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30122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21:47: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荣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中荣股份 股票代码:301223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RP PRINTING GROUP CO., LTD.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 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二零二二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或“中荣股份”)股票将于 2022年 10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中证网 www.cs.com.cn;证券日报 www.zqrb.cn;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经济参考网 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2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造纸和纸制品业”(分类代码为“C2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15.46倍(截至 2022年 9月 28日,T-4日)。

截至 2022年 9月 28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2021年扣 非前 EPS (元/股)2021年扣 非后 EPS (元/股)T-4日股票 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扣 非前(2021 年)对应的静 态市盈率- 扣非后 (2021年)
603499翔港科技-0.0916-0.10866.90-75.34-63.53
002799环球印务0.42210.353615.0035.5442.42
002803吉宏股份0.60060.531613.5722.5925.53
002831裕同科技1.09320.975929.9827.4230.72
002191劲嘉股份0.69330.55898.9412.9016.00
平均值24.6128.67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2年 9月 28日(T-4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负值影响。

本次发行价格26.2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1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28.6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9月28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62.74%。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827.06万元,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9,312.756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45,811,26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直接材料主要为白板纸、白卡纸等原纸制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8.57%、66.39%和 66.24%。 随着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等政策的不断推进,环保政策持续趋严,落后产能 逐步被淘汰,加上国内近几年对进口废纸(白板纸主要的生产材料)的政策趋严, 2021年起实施禁止进口废纸政策,且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 和产业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纸品价格在报告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注:单位为元/吨;数据来源于纸业联讯;白板纸以东莞玖龙 250g白板纸广东平均价为例,白卡纸以红塔仁恒 250g白卡纸和山东博汇 250g白卡纸广东地区的均价为例 2020年 7月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纸张价格开始持续上涨,尽管 2021年 4起价格开始有所回落,但全年平均价格仍处于较高水平。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毛利率影响较大,若销售价格等其他因素不变,在发行人完全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传递至下游客户的情况下,纸张价格每上涨 1%,公司的毛利率将下降约0.30%。

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时间较长,也存在一定的调价机制,但是若公司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及时并全部转嫁至下游客户,短期内将影响公司生产成本,造成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进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构成较大影响。

(二)短期偿债风险
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改善公司智能制造水平,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基于产能扩建、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等项目,在中山、天津及沈阳投建了新厂房并新购金额较高的印刷机等生产设备,对应厂房及机器设备等非流动资产投入合计达 4.47亿元。由于非流动性资产投入金额较大,公司负债金额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对较低,资产负债率(母公司)相对较高,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有关偿债能力的指标如下:

2021/12/312020/12/31
1.201.06
0.920.80
41.29%46.26%
(三)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人力成本支出占比较高。伴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内劳动力招聘难度及人力成本随经济增长持续上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构成较大的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通过提升产品价格来消化成本的难度逐渐增大,从而会进一步压缩公司的利润空间。

(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消防、环保、安全生产、海关相关的行政处罚,主要与公司经营扩张过程中新员工多,合规作业熟练度不足,合规建设有所欠缺,以及员工操作失误有关,公司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制定完善了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各项内控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较为有效的控制。但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新员工不断加入,国家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仍面临因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风险,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8号)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1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中荣股份”,证券代码“301223”。

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45,811,26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年 10月26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10月 26日
(三)股票简称:中荣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2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93,127,56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8,3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811,26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7,316,292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488,732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荣集团(香港)81,112,50042.00
横琴捷昇59,370,26030.74
洹驰投资4,344,8002.25
小计144,827,56074.99
网下发行股份 (无限售部分)22,385,76811.59
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2,488,7321.29
网上发行股份23,425,50012.13
小计48,300,00025.01
193,127,560100.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本次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7-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公司 2020年、2021年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8,603.79万元和 21,205.3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7,834.06万元和 20,174.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并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 日期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间接持股数 量(万股)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黄焕然董事长、总 经理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中荣集 团(香港) 间接持有 4,531.76万 股4,531.7631.29%
张志华董事、副总 经理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中荣集 团(香港) 间接持有 1,732.50万 股1,732.5011.96%
赵成华董事、副总 经理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379.92万股379.922.36%
杨建明董事、副总 经理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325.86万股325.862.25%
林沛辉董事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1,181.25万 股1,181.258.16%
周淑瑜董事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1,102.50万 股1,102.507.61%
罗绍德独立董事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
宋铁波独立董事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
黎伟良独立董事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
欧志刚监事会主席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157.50万股157.501.09%
李叶红监事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28.97万股28.970.20%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 日期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间接持股数 量(万股)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陈彬海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2019年 10 月-2022年 10月-通过横琴捷 昇间接持有 288.21万股288.211.99%
注:本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即将届满,公司将于上市后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换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前继续履行职责。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中荣集团(香港)
中荣集团(香港)为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中荣集团(香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8,111.2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6.01%。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国籍持股数(股)
黄焕然中国558,738.00
股东姓名国籍持股数(股)
张志华中国213,592.00
张沛霖中国38,835.00
林雪萍中国38,835.00
黄敏诗中国150,000.00
1,000,000.00  
注:黄焕然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张志华、林雪萍、黄敏诗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张沛霖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港元

