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路机:南方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原标题:南方路机:南方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SOUTH HIGHWAY MACHINERY CO., LTD.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 7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方庆熙、方凯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方庆熙、方凯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方庆熙、方凯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方庆熙、方凯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方庆熙、方凯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泉州智诚、泉州方耀、泉州智信、泉州方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国珊、王冀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 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 5%以上股东泉州智诚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锁定期满 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公司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进行审议。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履行内部程序后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完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主要股东方庆熙、陈桂华、方凯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再次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督促主要股东方庆熙、陈桂华、方凯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相关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本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督促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价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再次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督促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相关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依据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孰高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依据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孰高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本公司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对即期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措施并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二)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自公司分配的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自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 2020年 10月 12日,公司召开了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所需流动资金等投入。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产品持续研发及创新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和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信息技术等应用也影响着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生产及经营模式,网联化、智能化、环保节能、循环再生等成为重要的市场需求导向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需要对下游市场需求保持前瞻性、快速响应能力及持续开发能力。 公司一直重视研发投入和关注下游市场技术变革,依托高素质的研发团队,积极将行业基础技术研究成果同产品需求相结合。但是,受到行业发展及客户需求变化不确定性的影响,一方面,若公司无法按计划及时完成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或者开发的新产品在性能、质量或成本方面不具有竞争优势,公司可能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设计的部分新产品,如建筑垃圾资源化整体解决方案,淤泥资源化整体解决方案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在产品推出时,市场尚无权威的行业标准,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为客户需求变化或双方对技术指标的认定分歧,导致双方出现争议,甚至出现诉讼事项的风险。 (二)核心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专业人才是公司竞争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公司核心人员均长期服务于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管理及实践经验,是公司持续经营及技术研发创新的重要保障。 目前,公司制定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与主要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对竞业禁止义务和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尽可能降低核心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流失情况。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企业之间抢夺人才的情况,公司未来面临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同时,如果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技术泄密,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并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三)宏观经济波动及政策调整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搅拌设备、原生骨料加工处理设备和骨料再生处理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领域,公司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宏观经济的调整及波动影响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工程机械行业借助稳定向好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受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驱动,市场需求旺盛,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实现持续增长。但如果国家对上述相关领域的宏观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重大不利调整,将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持续开发新客户风险 经过 20多年发展,公司依靠自身卓越的产品品质,稳定的产品性能以及专业的售后服务能力等优势,已积累了中国中铁、中国交建、东方雨虹、浙江交工、德高建材等一批优质的市场客户,持续稳定地采购公司的产品。但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水平,公司仍需要不断挖掘下游新增市场需求和开发新客户。