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30128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鸿日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鸿日达 股票代码: 301285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14.6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14.8151元/股。 截至2022年9月14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14.60元/股对应的2021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2.8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T-3日)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8.77倍,超出幅度为83.7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33.02倍,超出幅度为 60.08%。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创新风险 公司研发、生产的精密连接器、精密机构件等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及周边产品、耳机、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具有技术更新快、产品迭代快的特点,相关产品的性能指标、复杂程度及精细化程度不断提升,客户对产品的质量和工艺要求不断提高。 公司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提高设计能力、精密制造能力,才能持续满足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二)研发失败风险 精密连接器行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内企业为巩固、提升竞争力需持续进行精密模具设计开发、精密连接器设计开发、模具及产品加工生产工艺升级、改进等各环节的研发投入。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489.91万元、3,383.20万元和3,423.7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17%、5.59%和5.54%。 由于研发技术的未来产业化和市场化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的研发方向、研发产品、研发技术路线等未达预期或未能适应行业或客户未来需求,公司前期研发投入将难以带来经济效益,公司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电镀材料、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外购件等,直接材料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成本的40.37%,占比较高。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发行人直接材料价格上涨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1.13%、1.42%及1.47%;若发行人直接材料价格上涨2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4.53%、5.67%及5.89%,主营业务毛利率对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的敏感性较强。2021年,发行人铜材、不锈钢、塑胶材料及钯盐的采购价格较上年分别上涨了35.59%、8.56%、5.14%及6.23%,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分别为-1.93%、-0.32%、-0.25%及-0.13%;金盐的采购价格较上年下降4.63%,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0.30%,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市场供需及政策层面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虽然公司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等方法来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但公司仍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环保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水及废料等,同时冲压等工序会产生一定的噪声。随着大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严格监管,公司如果因管理疏忽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出现环保事故,可能会给公司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违反环保相关律法法规,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子公司东台润田从事电镀等表面处理加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若东台润田因电镀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相关要求而未能持续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下游手机行业产销规模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手机生产制造,公司业务发展与全球手机行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手机行业与宏观经济、居民消费关联度较高,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居民消费旺盛时,手机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居民消费低迷时,手机消费萎缩。2011年至 2016年,全球手机销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7年以来,随着手机普及率的饱和以及全球经济放缓,手机行业经历多年的繁荣发展后目前处于平稳发展期,若未来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居民消费低迷,全球手机产销量可能有所下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82.5550%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王玉田、石章琴仍将继续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治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但若公司各组织机构不能有效行使职责,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规范、人事任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七)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发生无法收回的风险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亦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6,415.38万元、20,615.76万元和18,398.7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2.67%、41.14%和38.34%。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行业的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运营能力和声誉,信用状况良好。但若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将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延长或不能收回,从而增加公司资金成本、影响资金周转、拖累经营业绩。 (八)存货金额较大及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003.24万元、13,412.96万元和17,236.84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60%、26.77%和35.92%。 如果未来市场或客户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周转不畅,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将会产生存货积压和跌价的压力,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资产权利受限风险 公司存在通过向金融机构抵押不动产、缴纳保证金、质押动产等方式获得有关授信额度、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情况。截至2021年末,本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26万平方米,抵押的房产面积为7.90万平方米,质押的应收票据为3,182.83万元。如果发行人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产生经营困难,发行人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导致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相关机构可能会要求借款项下的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相关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存在被金融机构冻结或处置的风险,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十)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逐步加深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公司产销规模呈增长趋势,“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新增产能预计可以得到合理消化。但如果市场开拓不力,产能无法有效利用,则会造成资产的闲置,不仅无法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而且由于扩张带来的成本投入也会侵蚀公司原有的利润空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鸿日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鸿日达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鸿日达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57号)同意,鸿日达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鸿日达”,证券代码为“30128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48,755,17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9月2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28日 (三)股票简称:鸿日达 (四)股票代码:30128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667.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167.0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875.517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791.482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中,由主承销商包销的24.9482万股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其余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第 2.1.2条(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5,845.03万元和5,708.34万元,合计达到11,553.37万元,满足《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财务指标的相关规定,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玉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9.9243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59.8705%,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玉田、石章琴夫妇。王玉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9.9243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59.8705%,石章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4.8387%。此外,王玉田控制的豪讯宇企管直接持有公司2,166.0949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13.9748%;王玉田控制的昌旭企管直接持有公司 60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3.8710%。王玉田、石章琴夫妇合计控制公司82.5550%股份比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玉田先生: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30822197902******。 石章琴女士: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2112719841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玉田、石章琴夫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豪讯宇企管的股东在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内,根据自愿原则并综合考虑了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度、发展潜力和忠诚度等因素,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骨干员工。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变动情况、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 1、豪讯宇企管成立及向捷皇有限增资以取得捷皇有限股权 豪讯宇企管成立于 2016年 5月,并于 2016年度向捷皇有限增资 2,093.891753万元以取得捷皇有限股权。豪讯宇企管增资价格为 1元/出资额,高于捷皇有限当时每股净资产,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豪讯宇企管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豪讯宇企管增资作价公允。 根据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的“华星会验K字[2017]第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1月30日,捷皇有限已经收到豪讯宇企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93.891753万元。豪讯宇企管缴纳出资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员工持股平台豪讯宇企管的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三)员工持股平台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程序 豪讯宇企管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经过豪讯宇企管股东会审议通过。豪讯宇企管于2016年度向捷皇有限增资已经过捷皇有限新老股东一致同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豪讯宇企管股东均为发行人员工。豪讯宇企管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且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前述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等 豪讯宇企管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作为日常管理决策机构,可根据其章程的约定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管理并对股份处置、损益分配等做出决策。 根据豪讯宇企管公司章程,豪讯宇企管股东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关系,在发行人上市前,豪讯宇企管股东因自身原因从发行人离职,或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豪讯宇企管股东从王玉田处受让的豪讯宇企管股权应当转回给王玉田。 根据豪讯宇企管公司章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豪讯宇企管股东会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解散的决议。 (五)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豪讯宇企管的股东均系以自有、自筹资金或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借款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豪讯宇企管未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豪讯宇企管取得发行人股权以及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权益定价公允,豪讯宇企管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法合规。 (六)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安排 豪讯宇企管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2:发行人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6,44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亦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167.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6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9.6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6.1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52.8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8.1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3.03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3,694.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72.5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0,555,945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01,672,915,000股。根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认购倍数6,904.5475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1,033.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6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05.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46471737%,有效申购倍数为4,057.26032倍。 根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4,810,018股,金额为362,226,262.80元,放弃认购数量249,482股,金额为3,642,437.2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610,500股,金额为388,513,300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49,482股,包销金额为3,642,437.2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438.2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15Z005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2、发行费用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5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7,582.85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82元/股。(按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0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2〕215Z001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具体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招股说明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15Z0286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已对 2022年1-9月业绩进行了预计。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查阅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2022年9月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卞大勇、蔡晓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代表人:卞大勇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了瑞玛工业(002976)、芯朋微(688508)等IPO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蔡晓涛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了世嘉科技(002796)、瑞玛工业(002976)、莱克电气(603355)、禾盛新材(002290)、拓普集团(601689)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实际控制人石章琴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所持股份的承诺 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昌旭企管还承诺: 本单位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玉侨勇祥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4、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三、张光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周三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其他股东的承诺 股东陶牧、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影响承诺效力。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豪讯宇企管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单位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鸿日达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除息、除权行为,股票收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以及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合称为“各方”)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2、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2)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3)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4)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承诺: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按照本预案的内容出具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签署主体承诺:在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通过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相关各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1)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