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300041):回天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回天新材:回天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300041 股票简称:回天新材 股票代码: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ubeiHuitianNewMaterialsCo.,Ltd (湖北省襄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路7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请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特别风险提示事项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新增产能无法按预计及时消化的风险 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达产后将会使得公司单双组分有机硅胶、UV胶(紫外光固化胶粘剂)、环氧胶、导热材料、电子/芯片封装胶等胶粘剂产品产能得到较大提升;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应用于锂电池负极的胶粘剂产品产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经过对上述产品市场的分析及公司发展战略的规划,合理预计新增产能可以得到合理消化,但新增产能全部达产及产能的消化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下游市场增长未及预期或市场开拓受阻,市场订单不足,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存在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 2021年发行人电子胶现有产能为1.7万吨(包括通用电子胶和高端电子胶),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全面达产后,高端电子胶产能将新增3.93万吨,产能提升明显。虽然国内电子胶市场规模较大(超百亿元),国产替代的发展空间较高(其中发行人市场份额占比在5%以内、国外公司市场份额占比在50%以上),但由于存在客户的测试验证及产品导入周期,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端电子胶产销量规模较少(2021年高端电子胶产量仅1,799.48吨)。 2、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 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拟生产的锂电水性胶粘剂属于国内粘胶剂的快速发展的新兴细分领域。当前锂电池高端水性胶粘剂市场已形成高度集中局面,几乎被日本瑞翁株式会社(ZEON)、日本JSR株式会社等日本企业所垄断,系发行人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报告期内尚未具备产能、生产以及销售,本项目全面达产后水性胶粘剂产能将达到5.1万吨。虽然目前公司已在多家动力锂电池客户中开展技术交流、测试验证,但因本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发行人尚未有水性胶粘剂的产能和在手订单。 综上,考虑到上述两个项目新增产能规模较大、且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可能存在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的情况,从而导致发行人面临产能过剩的风险以及新增产能无法按预计及时消化的风险。 (二)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投入,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出现较大幅度增加,折旧及摊销费用也将相应增加。 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转固后年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分别为404.54万元、1,282.34万元和208.29万元,占该项目达产后年收入2.10%;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转固后年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分别为431.96万元、1,337.04万元、33.6万元和44.52万元,占该项目达产后年收入3.69%。公司募投项目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期经营业绩、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未能实现,公司则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毛利率下降以及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近年来,因国家环保监管趋严、部分原料厂家关停限产、基础化工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受上游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上涨。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占比在90%以上,其中107硅橡胶采购占比逐年提高并已达到30%以上,在2021年该原材料涨价情况尤为明显。一方面,受上述大宗商品价格上调传导至公司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各类产品单位成本上升,另一方面,2021年度运输费用自销售费用科目重分类列报至营业成本。同时,公司所处于的胶类产品市场竞争相对充分,受上述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2021年度,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减少7.67%,因此,尽管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情况有所减弱,但对发行人仍存在一定的成本压力,如果上述原材料的价格进一步上涨,发行人毛利率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假设在产品销售价格、产能释放等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原材料采购平均价格变动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胶类产品主要以光伏胶为主,产品和客户相对成熟、毛利率相对较低,而本次募投项目一拟生产的高端电子胶以及募投项目二拟生产的锂电池负极胶均系高端赛道胶类产品、国产替代空间较大、毛利率水平较高,系公司为实现未来高质量的持续发展而开展的积极布局。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市场现状,结合公司自身状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合理的测算。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周期,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为预测性信息,虽然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在募投项目达产后,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产品无法顺应市场需求,或公司管理能力无法跟上产能扩张的步伐,或相关原材料的价格进一步上涨,则将导致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假设其他因素均不发生变化,现对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募投项目的效益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原材料价格整体上涨对达产后产品的毛利率影响如下:
(四)偿债能力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00,711.45万元、139,187.19万元、216,857.31万元及248,248.14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51%、41.67%、49.54%及51.30%,流动比率分别为1.62、1.69、1.50及1.53,速动比率分别为1.35、1.44、1.27及1.34。2020年及2021年,公司负债规模增幅较大,偿债能力指标下滑较快,一方面,公司新增短期借款规模,另一方面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以及以票据模式结算增加,导致发行人应付票据规模逐年增加,因此公司流动负债规模增加,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应降低。 由于债务融资仍是公司目前的主要融资途径之一,且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首发时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主要通过增加流动负债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引致公司最近两年负债规模增幅较大、偿债能力指标相较行业平均水平下滑较快。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107.48万元、13,084.90万元、12,260.22万元及12,726.43万元。目前公司业务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若公司未来经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及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不能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入或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将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能力风险。 二、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信用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本次可转债拟在深交所上市。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已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投资风险。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现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在公司盈利、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其他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三、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之“(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最近3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上市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9,402.27万元,占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46.10%。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该议案于2021年12月2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计划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章锋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针对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于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章力先生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8,078,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94%);并于2021年12月15日与章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本人持有的回天新材64,438,92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9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5.47%)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章力先生行使。 除上述权益变动外,本人未来 12个月内拟继续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章力。本人与章力为父子关系,相关权益变动系家族内部股权变更安排,满足回天新材的公司治理和未来发展需求。本人向章力转让股份的情形系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线交易套利的情形。 2、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距本人最近一次向市场减持公司股票之日在六个月以内的,则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3、如本人在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向市场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且不存在其它可能导致本人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将构成《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届时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 4、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针对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1、届时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距本人最近一次减持公司股票之日在六个月以内的,则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4、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目录 声明.................................................................................................................................2 重大事项提示.................................................................................................................3 一、特别风险提示事项............................................................................................3 二、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6三、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信用评级情况............................................................6四、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7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7六、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计划............................................................................................................8 目录...............................................................................................................................10 第一节释义.................................................................................................................12 一、一般用语..........................................................................................................12 二、专业用语..........................................................................................................13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1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15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15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33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关系..............................................................35第三节主要股东信息.................................................................................................3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情况..............................................36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37 第四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46 一、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审计情况..........................................................................46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46 三、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55 四、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57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59六、财务状况分析..................................................................................................63 七、盈利能力分析..................................................................................................87 八、现金流量分析................................................................................................113 九、资本性支出分析............................................................................................116 十、重大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117 十一、本次发行的影响........................................................................................117 第五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121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12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1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128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140第六节备查文件.......................................................................................................142 第一节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用语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程序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21年12月2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6日经公司202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可转债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5,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850.