公司历来重视与现有客户的合作,且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若未来公司因自身产品竞争力下降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在开拓客户、市场时遇到困境,导致公司无法持续开发新的客户或市场,将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1,084.14万元、65,957.08万元和79,023.96万元和 74,278.2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7.20%、51.48%、53.99%和 56.87%。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发出商品构成,这种存货结构与公司业务模式密切相关。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公司在产品、半成品、发出商品等呈现上升趋势。虽然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方式,且执行较为严格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各期末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分别为50,215.66万元、53,326.32万元、55,406.03万元和 48,149.23万元,为公司存货余额风险提供了一定保障,但存货规模的扩大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存货跌价风险和资金占用压力。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竞争风险加剧及公司存货管理水平下降,导致公司存货出现积压、毁损、减值等情况,将增加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 (六)未决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存在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 2021年 6月 18日,公司客户 LBCemix,s.r.o.及 Lasselsberger GmbH在已与公司签订了《终止继续履行及和解协议书》的情况下,却违反和解协议书相关约定,向国际商会秘书处提起了仲裁请求,认为公司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工程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不包含在与其签订的和解协议中,要求裁决发行人向LBCemix,s.r.o.返还设备款项 159.00万美元,支付损失赔偿金 816.38万美元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处于仲裁过程中,公司已经聘请了专业律师,正在搜集资料和提供相应的充分证据,积极准备应诉。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于上述仲裁中败诉,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具体的仲裁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分析详见公司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二)LBCemix,s.r.o.仲裁事项”。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A 股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主要风险”的全部内容。 九、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2022年 1-6月的经营情况、公司在手订单执行情况及过往经验等,公司预计 2022年 1-9月营业收入约为 91,000.00万元至 98,000.00万元,同比增长 8.53%至 16.88%;净利润约为 10,500.00万元至 11,400.00万元,同比增长-3.98%至 4.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9,200.00万元至 10,100.00万元,同比增长-5.49%至 3.76%。上述 2022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计情况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设立方式 南方路机系由南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有限以截至2019年 11月 30日经容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361Z0325号)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22,760.50万元为基础,减去专项储备 467.84万元后,按2.74:1的比例折合 8,130.50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余额转为资本公积,各股东原有股权比例不变。 2020年 3月 27日,容诚所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067号),对上述净资产折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20年 3月 27日,公司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50503260043939B)。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南方路机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包括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泉州智诚、泉州方耀、泉州智信、泉州方华、陈国珊及王冀。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发行人系由南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在改制设立时承继了南方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改制设立前后,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130.5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710.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0,840.6667万股。 有关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 1、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见下表: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见下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外资股。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中,方庆熙与陈桂华为夫妻关系,方凯为方庆熙、陈桂华之子,持有泉州智诚 12.26%出资额的方庆泉与方庆熙为兄弟关系。 方庆熙持有泉州智信 43.04%出资额,担任泉州智信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凯分别持有泉州智诚 0.42%出资额、泉州方耀 20.44%出资额、泉州方华 7.55%出 资额,并担任三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一)主营业务 砂石骨料主要是指在混凝土中起到骨架,或填充作用的颗粒状松散材料。 混凝土是由水泥作为胶凝材料和砂石骨料、水经过拌合、浇筑、捣实及凝结硬 化而成的。砂石骨料是混凝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混凝土体积的 60%-80%,是 决定混凝土质量好坏的关键成分之一。因此,砂石资源的高效利用对于建筑行 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围绕建筑砂石骨料全生命周期,逐渐形成了自身较为突出的业务体 系。公司的业务集工程搅拌、原生骨料加工处理、骨料资源化再生处理等设备 的定制化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覆盖矿山破碎筛分、骨料加工处 理、建筑及筑路材料搅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等领域。公司产品被广泛 应用于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下游市 场,致力于协助客户建立起建筑材料生产及资源化再生利用的良性循环生态。 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和完整的研发体系,先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泉州市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拥有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2006年被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拥有专利 616项,其中发明专利 61项。作为行业领先企业之 一,公司主持或参与起草 15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多项产品获得“国家级火炬计 划项目”及“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奖项及荣誉。发行人完整的研发体系和不断 提高的技术水平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发行人重视质量管理和体系建设,已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 产品通过欧盟 CE认证、俄罗斯 GOST认证等多项国际进口认证。