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833284):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鉴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如下: 一、公司保证所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欺诈发行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有效决定/裁决起 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上述期间内,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四、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10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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