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68818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广大特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证券代码:68818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Zhangjiagang Guangda Special Material Co., Ltd. (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 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满足回售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可转债持有人要求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在行业政策支持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特钢行业整体的技术水平、生产工艺、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率有了较大的提升。若国家降低对特钢行业的扶持力度,将不利于国内特钢行业的技术进步,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风电、轨道交通、机械装备、军工装备、航空航天、核能电力、海洋石化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如果下游行业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未来持续盈利能力。 受风电补贴政策刺激,2020与 2021年相继迎来陆上风电与海上风电“抢装潮”,为公司积极布局的新能源海上风电大型铸件业务的拓展带来较好的机遇。 作为战略新兴能源,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如上网电价保护、强制并网、电价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我国新能源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风电累计装机并网容量不断上升,前述鼓励政策强度正逐步减弱,风电平价上网等政策的推出及实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风电产业的投资热度。因此,如果新能源风电产业政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为公司风电领域业务的拓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特钢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行业中,来自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者众多,既有一批历史悠久、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巨头,又有数家具备一定规模且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国内企业。随着产业整合的推进,行业将可能呈现规模、技术、资金实力全方位竞争的态势。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废钢、合金、生铁等,其中以废钢采购数量最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 1-6月公司废钢采购金额占公司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1.46%、53.35%、46.15%及 49.05%,占比较高。 2021年度,废钢、生铁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原材料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采购成本和经营收益。根据测算,废钢价格上涨导致公司 2021年度主营业务毛利下降 26,706.3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 9.88%。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公司主动与客户对产品价格进行磋商和谈判,确定调价幅度,一定程度上减轻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但在调整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同客户调价幅度也有差别。如果未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持续波动,将不利于公司的生产预算及成本控制,公司仍然面临因上述措施无法充分抵消原材料价格波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合计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96%、49.37%、62.50%及 56.61%,客户集中度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问题,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波动,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存货减值风险 截至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 2022年 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1,487.18万元、92,040.99万元、150,839.04万元及 184,669.23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6.37%、41.52%、40.35%及 40.18%,占比较高。公司所属行业原材料、产成品的市场价格公开、变动较为频繁,如果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又未能及时加强生产计划管理和库存管理,可能出现存货减值风险。 (六)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及 2022年 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4,807.93万元、39,056.53万元、55,561.81万元及 83,633.71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09%、17.62%、14.86%及 18.20%。虽然公司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但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增长,或未来客户的信用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减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分别为-2,384.62万元、-16,280.53万元、-69,635.48万元及-18,499.84 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受经营性应收应付情况、客户票据支付及公司票据背书、贴现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数,则可能导致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盈利质量,进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环境较为复杂,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伴随高温、高压的工序,公司生产设备多为大型特种设备,因此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虽然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如未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将对公司的业务、品牌、效益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九)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项目建成后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时间,涉及的环节也较多。技术方面,公司目前已初步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但仍需加大精加工环节的技术开发力度,在设备安装调试、通线试产、良品率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风险;人员方面,公司通过外部招聘及内部培养的团队建设方式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已初步形成整体运营团队,但人员招聘、团队建设仍需不断加强,如最终未形成合理的团队配置或招聘的技术人才未达预期,将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或实施效果。此外,如果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影响,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使得工程进度、投资额与预期出现差异,将可能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十)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将建成年产 84,000件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精加工生产线,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风电领域,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向轨道交通、机械装备等行业大型重工装备客户提供零部件产品。目前公司大型海上风电部件产品已进入明阳智能、东方电气、远景科技、运达股份、上海电气的供应商采购名录并实现了销售。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对齿轮箱制造产业链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客户快速提高产能、降低投资风险,但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产品系公司向下游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虽有部分客户在推动合作,亦有部分客户进行前期调研,但若未来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增长放缓,或公司市场拓展进展不畅,可能导致新业务无法顺利实施,则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可能存在无法消化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2、加快主营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入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公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和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目 录 声 明.............................................................................................................................. 2 重大事项提示................................................................................................................ 3 一、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3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3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4 四、特别风险提示................................................................................................ 4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7 目 录............................................................................................................................ 10 第一节 释义................................................................................................................. 12 一、普通术语...................................................................................................... 12 二、专业术语...................................................................................................... 1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 二、本次发行概况.............................................................................................. 16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19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33 五、认购人承诺.................................................................................................. 34 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35 七、债券受托管理情况...................................................................................... 37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3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情况 ............................................................................................ 39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39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和上市以来的变化情况.............. 39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42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42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42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52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3 五、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54 六、财务状况分析.............................................................................................. 61 七、盈利能力分析.............................................................................................. 91 八、现金流量分析............................................................................................ 104 九、资本性支出................................................................................................ 107 十、技术创新分析............................................................................................ 107 十一、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情况.................... 108 十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08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110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110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背景........................................................ 110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111 四、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117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117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1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22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注2:因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对2020年度销售费用、营业成本等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公告,本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已经根据调整后的数据列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5,000.00万元(含本数),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550万张(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证券面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488.07 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发行对象: (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2年 10月 1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 2022年 10月 11日至 2022年 10月 19日。 (九)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等。具体如下:
(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2年 10月13日至 2028年 10月 12日。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三)债券利率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 10月 19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 4月 19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8年 10月 1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 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因发生紧急情况,受托管理人认为如不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导致持有人权益受损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 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 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⑥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应当连续进行,直至完成所有议案的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一致同意暂缓表决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因网络表决系统、电子通讯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无法形成决议的,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者变更表决方式,并及时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下述债券持有人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 ②本期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③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④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下列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①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期债券清偿义务; ②公司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③公司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④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⑤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全部未偿本息; ⑥拟修改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上述第①至⑤项目的; ⑦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 除上述第①至⑦项约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3.1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转股后股利的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 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 10月12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广大特材登记在册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7.23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成手数,每 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7234手可转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广大特材现有 A股总股本 214,240,000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550,000手。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155,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五)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购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四)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1、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甲方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甲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一)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甲方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乙方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甲方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甲方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甲方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甲方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甲方在本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在债券存续期间,甲方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托管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的五个交易日内告知全体可转债持有人; (2)在知晓发行人发生第一项违约事件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决议规定的方式追究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可转债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在知晓发行人发生第二至六项违约事件的,并预计发行人将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2、加速清偿及措施 (1)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且该等违约事件一直持续 30个连续交易日仍未得到纠正,可转债持有人可按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有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可转债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有关取消加速清偿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受托管理人收到发行人或发行人安排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的本期可转债利息和/或本金、发行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应当承担的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有权收取的费用和补偿等;或 ②《受托管理协议》所述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可转债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或 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3)本条项下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有关加速清偿、取消或豁免等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可转债持有人(或可转债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七、债券受托管理情况 任何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束学岭、孙彬、杨宇霆 电话:0551-62207323 2、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2 年 4月,公司与国元证券签订了《受托管理协议》。 关于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参见本节之“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上述内容仅列示了本次可转债之《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全文。《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股本总额为 214,240,000股,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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