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 (013623):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10:25:44 中财网

原标题: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 :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8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限,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
第一部分绪言 1
...................................................................................................................................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5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9
.................................................................................................................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61
.............................................................................................................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2
.....................................................................................................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2
.....................................................................................................................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2
...............................................................................................................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53
第一部分绪言
《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2012 12 28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年 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5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5、成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6、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股权结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9、电话:021-50606800
10、传真:021-50380285
11、联系人:孟爽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文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成立,是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平先生,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温州国投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温州国投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筹建负责人、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浙商证券温州温迪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益同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小兵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周报社经济组副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行政部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办公室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中心副主任,现已退休。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温州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慧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民革党员。曾任中国银河证券大连延安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闽发证券北京总部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寰岛泰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

2、监事成员
符强先生,股东委派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湖南省包装总公司财务科长,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莹女士,职工监事,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上海立信锐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专员。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平先生,同上。

程涛先生,同上。

FRM
周斌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理学博士,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办和业务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副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杭州金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孟爽女士,副总经理,法学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主管、机构理财高级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总监等。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通信工程学士。曾任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助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综合部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运营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车广路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先后担任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亦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产品经理、盛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先后担任农银汇理策略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广路先生,同上。

刘勇驿先生,投资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久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亦达先生,同上。

包佳敏先生,首席策略师兼金融工程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部经理助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周斌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学科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等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是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定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2)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经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定具体风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指导业务方向,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建议。

(3)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

(4)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议事制度和授权制度实现对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独立地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内部控制措施
(1)合规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从内部主动控制和外部监督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内部主动控制的要点是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由各部门执行,公司领导监督。

外部监督控制又分为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一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业务层面对各种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控制,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根据监察稽核制度执行;
2
)二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的整体经营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由监事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

(2)业务控制的要点是以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应的部门业务规章为基础,明确揭示公司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综合管理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运营的整体出发,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监察稽核和资料档案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特点,依照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5)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业务开展的整体出发,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主要风险的类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序等。

在此基础上,公司领导层应切实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58万亿元。2022年二( ) 441.3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孟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s://www.xc-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021-50606800
电话: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源源、张笑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89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21年10月8日到2021年10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49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521,613,286.44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持有期到期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50,000.00
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0%0.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20%0.1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50%0.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元/笔1,000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一年锁定期限,一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500=95,095.45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095.45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 ×T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0 1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年,对应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130=121,300.00元
=121,300.00×0.00%=0.00
赎回费用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1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周期指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某些相同或相似现象循环往复出现的现象。例如宏观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金融体系、资本市场的运行也有一定的内在周期。根据经济周期理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美林时钟投资理论开创了金融市场中周期性与系统性的研究框架先河,它从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角度出发,两两组合将经济周期分成了:衰退期(经济下降+通胀下降)、复苏期(经济增长+通胀下降)、过热期(经济增长+通胀增长)、滞胀期(经济下降+通胀增长)四个阶段,四个阶段的轮回往复构成了每轮经济周期。

本基金将结合大类资产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其中权益类资产也会参照不同板块在不同经济周期的表现差异进行多元化组合配置。具体地,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主要参考工业增加值、GDP增速、发电量、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政府的政策导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及GDP平减指数等指标判断宏观经济的周期并进行配置。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主要参考P/E、P/B、P/CF、P/S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评估股票资产的估值、盈利等情况,结合对经济周期的判断进行配置。

表1、各经济阶段的特征

经济阶段特征
繁荣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上升
衰退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上升
萧条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下降
复苏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下降
图1、美林时钟图(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水平。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根据经济周期理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本基金从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个维度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结合各类资产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

