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优选 (001256): 关于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00:06:33 中财网
原标题:泓德优选 : 关于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10月1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0-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 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 户;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四)基 金证券账 户和结算 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 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 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 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 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 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 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 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 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 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 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 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 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 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 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 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 或其他约定的形式,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 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 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 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 排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 月前2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 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 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 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2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 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 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 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 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 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 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点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 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 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 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 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 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的责任。
 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的资金结算。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 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的15:30 分,为保证RTGS交易成功,基金 管理人应于交易T日的15:00之 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非担保交收业务联系 人:李国强010-63639184;周晓 漫010-63639155;传真 01063639145、46、47)。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 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 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 15:30分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非 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 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 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 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 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 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 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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