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00125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OFAY ELECTRIC CO.,LTD.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菲电气”、“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3月 3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云峰、凌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3月 3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云格投资、聚成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3月 3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通过云格投资或聚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狄宁宇、胡道雄、张群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3月 3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宁波中车、永贞投资、上研科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博菲电气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博菲电气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博菲电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3)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本人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云格投资、聚成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2)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实际控制人陆云峰、凌莉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本人未采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公司/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将根据原材料价格走势和产品订单需求变化情况制定更为精确合理的采购和生产计划,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继续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积累核心产品生产经验,优化营销服务体系,拓展市场空间,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4、加强研发投入,满足未来市场需求 公司将会紧密跟踪行业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大基础工艺研发投入,营造良好的技术研发氛围,提升公司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使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技术优势觅得先机。 5、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6、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在对未来经营业绩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发行人和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和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相关处罚或管理措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发行人和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和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0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公司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公司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六、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博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评估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博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的利润分配 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2)现金分红的比例: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的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条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因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其他重要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如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其他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本公司/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 7、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杜绝占用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以其它任何方式占用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4、如若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或博菲电气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以及下属除公司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若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承诺 针对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 “本公司/本人知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如果发行人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问题被要求赔偿、补缴、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及时足额补偿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受行政处罚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确保博菲电气及其子公司不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五)关于租赁备案相关事宜的承诺 针对时代绝缘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因承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建设(房地产)部门处以罚款的,本公司/本人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关于“转贷”相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博菲电气若因转贷事项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处罚或被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本公司/本人作为博菲电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博菲电气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博菲电气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本人保证在合法权限内督促博菲电气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715号”文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7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博菲电气”,股票代码为“001255”,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9月3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30日 (三)股票简称:博菲电气 (四)股票代码:00125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0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0,00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0,000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BOFAY ELECTRIC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9606731M 注册资本(发行前):6,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云峰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7年 3月 7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8年 6月 29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号 邮政编码:314400 联系电话:0573-87639088 传真号码:0573-87500906 互联网地址:http://www.bofay.com.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董事会秘书张群华; 0573-87639088 经营范围:电机配件、涤纶带、棉纶带、腈纶带、塑料制品、绑扎带、热膨胀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高压风力线圈、云母板、绝缘树脂(环氧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胶粘剂、稀释剂(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其他绝缘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制造、加工;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电机、漆包线、电线电缆、标准件、轴承、涤纶带、棉纶带、腈纶带、塑料制品的批发;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博菲控股持有发行人 2,78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6.3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陆云峰、凌莉,二人系夫妻关系。陆云峰、凌莉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6.66%股份,并通过博菲控股、云格投资、聚成投资间接控制公司72.84%股权,合计控制公司89.50%股权;陆云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凌莉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上述二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等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 陆云峰先生,1975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工程师,身份证号330411197510******。1992年5月至1997年2月,任嘉兴市第二绝缘材料厂采购经理;1997年3月至2016年8月,任海宁市永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8年11月,任大成电气监事;2012年6月至2020年10月任博发塑料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永大电气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任浙江博发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博菲控股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博菲控股执行董事;2007年3月至2018年5月,任新大陆机电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凌莉女士,1975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身份证号330419197511******。1996年7月至2000年4月,任海宁市邮电局统计员;2000年5月至2006年8月,历任海宁市邮政局会计、财务部经理;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任嘉兴市永大猛牛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永大电气监事;2014年12月至今任浙江博发监事会主席;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任博发塑料监事;2020年7月至今任博菲控股经理;2007年7月至2018年5月,任新大陆机电系统管理员、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除公司及下属企业外,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未投资其他企业。 截至目前,除公司及下属企业外,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9,96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9.7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 1、3.5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2、2.3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46,793,369,500股,有效申购倍数为7,339.66848倍,中签率为0.0136245936%。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35,093股,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6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405.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62号)。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6,405.17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3.2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2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6元(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9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自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22号),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67,910.57万元,所有者权益41,621.82万元。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848.49万元,同比增长29.69%,主要原因系公司积极拓展新客户和新项目,绝缘树脂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193.22万元;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42.71万元,同比增长41.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36.49万元,同比增长20.24%,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实现较快增长,另一方面系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较多。 公司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七、2022年1-9月的业绩预告信息”。公司结合 2022年 1-6月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预计 2022年 1-9月营业收入为26,400.35-30,800.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00%-40.00%,预计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587.33-6,595.9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07%-52.37%,预计2022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大了客户开发力度,绝缘树脂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保持较快增长。上述2022年1-9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主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保荐代表人:余东旭、戚淑亮 项目协办人:王舒 项目组其他成员:孙江龙、刘可朦、陈畅、柴方艺 电话:0571-87825766 传真:0571-87828004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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