公司的同时,公司高度重视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以提高公司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配套服务的能力。公司专门成立搅拌学院,为下游客户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平台,构建了自己独特的售后服务培训和保障体系。同时,公司积极响应市场客户对高端技术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需求,从工业化与信息化“两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的角度出发,自主研发搭建了基于物联网的智慧运维管理云平台,实现设备远程监控及设备互联,能够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不断完善及丰富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和新产品销售提供了重要的营销基础。 (二)主要产品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都是围绕着建筑骨料的制备、使用和再生展开的,始终贯彻“从砂石到建筑,从砂石到道路”的理念,将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针对客户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展应用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研究。经过 20多年的技术积累与发展,逐步形成包括矿山破碎筛分、骨料加工处理、建筑及筑路材料搅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等设备在内的“原生骨料加工处理-工程搅拌-骨料资源化再生处理”骨料全产业链多层次产品体系,并继续在建筑固废资源一体化、环保智慧型搅拌楼、智慧型干混砂浆生产线、机制砂干混砂浆搅拌一体化生产设备等行业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上提前布局,持续研发创新。 公司主要产品发展历程如下图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1、工程搅拌设备 发行人的工程搅拌设备主要应用于建筑材料及筑路材料生产,包括水泥混凝土生产设备、干混砂浆生产设备、沥青混合料生产设备等,主要情况如下: (1)水泥混凝土搅拌相关设备 发行人生产的混凝土机械产品主要为混凝土搅拌站,其作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联合装置,是混凝土机械的核心产品之一。混凝土搅拌站常用于混凝土工程量大、工期长、工地集中的大中型水利、电力、桥梁、机场、隧道等工程。 公司生产的核电专用搅拌站,能够满足核岛建设关于连续浇筑、大体积、低温混凝土等严格技术要求,技术难度高,率先实现国产设备在核电建设专用站的进口替代。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混砂浆两大类产品,是一种代替传统现场配制砂浆的新型建材,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其中,干混砂浆与湿混砂浆相比在避免产生粉尘、降低噪声、不受运输半径限制等方面都具有突出优势。干混砂浆机械化施工主要包括机械混浆、运输、泵送和喷涂等环节。 公司生产的干混砂浆搅拌设备是用来生产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的联合装置,是干混砂浆机械中最主要的设备之一。公司自主研究开发的 FB系列设备,可以根据客户产品配方要求及不同的投资规模进行定制化设计,主要有高塔式、阶梯式、车间式等设备类型。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作为生产沥青路面材料的关键装备,是筑养路机械行业核心成套设备之一。近几年沥青路面逐渐成为我国公路路面的主要结构形式,沥青混合料已成为建设公路不可或缺的原料,随着我国公路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市场对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的应用需求相应提升。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庞大的道路设施网络,在新建公路投资稳定的情况下,公路养护开始进入高峰期,特别是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投资呈增加趋势,与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相匹配的沥青搅拌设备需求持续增长。 发行人沥青混合料搅拌相关设备主要包括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泡沫沥青温拌设备、稳定土厂拌设备等,用于批量生产沥青混凝土及相关筑路材料,是修筑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市政道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所必需的工程机械。
发行人原生骨料加工处理设备主要包括破碎筛分设备和制砂设备,可以按照客户需求生产优质的砂石骨料,产出骨料通过工程搅拌等加工程序后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等下游行业。公司原生骨料加工处理设备的主要情况如下: (1)破碎筛分设备 破碎筛分设备广泛应用于矿山冶炼、建材生产等行业所需的各类天然石料、矿石、建筑残料等大块物料的破碎及筛分,是矿山开采、骨料加工等产业所必需的重要成套设备,主要由破碎系统、筛分系统、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 发行人的破碎筛分设备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类,具体情况如下:
随着国家大力推动以机制砂石替代天然砂石,以及支持以废石尾矿、固废资源、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等实现砂源替用,制砂设备和骨料再生利用设备在国内兴起,行业市场参与者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发行人制砂设备主要应用于机制砂生产、骨料粒型加工等方面,产出的机制砂及整形后骨料在粒型、细度模式、级配连续性、石粉量控制、环境友好度等方面存在优势。其中,V7系列设备适用于粒径 0-13mm碎石及矿山尾料等物料的精品制砂,S3设备适用于粒径 0-40mm范围内花岗岩、石灰岩等矿山岩石以及尾矿碎石等物料的细碎、骨料粒型加工及普通制砂。具体情况如下:
废弃建筑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可用于回收粗细骨料,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砖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添加固化类材料后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层等,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 发行人的骨料资源化再生处理设备,主要用于解决建筑混合垃圾、废湿混凝土、沥青回收料等固体废弃物中骨料的再生利用问题,通过将建筑垃圾、施工废料、渣土余泥等进行改良处理,产出再生粗骨料、路基材料等再生建材,减轻环境负荷、实现环保再生。 发行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装备,已经在北京大兴、山东菏泽项目上先后投入使用,社会效益显著。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足 10%,而韩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率已达到 90%,未来,在国家环保政策趋严、发展循环经济的大背景下,中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将运用到更多的项目中去。
1、混凝土及相关建材生产机械行业 混凝土机械行业具有大型设备市场集中度高、中小型设备市场集中度低、多层次竞争等特点。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南方路机等行业骨干企业占据了我国大型水泥混凝土搅拌设备较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中:在标准化生产领域,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通过国际并购形成“三一重工+普茨迈斯特”和“中联重科+CIFA”的全球双寡头格局,在标准化产品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南方路机主要聚集于定制化设备市场,市场以各类大型混凝土搅拌站为主,需要根据项目现场条件以及终端客户需求,设计完成以后再进行生产制造安装。相比批量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公司市场占有率较低,但在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节能环保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竞争实力,产品能够更好地匹配客户个性化需求,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小型混凝土搅拌设备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产品单价及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2、筑养路机械行业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作为生产沥青路面材料的关键装备,是筑养路机械行业核心成套设备之一。