对于经济增长情况的判断,本基金主要从短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来进行。

短期中,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主要参考指标有:工业增加值、GDP增速、发电量等;中长期中,本基金通过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中长期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主要参考指标有: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对于通货膨胀的判断,本基金主要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及GDP平减指数等进行判断。根据传统的美林时钟投资理论,宏观经济从衰退期开始依次进入复苏期、过热期、滞胀期,在此过程中债券、股票、商品和现金依次成为最优质的大类资产选择;对于股票市场来讲,防御型、成长型、周期型、稳健型板块依次成为最优选择。通过美林时钟模型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既可以在复苏期和过热期获得投资股票和大宗商品的收益,也可以在滞胀期和衰退期通过持有债券和现金等防御性资产规避风险,对于股票市场中不同板块的选择也能够取得类似的效果,但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波动性较高,分散配置效果会弱于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传统美林时钟投资理论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主观及量化资产配置方法以及对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政策调控的判断,进行整体的大类资产配置,选取在每一周期内部最为占优的一类资产进行主要配置,通过资产配置力争提升投资组合的收益并降低投资组合波动率,从而达到稳健增值的效果。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进行个股精选。即结合宏观经济、中观行业、微观企业等多层次的发展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各类行业及个股进行综合精选配置。首先将全部上市公司归入金融、周期、消费、科技四大类行业,确定各大类行业的配置情况;然后对每一大类行业中的细分行业进行组合配置;最后分别对不同行业内的个股进行研究,精选基本面优秀、估值合理的个股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1)大类行业配置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并根据各行业的盈利变化特点、市场估值体系以及与宏观经济相关性的分析,将上市公司归入金融、周期、消费、科技行业四大类。长期经济增速与经济结构的变化,会反映到行业盈利增速及产业结构调整。短期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为代表的逆周期政策调节,通过流动性以及投资者情绪传导,影响到盈利预期及估值的变动。某一大类行业内的公司对上述影响具备相似性,而不同大类行业间存在差异。

金融行业主要与信用周期与宏观利率变化相关,背后是货币政策调控以及信用创造驱动。在经济的繁荣阶段,利率上行同时工业企业盈利能力较好,金融行业盈利与估值往往同步上行,本基金将给予适度超配。

周期行业主要与宏观经济与通货膨胀相关,背后是国内政策宽松的衍生需求,以及全球大宗商品行情的共振,部分时期也有供给端逻辑。在经济的复苏阶段,利率水平偏低,流动性释放充裕,工业企业供给与下游需求逐步回升,周期行业盈利能力上行,本基金将予以适度超配。

消费行业主要与销售产品价格与数量相关,其中必选消费行业盈利具备稳定性的特点,可选消费带有一定的周期性。在经济萧条阶段,整体需求下降,工业企业盈利能力随之下降,而消费行业由于需求敏感度小,企业盈利能力受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具备相对盈利优势,估值相对稳定,本基金将给予适度超配。

科技行业主要与电子信息技术进步以及产业发展方向相关,具备显著的成长性,背后是科技进步带来的产品需求与产业链建设驱动,同时其估值体系受到宏观利率、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在新兴产业技术进步较快、利率下行、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背景下,本基金将给予适度超配。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各大类行业在不同宏观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与相对排序,结合宏观政策、行业盈利、产业趋势、估值比较、市场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金融、周期、消费、科技四大类行业的投资价值,对排名靠前、相对看好的大类行业进行适度超配。

(2)大类行业内各细分行业的配置
金融、周期类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相关性强,跟随宏观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的波动,本基金将兼顾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内在相关性及其基本面趋势;消费、科技类行业与宏观经济相关性较弱,盈利能力与其产业结构、长期潜在空间更为相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行业基本面与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1)金融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定性分析
根据行业特征,金融行业整体属于信用周期驱动,其中银行行业的净息差、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等指标都与宏观利率走势较为相关,随着经济周期进入繁荣阶段,工业企业盈利带动偿贷能力上升,居民储蓄水平、购买力与投资意愿增强,金融行业整体受益于前期信用扩张带来的经济上行,历史上其估值与国债收益率呈现正相关。基本面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利率走势、行业结构变化、行业地域分布以及行业相关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P/E、P/B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评估金融行业内各行业的估值水平;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金融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金融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周期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周期上游行业(有色金属、采掘)、周期中游行业(钢铁、建筑、建材、机械、化工、公用)、周期下游行业(交通运输、汽车)三大类行业进行配置。

a、定性分析
根据行业特征,周期行业整体属于经济周期与通货膨胀驱动,定性分析主要研究宏观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尤其是PPI走势。