注:2021年数据已经香港麦基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黄焕然
本次发行前,黄焕然持有中荣集团(香港)55.87%的已发行股份,通过中荣集团(香港)间接控制公司 56.01%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黄焕然先生,1962年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大专学历。曾经获得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颁发的全国跨世纪优秀企业家奖;中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山市优秀企业家奖;中共中山市委统战部、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颁发的中山市非公经济凤凰奖。

1978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山市张家边印刷厂、中山市张家边印刷实业公司。

1990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中国包装联合会名誉副会长,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主席,广东省总商会执委会员,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会常务副主席兼常务副会长。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与稳定性,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设立横琴捷昇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除设立横琴捷昇持股平台外,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其他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一) 横琴捷昇基本情况
横琴捷昇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横琴捷昇持有本公司5,937.03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40.99%,横琴捷昇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合伙人变化情况
自成立以来,横琴捷昇合伙人变化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 (万元)占发行人 股份比例
横琴捷昇谢永忠赵成华91.280.18%
横琴捷昇吴伟翔林海舟222.410.35%
横琴捷昇姜伟平林海舟224.040.25%
横琴捷昇杨建明雷振铁529.350.50%
横琴捷昇杨建明柴斌阳529.350.50%
横琴捷昇陈彬海林海舟423.480.40%
注:所有受让方均为公司员工。

2018年 7月,谢永忠由于个人工作变换的原因从公司离职,考虑出资入股时的相关约定,其转让价格主要参考其入股时的出资成本以及一定的利息成本确定。受让方赵成华目前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2019年 12月,吴伟翔由于个人家庭方面的原因经与公司协商后从公司离职,结合出资入股时的相关约定,其转让价格主要参考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考虑一定的折扣。受让方林海舟目前为公司集团供应链总经理。

2020年 7月姜伟平从公司退休,考虑出资入股时的相关约定,其转让价格主要参考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受让方林海舟目前为公司集团供应链总经理。

2021年 1月,陈彬海、杨建明由于个人的资金需要,转让了其部分股权。

考虑出资入股时的相关约定,其转让价格主要参考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受让方林海舟目前为公司集团供应链总经理,雷振铁和柴斌阳为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新增股东与退出或转让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情形。

3、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横琴捷昇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
普通合伙人50.00
有限合伙人1,265.79
有限合伙人1,228.07
有限合伙人614.04
有限合伙人614.04
有限合伙人379.92
有限合伙人263.16
有限合伙人263.16
有限合伙人175.44
有限合伙人175.44
有限合伙人362.98
有限合伙人321.03
有限合伙人161.32
有限合伙人80.66
有限合伙人80.66
有限合伙人64.53
有限合伙人56.46
有限合伙人56.46
有限合伙人40.33
有限合伙人40.33
有限合伙人32.26
有限合伙人32.26
有限合伙人32.26
有限合伙人32.26
有限合伙人32.26
有限合伙人32.26
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
有限合伙人32.26
有限合伙人29.04
有限合伙人24.20
有限合伙人24.20
有限合伙人16.13
 6,613.23
横琴捷昇的普通合伙人为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捷昇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股权投资业务、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林沛辉100%控股企业,林沛辉直接及间接通过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横琴捷昇19.90%的出资份额。

横琴捷昇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现任或已退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横琴捷昇不存在向他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期
横琴捷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4,482.756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3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81,112,50056.0181,112,50042.00
59,370,26040.9959,370,26030.74
4,344,8003.004,344,8002.25
--2,488,7321.29
144,827,560100.00147,316,29276.28
二、无限售流通股

