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LOF (16531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信用债LOF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 4月 6日证监许可 [2011]49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 15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此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0、开放期: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后的存续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6、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3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9、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4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7、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4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军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大学法学学士、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安徽省政法干部学院、安徽省司法厅任职,自1993年11月起在建行广东省的分支机构任职,历任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行长、东莞市分行行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助理、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广东省分行行长等职。2021年 12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7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 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 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2007年4月至2012年9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年6月至今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年5月15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17日任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起任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8日起任建信中短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6日起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0日任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31日起任建信睿信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6日起任建信利率债策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2011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10日; 李峰先生:2017年5月15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58万亿元。2022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41.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4只。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https://www.duxiaoman.com/ (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funds.com/ (15)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1188 网址: www.bzfunds.com (1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s://www.yibaijin.com (1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 www.18.cn (1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om/ (20)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 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2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 https://www.gomefund.com/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s://www.ehowbuy.com/ (2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2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s://www.licaike.com/ (2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7)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 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2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3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热线:95518 (3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https://www.lufunds.com/ (3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 https://www.snjijin.com/ (3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3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 https://www.simuwang.com/ (38)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3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4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https://wacaijijin.com/ (4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windmoney.com.cn/ (4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 http://www.jrj.com.cn/ (4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s://fund.eastmoney.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4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https://www.buyforyou.com.cn/ (4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 https://www.xiquefund.com/ (4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 http:// www.xincai.com (5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5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 https://www.ifastps.com.cn/ (5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5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6)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网址: www.chinacamf.com (5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 https://www.chtfund.com/ (5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http://www.jjmmw.com/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6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6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7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7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7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4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7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8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8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4)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8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8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8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9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6日生效。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份的必须是 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份额或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 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元,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 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1年6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68,660.55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89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 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6日生效。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 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1年9月9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1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11年3月 31日至2014年3月30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14年3月31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 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对于 A类场外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A类场内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对于 C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