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钢铁C : 关于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13:51:1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钢铁C : 关于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
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中融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2年 9月
28日起对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新增 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自 2022年 9月 28日起,本基金将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16815),注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该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原中融国证
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
自主选择与各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16815)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长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Y<7日1.50%
Y≥7日0
(注:Y:持有时间)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新增 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
中洲大厦 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号中粮置地
广场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徐冉、杜净瑜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中融
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
服务号“中融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3、投资者申购 C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网上交易、微
信服务号“中融基金”交易等)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
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
致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5、投资者可自 2022年 9月 28日起办理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更新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表述。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中融国证钢铁行
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重要提示
此次增加 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
查阅修订后的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将自 2022年 9月 28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相关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根据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
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9月 28日
附件一:《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表述修订后表述
全文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 站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 站
二、释 义9.《基金法》:指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通过,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9.《基金法》:指2003年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和/或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金份额登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 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 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场内 A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 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A类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 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类份额”
三、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 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后,原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 动延续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七、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年 6月 11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八、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冻结与 质押、 转让等 业务(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 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 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A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C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 记系统;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的 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 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 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类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九、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 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十六、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
 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七、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C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 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5-12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八、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A类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三)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 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 基金的 信息披 露(三)基金净值信息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 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0.50%;(三)基金净值信息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 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0%;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置;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 一、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附件二:《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表述修订后表述
全文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 站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存时间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外公布。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九、基金收 益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A类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 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 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或在双方复核数据后,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自动支付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 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 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并保存至少15年 以上。(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 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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