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调ETF (512960):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10:51:02 中财网

原标题:央调ETF :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61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从样本空间内剩余的国务院国资委及其管理央企集团实际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中,分别将属于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行业,符合央企兼并重组方向,以及归属于央企改革试点集团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剔除过去两年扣非净利润均为负的上市公司证券; 4)对剩余待选样本的市值规模、股东权益回报、红利支付水平、科技创新投入、国际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并对这五个方面得分分别进行标准化处理,最后将五个标准化值以30%、10%、20%、30%、10%的权重求和得到综合得分;
5)基于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优先选取各行业龙头企业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再从剩余待选样本中,依次选取综合得分最高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直至样本总数达到100只,且单一行业样本数量不超过10只。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之间,以使样本采用经是否高新技术企业调整后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单个国务院国资委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管理央企集团实际控制的高新技术企业样本权重不超过5%,其它样本权重不超过3%,且单个行业权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退市风险、自动终止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2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绪言 ............................................................. 6 第二部分释义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七部分基金的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36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31.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32.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 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0.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4. 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7.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66.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69.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年7月及2002年12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1998年6月、1999年6月及2008年6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5年9月及2015年12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2014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自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2007年5月至2011年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自2018年9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年3月至2008年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21年1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在鹏华基金管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2021年2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1年4月7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姚俊先生,博士。1993年至1997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获双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0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司业务部业务主管。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员。2007年8月至2014年5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年10月至2009年4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6月至2015年2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07-2009.03,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8-2020.03,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8-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03-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剑平先生,硕士。分别于1998年7月及2013年7月获得江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管理学学士及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王剑平先生于2004年5月获会计师职称。自2006年5月开始任职于招商证券。自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1年4月担任招商证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担任招商证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自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22年3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总经理、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日月就职于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0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孙献女士,硕士,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1994年至2016年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远通海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1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现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云阳先生,硕士。2003年至2010年在晨星中国研究中心工作。201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分析师、量化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9月13日-2015年2月9日)、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4月29日-2016年5月30日)、博时中证淘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4日-2016年5月30日)、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5日-2016年5月30日)、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7月11日-2018年1月26日)、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10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2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10日)、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0月8日-2020年8月5日)、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19日-2020年8月6日)的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副总监。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兼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年5月27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19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年11月14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9月20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11月13日—至今)、博时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8月6日—至今)、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7日—至今)、博时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2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高阳先生。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邵凯先生。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黄瑞庆先生。
行业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晟哲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直销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基金托管人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94,153.7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5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7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5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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