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20:51:40 中财网
原标题:欧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欧晶科技 股票代码:001269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nerMongoliaOJ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和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承诺
余姚恒星持有公司42.440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科新能持有公司32.75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75.1956%,超过50%。余姚恒星和华科新能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承诺
万兆慧谷持有公司24.8044%的股份,为公司重要股东,其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6 20
()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6 18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徐彬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股东徐彬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 3 30
年 月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12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程东海承诺
5%
公司持股 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的股东程东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6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 5%
、公司间接持股 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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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20年3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是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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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主要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50%;
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2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2)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程东海、徐彬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程东海、徐彬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4)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全体监事张俊民、梁影、贾超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法院生效判决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7、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本公司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有);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支付的薪酬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全体监事张俊民、梁影、贾超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内蒙古欧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持续提高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总体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5、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后续拓展的产品和业务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后续拓展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与公司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承诺并承诺促成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服务;(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优先且无条件按照公允价格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公司,并协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2、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的承诺
发行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同时,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后续拓展的产品和业务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后续拓展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与公司产生竞争,则本人承诺并承诺促成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服务;(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优先且无条件按照公允价格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并协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在本人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十、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除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以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的承诺
发行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除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全体监事张俊民、梁影、贾超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十一、主要股东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社保与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发行人社保与公积金的相关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有权机构追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损失,本公司将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发行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发行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发行人社保与公积金的相关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有权机构追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损失,本人将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华科新能(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市万兆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4,356,407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65元/股,发行数量为34,356,407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613,90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742,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435,407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921,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7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欧晶科技”,股票代码“001269”;本次公开发行的34,356,407股股票将于2022年9月3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30日
(三)股票简称:欧晶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2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742.5626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356,407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4,356,407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 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余姚恒星43,743,46931.83%2025年9月30日
 华科新能33,760,00024.57%2025年9月30日
 万兆慧谷25,565,75018.60%2023年9月30日
 小计103,069,219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配售股份3,435,4072.50%2022年9月30日
 网上发行股份30,921,00022.50%2022年9月30日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 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小计34,356,40725.00%-
合计137,425,626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nerMongoliaOJ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0,306.9219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3,742.562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良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2日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经营范围石英坩埚及其他石英制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石英砂的加工、生 产与销售;经商务部门备案的进出口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和销售;硅材料加工清洗、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能源产 品、新材料及其他检测服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
主营业务公司从事单晶硅片上游配套产品生产及提供服务,主要产品和服务 为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标准,公司的石英坩埚产品业务属于C30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公 司的硅材料清洗和切削液处理服务属于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邮政编码010070
联系电话0471-3252496
传真0471-3252358
电子邮箱http://www.ojingquartz.com
公司网址[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于宏宇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0471-3252496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方式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
张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任职日期:2021年11月 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高管任职日期:2022年5月 21日至2024年11月15日间接持股(通 过余姚恒星)12.73%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方式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
张敏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间接持股(通 过余姚恒星)19.10%
马雷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任职日期:2022年5月 22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高管任职日期:2021年11月 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马斌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程东海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间接持股(通 过万兆慧谷)16.71%
王赫楠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张学福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袁良杰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安旭涛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张俊民监事会主席 非职工代表监 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梁影非职工代表监 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贾超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于宏宇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郝秀丽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杜兴林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李国荣财务总监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 11月15日--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73,260户。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余姚恒星43,743,46931.83%36个月
2华科新能33,760,00024.57%36个月
3万兆慧谷25,565,75018.60%12个月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1,7830.13%无限售期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4,0460.00%无限售期
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570.00%无限售期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3,4680.00%无限售期
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680.00%无限售期
9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 行3,1790.00%无限售期
10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 行3,1790.00%无限售期
合计103,262,09975.1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4,356,4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6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3.4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991.2068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0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43.540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9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1562891%,申购倍数为3,551.60440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71,783股,包2,688,403.95 0.50%
销金额为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767.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730.7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037.08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1245-18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0,730.70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内容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1承销与保荐费用8,077.96
2审计及验资费用1,276.00
3律师费用876.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8.30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22.44
合计10,730.70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3.1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037.0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56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7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12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变化。

天职国际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37656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保持平稳增长趋势。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19,235.20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19.3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所有者权益为56,492.60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20.08%。

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58,138.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72%,公司经审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9,209.33 23.65%
润为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69.07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入增加1,814.44万元,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2022年1-6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基于上述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60%至44.36%;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6.47%至28.64%;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9.19%至31.83%,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 1-9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对上述数据进行了披露。上述 年 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25%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主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2022年8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期间内公司召开1次董事会和1次监事会,分别审议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电话:0755-82130833-703583
传真:0755-82135199
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姜淼
项目协办人:李冀
保荐机构联系人:金蕾、薛嘉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欧晶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担任欧晶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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