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粤高债 (127017): 2014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17:26:11 中财网
原标题:14粤高债 : 2014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7017.SH 债券简称:14粤高债

2014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8日
? 债券付息日:2022年10月3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
后第一个工作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4年10月29日发行的2014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10月3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
10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粤高债
3、债券代码:127017.SH
4、发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票面利率:5.40%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4年10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自2015
年至2029年每年的10月2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9年10月29日,到期支付
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
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4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2年10月3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
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粤高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2021
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
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56

联系人:黄瑚瑜
联系电话:020-29005630
传真:020-83871800
邮政编码:510623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3层
联系人:郑希希、詹婧蕙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邮政编码:510000
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谢荣、高祗
联系方式:021-20336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层
联系人:戴越
联系电话:021-68606298
邮政编码:20012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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