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8年10月26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3.00% 第六年 。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1月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5月2日至2028 10 26 年 月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P1 P0 D+A×k / 1+n+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 - )( )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修正程序: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4)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9、转股股数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第10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0、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1、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第10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2、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回天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5,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85,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包括: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14、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回天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9726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9726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430,888,395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8,499,704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65%。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041”,配售简称为“回天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回天新材”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5、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370041”,申购简称为“回天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2022年10月27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2022年10月28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10月28日(T+1日)公告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 当网上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行结果。 2022年10月28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10月31日(T+2日)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10月31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回天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2年10月31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以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16、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a.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b.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e. 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④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a.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b.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c.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d.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e.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f.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g.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⑤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⑥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8、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①各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②未能偿付各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③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④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⑤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公司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项可能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前项采取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相关措施时,公司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公司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19、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募集资金存储及用途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的预计募集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万元(含本数)。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四)本次债券的担保和评级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1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a.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b.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e.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④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a.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b.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c.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d.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e.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f.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g.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⑤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⑥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六)承销方式与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2年10月25日(T-2日)至2022年11月2日(T+4日)。 (七)发行费用
(八)本次可转债发行日程安排
(九)本次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作为质权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章锋提供股权质押融资,质押股份数量为1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2%)。除此之外,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主要股东信息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30,888,395股,限售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章力。 1、2014年8月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6人 公司股东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已于2014年8月4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36个月,并于2017年8月3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36个月。《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上述股东共同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为27.04%,其共同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2020年8月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章锋 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分别与章锋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回天新材22,658,19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2%)的表决权委托给章锋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0年8月3日生效后,章锋控制的表决权达到23.17%,其控制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年12月8日,章锋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持公司5,175,983股股份。增持后,章锋直接持有公司81,137,523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8.83%),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22,658,192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26%),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03,795,7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4.09%),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1年11月23日,章锋协议转让6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给秦峰,占公司总股本的2.00%。转让后,章锋直接持有公司72,517,523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6.83%),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22,658,192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26%),合计拥有上市公司95,175,7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2.09%),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2021年12月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章力 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章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 章力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078,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 2021年12月15日,章锋、史襄桥、王争业、赵勇刚分别与章力签署了《表决权 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回天新材合计70,589,3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8%)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章力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章力控制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8,677,931股(包括章力直 接持有公司8,088,6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章锋、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 委托给章力的70,589,33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8.26%。本次 交易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章锋先生变更为章力先 生。 章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金融学硕士学位。曾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2011年加入公司,历任上海回天生产部副主任、 战略发展部主任、丙烯酸酯项目组长、上海回天销售负责人,公司资本战略中心 执行总裁。2014年至2022年1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二)《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2017年8月,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6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股东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赵勇刚(以下合称“各方”)于2017年8月3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本协议各方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协议各方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 (2)本协议各方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共同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需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议各方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3)本协议各方控制的公司董事是指经本协议第二条提名和选举担任的公司董事。上述董事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对于其在公司董事会表决前,应当征询本协议各方,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为准在公司董事会上投票表决。若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 (4)本协议各方在公司对于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意见,若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为三十六个月。 2、2020年8月,章锋分别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4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 ” 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以下简称委托方)分别与章锋(以下简称“受托方”、“乙方”)于2020年8月3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的股份数量 刘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507,78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8%)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史襄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64,53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2%)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王争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416,17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赵勇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69,69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委托授权范围 ①委托方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代为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B、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C、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 D、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分红、转让、质押等财产性权利除外)。 ②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委托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之股东权利需要,委托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受托方根据本协议对授权委托事项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受托方行使表决权时,如需委托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事项时,委托方应自收到受托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③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委托方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表决权。(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