基山西邦基生物有限公司
云南邦基云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辽宁邦基辽宁邦基饲料有限公司
新基生物山东新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邦基生物云南邦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齐汇国际山东齐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邦基香港邦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正邦科技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北农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新农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禾丰股份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农科技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世伟山东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
恒丰饲料临沂恒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大好河山张家口大好河山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润贵源临沂润贵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专业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缩略语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饲料能提供饲养动物所需养分,保证健康,促进生产和生长,且在 合理使用下不发生有害作用的可饲物质
猪预混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 匀混合物,是猪浓缩料、猪配合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猪浓缩料在猪预混料的基础上,对其增添蛋白质和矿物质,如豆粕等, 进一步加工所得的饲料
猪配合料在猪浓缩料的基础上,添加能量饲料原料,如玉米等,进一步 深加工所得的饲料,可以直接用于饲喂
蛋禽预混料为蛋鸡、蛋鸭等设计的预混合饲料
肉类反刍饲料可用于饲养肉类反刍动物(牛羊等)的饲料
教槽料2 - 2 一种专为断奶前 周断奶后 周的乳猪配制的饲料
仔猪料适用于体重 10-25公斤仔猪食用的饲料
育肥猪以提供猪肉为目的生产、销售的生猪,包括中猪、大猪等
种猪以育种、扩繁为目的生产、销售的生猪,包含种公猪、母猪
非洲猪瘟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而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 性、烈性传染病
料肉比饲养的畜禽增重一公斤所消耗的饲料量
PSY“Pigs Weaned per Sow per Year”的缩写,即母猪年产断奶仔猪 数,是衡量母猪群繁殖性能最常用的指标,表示一头母猪一年 提供的断奶成活仔猪数
屠宰率屠宰后胴体总重量占活体重的比率,是衡量猪产肉性能的一个 经济指标,一般情况下在 72%到 80%左右
发情率一定时期内发情母畜占能繁母畜数的百分比
配种率一定时期内实际参加过配种的母畜占能繁母畜数的百分比
产程母猪从分娩产出第一头仔猪落地到胎衣全部排出的整个产仔过 程
返情母猪再次发情
空怀期经产母猪从仔猪断奶至母猪的再次配种之间的这段时间
膘情牲畜长膘的情况,是衡量母猪个体优劣的重要指标
抗应激能力抵抗因外在因素而对自身的产生应激反应的能力,即生物适应 环境变化的能力
DDGS干全酒精糟。在以玉米为原料发酵制取乙醇的过程中,其中的 淀粉被转化成乙醇和二氧化碳,其他营养成分形成干全酒精糟
存栏量某一时点实际存养的生猪数量
出栏量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外销售的生猪数量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招股意向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概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意向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由成
注册资本:12,600万元
注册地址: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东首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自 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猪饲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专注于动物生命与动物营养研究,目前已成功涉足猪料、蛋禽预混料、肉类反刍饲料、兽药销售等产业,是一家为现代化养殖场提供专业化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猪预混料、猪浓缩料、猪配合料等。依据多年生产研发经验,公司不断优化饲料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建立了科学精确的营养方案和高效精准的自动化生产系统,产品品质在同类型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培育和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在山东及东北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并逐步将市场拓展至全国,目前销售区域主要覆盖华东、东北、华北、西南地区。

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2,6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邦基集团8,400.0066.67%
2永合金丰600.004.76%
3淄博邦盈598.204.75%
4淄博邦智573.804.55%
5淄博邦道572.404.54%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6淄博邦儒542.004.30%
7淄博邦贤468.003.71%
8朱俊波206.001.63%
9王由成156.001.24%
10陈涛72.000.57%
11孙雷61.400.49%
12王由利58.000.46%
13宋增学41.400.33%
14张传海40.800.32%
15赖厚云36.000.29%
16田玉杰34.000.27%
17翟淑科32.000.25%
18韩新华26.000.21%
19王艾琴25.000.20%
20何元波25.000.20%
21邵士宪18.000.14%
22林明辉14.000.11%
合计12,600.00100.0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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