--23,425,50012.13
--22,385,76811.59
--45,811,26823.72
144,827,560100.00193,127,560100.00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50,147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发行后持 股比例 (%)
中荣印刷集团有限公司81,112,50042.00
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59,370,26030.74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发行后持 股比例 (%)
(有限合伙)  
深圳恒瑞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洹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44,8002.2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35,9080.4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81,4800.0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73,332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65,1840.0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65,1840.03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 商银行65,184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中国农业银行57,0360.03
146,070,86875.63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83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2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9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8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1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9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8,808,992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79,745,791,000股,配号总数为 159,491,582个,配号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 000159491582。

根据《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793.16342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00%(即 966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87.4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342.5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3752181%,有效申购倍数为 3,404.23005倍。

根据《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2,589,59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93,654,477.76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835,90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1,967,662.24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4,874,5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53,701,860.00元,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股数。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35,908股,包销金额为 21,967,662.2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7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6,93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827.0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10月 17日出具了《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99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9,105.34万元,根据天健验[2022]7-99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6,967.12
审计及验资费用1,007.55
律师费用622.6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1.89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56.15
合计9,105.34

注 1: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注 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8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827.06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84元/股(按照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980 元(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7-22号),对公司 2022年 1-6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7-493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以及 2022年 1-9月业绩预测信息已分别在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 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1年 9月 30日、2021年 1-9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2022年 9月 30日2021年 12月 31日
126,836.40128,637.56
94,126.77107,370.87
251,295.30251,654.18
33.27%41.29%
41.05%47.29%
145,518.95130,070.87
10.058.98
2022年 1-9月2021年 1-9月
179,729.33185,329.67
17,883.2217,267.35
17,857.0217,202.01
15,472.7115,363.42
14,321.9714,568.27
1.071.06
0.991.01
11.23%13.19%
10.39%12.50%
30,248.1519,882.67
2.091.37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资产结构相对稳定,公司总资产为 251,295.30万元,与 2021年末基本持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45,518.95万元,相比 2021年末增长 11.88%,主要是受公司 2022年实现净利润的影响。

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79,729.33万元,相比2021年同期下降3.02%,主要是受到 2022年上半年上海周边地区以及京津冀地区疫情的影响。2022年 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72.71万元和 14,321.97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1.07元/股和 0.99元/股,与去年 2021年 1-9月基本持平。

当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0,248.15万元,相比 2021年同期增长 52.13%,主要是受到当期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采购商品支付的现金相对较小、当期业务增长较大的客户账期相对较短、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金额相比2020年同期大幅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2年度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2021年度
236,570~267,095254,376
20,145~22,26521,205
19,166~21,18420,175
2022年度,受到上半年昆山、天津等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略有下降或基本维持稳定。

2022年度的业绩预计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中山石岐科技 支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山火炬 开发区支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山火炬 开发区支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农村商业银行火炬 开发区支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山火炬 开发区支行
天津中荣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中山石岐科技 支行
天津中荣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中山石岐科技 支行
中荣印刷(昆山)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中山石岐科技 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2年 9月 23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华林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传真:0755-23953545
保荐代表人:陈坚、韩志强
联系人:陈坚、韩志强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坚、韩志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坚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林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美盛文化(002699)、冰川网络(300533)、今天国际(300532)、麦格米特(002851)、易天股份(300812)、芯朋微(688508)等 IPO项目,华伍股份(300095)、美盛文化(002699) 、麦格米特(002851)等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麦格米特(002851)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韩志强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林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高级业务总监。曾负责或参与芯朋微(688508)、显盈科技(301067)IPO项目;麦格米特(00285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中荣集团(香港)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黄焕然和黄敏诗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股东洹驰投资、横琴捷昇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焕然、杨建明、张志华、赵成华、林沛辉、周淑瑜、欧志刚、李叶红、陈彬海,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董事黄焕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除董事黄焕然外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我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5. 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我们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我们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取消或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再次成就的,公司将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包括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及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要求的,服从其规定或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在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5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2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总额的 5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30%的孰高者。

(3)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公司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本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当公司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公司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中荣集团(香港)承诺
作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企业已阅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现本企业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企业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相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黄焕然承诺
作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已阅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现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内容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相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天健所承诺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验资机构天健所承诺
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复核机构天健所承诺
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中伦律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六)资产评估机构深圳道衡美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深圳道衡美评承诺:因本公司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荣集团(香港)、横琴捷昇承诺: 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减持底价);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

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回报会被摊薄,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承诺如下: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大力开拓市场,积极开发新客户,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生产能力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从制度上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荣集团(香港)、实际控制人黄焕然承诺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3、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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