早期我国沥青混合料搅拌多采用进口设备,欧美知名厂家基本全部在中国设厂和实现当地化生产,但随着国内自主生产的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形成了一批具有技术实力的企业,目前我国公路建设与养护已基本可通过国产设备实现自给。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行业呈现市场参与者众多、国际及国内企业充分竞争、中至大型沥青搅拌设备市场由少数几家国内外企业主导、小型沥青搅拌设备市场竞争激烈等特点。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的数据,2018年我国有 100多家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的生产厂家,其中能够稳定小批量生产并提供良好服务的企业不足 1/3,而实现年产量 30台以上的企业仅有 20多家。我国中高端市场的国际品牌以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廊坊玛连尼-法亚机械有限公司为主,国内品牌以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南方路机、德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等为主。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道路施工对设备综合性能、自动化、智能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中低端设备研发制造企业将不断被更替或挤出市场,预计市场集中度将呈现上升趋势。 3、矿山机械行业 我国矿山机械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主体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国产矿山机械在国内市场占据绝对优势,产品性价比是客户采购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相比其他重型机械,我国矿山机械进口额较低,主要进口产品为破碎筛分设备,欧美及日本等国家在破碎筛分领域起步较早,较国内企业仍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研发优势。 随着国家大力推动以机制砂石替代天然砂石,以及支持以废石尾矿、固废资源、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等实现砂源替用,制砂设备和骨料再生利用设备在国内兴起,行业市场参与者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已形成包括南方路机、浙矿股份、大宏立等一批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同时,随着环保政策逐步收紧和政府对新设建设用砂石矿山审批趋紧,小微型矿山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导致中小型矿山机械生产企业的市场逐渐被压缩,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四)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相较于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国内大型企业,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征,公司在产品研发、设备品质、生产效率、需求匹配度、智能化等方面等处于行业前列,产品在国内市场、特别是定制化设备领域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1、起步时间早,行业积累深 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从事工程搅拌相关产品的民营企业,经过 20多年的持续创新和积累,已形成“原生骨料加工处理-工程搅拌-骨料资源化再生处理”的多层次产品体系布局。目前,公司主持或参与起草了 12项国家及行业标准,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拥有专利 616项,其中发明专利 61项。 2、应用于国家战略工程,产品性能突出 公司的产品已成功运用在港珠澳大桥、深圳大湾区、中广核核电项目、最长沙漠高速公路(京新高速)等国家战略工程的建设中,符合各类大型工程对工程机械在产品品质、生产效率、环保性能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如中广核核电项目代表国产自主品牌搅拌站进入核电项目领域,港珠澳大桥项目中公司的整形制砂设备运用于桥面铺装所需的集料生产线,代表了行业高水准的集料加工技术。此外,公司多项产品获得“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及“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奖项及荣誉。 3、服务于国内外知名客户,市场认可度高 公司已为中国中铁、中广核、中国交建、北京建工、立邦、德高建材、快 可美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公司荣获“中国工程机械专业 化制造商 50强”、“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 100强”、“2019中国搅拌机械装备 企业 10强”、“2019中国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科技小巨人领军 企业”及“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荣誉称号,在业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 图:公司服务的部分国内外知名客户 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生产设备主要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目前运行状况良好。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资产原值 20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2、房屋及建筑物 (1)自有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 28处,面积共计95,771.54㎡,具体情况如下:
①瑕疵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存在 7,494.19㎡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占全部房屋建筑物比例为 7.26%。相关瑕疵房产分布于发行人自有厂区内、厂区西侧租赁土地和厂区东侧空地之上。鉴于:(1)瑕疵房产主要为仓储等辅助性用途,虽少量涉及移动破碎设备装配、燃烧器装配等生产用途,但不涉及大型生产线,非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强;(2)公司已取得当地政府允许暂时保留使用的文件,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3)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承担瑕疵房产被处罚或搬迁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经营不因该事项受到影响。因此,瑕疵房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坐落位置,发行人瑕疵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注 2:用地分类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经向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查询确认。 发行人已取得厂区所属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厂区自有土地、厂区西侧租赁土地、厂区东侧空地的土地情况如下:
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瑕疵房产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因未严格履行规划审批及报建审批手续而建设及使用瑕疵房产,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拆除、搬迁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潜在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瑕疵房产,2018年 7月 31日,泉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泉州市1 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消防队等主管部门共同参会),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现泉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关于办理发行人不动产登记的汇报。专题会议明确同意发行人暂时保留建筑超出宗地范围的建筑物,要求发行人承诺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恢复用地原状。(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