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宏泽一年定开混合 (011093):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原标题:永赢宏泽一年定开混合 :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2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9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9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现状及趋势分析、相关政策研究的角度出发,自上而下地分析影响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的各种关键因素,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同时辅以自下而上地个股精选,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31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2年第2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5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期货合约、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5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含该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含该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对日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7、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兼客户服务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凌云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厉大业先生,博士,15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吴玮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2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 客服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sec.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服务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服务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客服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4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含该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含该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对日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5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750,210,017.00元,折合2,750,210,017.00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241,582.56元,折合1,241,582.56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751,451,599.56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1,125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线上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线上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2、赎回费用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142.86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五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申购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与下一开放日新增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申请日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现状及趋势分析、相关政策研究的角度出发,自上而下地分析影响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的各种关键因素,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同时辅以自下而上地个股精选,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20%。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目前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金融市场等多方面时刻面临着巨大且深刻的变化,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轮动配置模型驱动的投资策略进行基金资产灵活配置。本基金将资产配置与经济周期结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利用永赢基金自主研发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经济周期表现,通过大类资产轮动切换配置、多风格的动态组合管理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并对所挑选的投资标的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动态管理,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当估值较贵、盈利难预期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可降至0;当估值较低、盈利预期好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封闭期内可提至100%(开放期内为95%)。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经理及管理人投研团队“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入的宏观经济和政策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存续期内,将在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根据当日A股参考市盈率(PE)进行仓位判断,当该日A股参考市盈率低于一定市盈率水平(即,A股历史最低市盈率+5%×(A股历史最高市盈率-A股历史最低市盈率))时,表示当下的A股市场具备估值优势、市场风险释放比较充分,可进行股票配置操作,因此本基金将在该日下一个工作日至下一个判断日保持较高的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当该日A股参考市盈率高于等于一定市盈率水平(即,A股历史最低市盈率+5%×(A股历史最高市盈率-A股历史最低市盈率))时,表示当下的A股市场估值优势不显著、风险积聚较大,可减少股票配置,因此本基金将在该日下一个工作日至下一个判断日保持较低的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 上述A股参考市盈率(PE)为在每年6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或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沪深两市股票市盈率数据进行平均而得。 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与参考市盈率之间判定标准如下表: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基本面与模型相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甄选优质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在灵活的大类别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大类别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9、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