根据经济周期与配置时钟理论,当宏观经济处于衰退阶段,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速都处于加速下降时期,周期行业估值处于探底过程中;当经济处于复苏初期阶段,通货膨胀加速下降,经济增速开始上升,利率也一般较低,需求开始恢复,因此需求弹性较大的周期上游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于复苏向繁荣过渡阶段时,周期中游及下游行业开始逐步复苏;当经济处于繁荣阶段,通货膨胀加速上升、经济增速加速上升,周期上游行业及部分中游行业盈利表现相对较好;随着经济周期重新进入衰退阶段,经济增速开始下滑,敏感度较高的周期类行业盈利下降明显,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条件下,降低周期行业的配置。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P/E、P/B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评估周期行业内各行业的估值水平;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各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评估周期行业内各行业的营运能力;通过对上述大类行业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三大类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3)消费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定性分析
根据行业特征,消费行业整体属于销售价格与数量驱动,估值体系相对稳定,定性分析主要关注其盈利能力变化。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消费行业的盈利变化趋势,主要对消费行业发展趋势、主营产品价格与销量变动、行业集中度等因素进行分析。细分来看,其中必选消费(食品饮料、农林牧渔、医药生物)关注产品价格、商业渠道、供给集中度、产业政策等因素,可选消费(家用电器、休闲服务、商业贸易、纺织服装)关注产品销量、消费层级变迁、海外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P/E、P/B、P/CF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评估消费行业内各行业估值水平;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评估各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4)科技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定性分析
根据行业特征,科技行业整体属于产业发展趋势驱动,同时受到科技水平进步与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估值体系与流动性变动相关,定性分析主要关注科技产业周期趋势以及宏观流动性变化。

本基金将从周期性与成长性两个方面,对科技行业内各行业进行定性角度的分析。在周期性方面,主要关注半导体的销售与库存周期,对信息技术相关行业(电子、通信、计算机)有较大影响,同时跟踪流动性变化对于科技行业估值影响;在成长性方面,主要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科技行业竞争优势、细分领域潜在空间等因素,尤其是长期产业趋势向好的蓝海行业(新能源、传媒、国防军工),更关注其产业生命周期与竞争格局变化。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P/E、P/B、P/S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评估科技行业内各行业估值水平;通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评估各科技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个股精选
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采取相对应的策略,对金融、周期、消费、科技行业内的个股进行精选组合。

(1)金融行业个股精选
对于金融行业个股,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从商业模式、营运效率、行业地位以及潜在的市场占有率趋势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从核心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目标、公司政策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将通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对基本面进行评估;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对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P/E、P/B、股息率等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等方法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重点投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2)周期行业个股精选
对于周期行业个股,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将从资源禀赋、在建工程、储备项目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分析;从公司业绩敏感性、产品价格变动、下游行业需求空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评估;从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将通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对基本面进行评估;从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营运效率进行评估;通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P/E、P/B、股息率等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等方法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重点投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3)消费行业个股精选
对于消费行业个股,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主营业务的商业模式、产品忠诚度、市场地位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进行评估;通过对比成熟经济体各消费领域的空间以及我国未来发展方向,确定各消费行业潜在的增长空间,包括潜在销售数量扩张与产品价格上涨的空间;同时通过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每股净资产、每股净经营现金流、每股净利润波动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稳定性进行评估;将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将通过P/E、P/B、P/CF、EV/EBITDA等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

(4)科技行业个股精选
对于科技行业个股,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通过行业景气情况、产业链订单以及销售情况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进行评估;通过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与渗透率、技术进步效率以及研发投入增长情况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评估;将通过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每股收益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市场占有率、研发费用支出、资本开支等指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将通过P/E、P/S、P/CF、EV/EBITDA等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将综合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的结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环境及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调整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合理的轮动。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结构等因素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合适的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判断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和品种选择进行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研究部门或人员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战略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超过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报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及审批。

(5)根据自身操作权限以及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情况,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监察稽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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