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00132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原标题:箭牌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股票简称:箭牌家居 股票代码:001322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rrow Home Group Co., Ltd. (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1号 1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公告日期:2022年 10月 25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10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1年 4月 28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 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的事项;或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或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6.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7.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股东霍陈贸易 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股东霍陈贸易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三、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四、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五、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且担任董监高的 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且担任董监高的 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邦平(已退休)、刘广仁、杨伟华、卢金辉、彭小内、霍志标、孔斌斌、陈晓铭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4月 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珠海岙恒、北京居然、深创投、红星喜兆、红土君晟和青岛青堃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乐华嘉悦、中证投资、金石坤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二)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对于发行人股份回购应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发行人届时的公司章程进行确认。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董事应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应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 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当上述第 1项、3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对公司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 3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乐华恒业投资、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霍陈贸易、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声明如下: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六、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4、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二)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 公司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4、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公司 公司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制定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发行人在《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 现针对该等承诺,发行人制定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为本次发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 现针对该等各自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 现针对该等各自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7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60.9517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9,660.9517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8,694.90万股,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网下发行数量为 966.0517万股,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发行价格为 12.6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1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箭牌家居”,股票代码“001322”,本次公开发行的 9,660.9517万股股票将于 2022年 10月 2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 10月 26日 3、股票简称:箭牌家居 4、股票代码:00132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6,561.2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9,660.9517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乐华恒业投资、谢岳荣、霍陈贸易、霍少容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珠海岙恒、北京居然、深创投、红星喜兆、红土君晟、青岛青堃的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取得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个月。 乐华嘉悦、中证投资、金石坤享的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 9,660.951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乐华恒业投资持有发行人 55.24%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谢岳荣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3.94%的股份;谢岳荣先生、霍秋洁女士、谢安琪女士、谢炜先生合计持有 65.00%乐华恒业投资的股权,乐华恒业投资持有发行人 55.24%的股份。谢岳荣先生和霍秋洁女士为夫妻关系,谢安琪女士为谢岳荣先生与霍秋洁女士之女,谢炜先生为谢岳荣先生与霍秋洁女士之子,四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79.17%的股份。同时,谢岳荣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霍秋洁女士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谢安琪女士任公司董事,谢炜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0年 10月 20日,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各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化,主要内容如下:“1.四方一致承诺,在公司和/或乐华恒业投资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2.在四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中的一方(若谢岳荣参会的应优先委托谢岳荣)参加会议并按照四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四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按照四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并对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具体授权。四方同意,谢岳荣作为受托方参会时,无需其他三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持本协议即可参会及行使四方的表决权。3.四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和/或乐华恒业投资股权以及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公司和/或乐华恒业投资股东权益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四方中任何一方不会在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和/或乐华恒业股权上设置质押、担保、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权利负担。4.如未来公司和/或乐华恒业投资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则四方中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其能够控制的主体(如有)在依法参与公司和/或乐华恒业投资的公司决策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持一致行动。任何一方所控制的主体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控制该主体的一方对本协议的违反。5.公司和/或乐华恒业投资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四方共同委托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四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回给四方,并要求其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如果经四方再次协商,仍无法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认定四方就该等事项与谢岳荣的表决票一致。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四方持有公司和/或乐华恒业投资的股份数额或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其是否担任或者不再担任董事职位,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7.任何一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不得与任何人签订与本协议项下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与任何人签订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安排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亦不得采取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安排的任何行动。8.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个月。” 综上,谢岳荣先生、霍秋洁女士、谢安琪女士、谢炜先生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谢岳荣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身份证号 440601196401******。谢岳荣先生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大学,1984年 8月至 1992年 7月,谢岳荣先生任东平陶瓷厂助理工程师、副厂长;1992年8月至 1994年 8月,任荣达铝合金厂厂长;1994年 8月至 1997年 8月,任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厂总经理;1997年 8月至 2013年 4月,任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4月至 2019年 12月,任箭牌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霍秋洁女士,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 440601196411******。1986年至 1991年,霍秋洁女士任佛山市永利坚铝型材有限公司会计;1991年至 1993年,任佛山环球家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1994年 8月至 1997年 8月,任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厂财务主管;1997年 8月至2013年 4月,任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13年 4月至2019年 12月,任箭牌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谢安琪女士,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 440602199209******。2015年 6月至 2018年 1月,谢安琪女士任箭牌有限总经理助理;2018年 2月至 2021年 4月,任箭牌有限财务中心部门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2021年 5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监。 谢炜先生,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 440602199311******。谢炜先生毕业于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2017年 6月至 2019年 12月,谢炜先生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184,82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9,660.951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6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元/股。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22.99倍(每股收益按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2.9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966.0517万股,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有效申购数量 30,847,99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313165%。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8,694.90万股,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有效申购数量为 164,893,753,500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为 0.0527303176%,有效申购倍数为 1,896.44221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480,585股,包销比例为 0.5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