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003132): 关于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00:07:10 中财网
原标题: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 关于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增强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10月2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条款《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目录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 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 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 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 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 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 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 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 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 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 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 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 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 区;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号 3501B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 S1幢 2101-2106单元(公司运营与数据中心 相关人员仍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号 3501B室办公)(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 S1幢 2101-2106单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
   
   
   
   
   
   
  户。 (5)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协 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 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 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 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 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 议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 唯一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 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 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 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 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 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 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 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 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 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 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 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 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 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 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 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 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 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 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 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 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 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 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 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 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基金托管人应 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其它双方共同 确认的方式。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 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到账时间、金额、收款人户名、收款人帐号、 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 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收款人户名、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 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 账,必须至少提前 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 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必须至少提前 2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 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 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证券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 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相关协 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 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 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 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 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 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 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 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 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 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的清算交收。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 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 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 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 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 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 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 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 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 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 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 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 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网址:www.db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