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首创01 (123022): 2014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11:06:35 中财网
原标题:14首创01 : 2014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3022.SH 债券简称:14首创01
2014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
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22年11月3日
2014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11月3日开始支付自2021
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
续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首创01
3、债券代码:123022.SH
4、发行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
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3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7%,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内第7至第9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
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3
日至该年11月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1月3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7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7.7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2年11月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5层
联系人:李鹏博
联系电话:010-58385566
2、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张海梅、张朦禹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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