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报]宁波建工(601789):宁波建工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原标题:宁波建工:宁波建工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出具调解书,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2021年6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中部分登记证下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内容。双方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现审理中。 3.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 2019年 8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累计收款98,536,559.26元。 4.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 5.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8年 12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宏永返还本公司垫资款 1800万元并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及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6.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9月深国投破产管理人核定本公司相应债权。 7.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 21,354,661元及违约金 2,217,243元。 2018年 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32,637,690.60元。 8.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公司就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 2016年 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 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 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54,069,036.71元。 9.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10.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 2016年 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18年12月 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1.08亿元。 11.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 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 2018年 11月申报债权 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 17,448,876.60元。 12.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16年 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现执行中。 13.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 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4.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15.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年 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6,117,515.78元。 1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17.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 4月公司收到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11,08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提起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276,519及相应利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1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18.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 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 4,129,830元。 19.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20.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9月,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传奇置业支付10,614,605元及利息,同时享有对涉案工程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传奇置业提起上诉后,未及时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原判决生效。2021年 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将传奇置业名下部分房产折抵744.487632万元债务。2022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部分房产折抵649,026.56元债务。 21.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耘借款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 9月判决张耘返还建工集团上述980万元本届及利息4,635,993元。张耘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下发民事判决书,驳回张耘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款3,123,323.94元。 22.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20年12月向宁波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16,393.8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受理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公司向宁波仲裁委申请变更请求支付工程款6,332,564.30元。 2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封绿城置业支付工程款 30,176,40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共计35,352,074元,并请求判决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受理,开封绿城于2021年3月提起反诉。2022年1月,收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开封绿城支付工程款26,904,965.11元及逾期违约金,并归还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建工集团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26,904,965.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封绿城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开封绿城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7月公司收到执行款34,802,368.89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2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嘉龙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甘肃省宁波商会总部经济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 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嘉龙恒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3,065,911.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建工集团有权在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甘肃省宁波商会总部经济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嘉龙恒业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嘉龙恒业上诉,维持原判。建工集团又于2021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款45,762,931.71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 4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嘉龙恒业支付工程款款22,461,017.26元及相应利息,建工集团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嘉龙恒业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25.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安顺交建投资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顺交建投资支付工程款 140,122,596.46元及逾期违约金,并请求判令市政集团在工程价款140,122,596.46元范围内对“安顺市西客运枢纽站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3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黔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 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以140,122,596.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26.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11月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7,153,859元及相应利息,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2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姚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 128,003,174.4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2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顺房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80,961,853.44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2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顺房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23,038,079.6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3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奉化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64,326,558.0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31.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创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创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意建设支付原告工程款23,114,707.4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受理。 32.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安众混凝土起诉要求建工集团、朱定明支付混凝土款13,336,336.06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已受理。 33.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宁波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国美安迅科技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美安迅科技支付工程款39,475,644.26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已受理。 3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穗华置业支付所欠工程款(未含保修金)210,395,241.70元及工程款逾期利息 7,500,803.20元(暂计至 2022年 5月 31日),请求判令穗华置业支付停窝工损失2,305,590元,请求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受理。 35.公司与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驰川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驰川置业支付工程款16,040,591.54元及违约金,并判决公司在16,040,591.54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涪陵驰川置业不服上诉判决已于2022年8月提起上诉。 3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景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景顺置业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景顺置业支付工程款44,770,489.32元及相应利息1,251,446.6元、停窝工损失3,276,763.75元,并请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请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 8月受理。 3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安吉银凯置业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吉银凯置业支付工程款47,473,810.10元及相应利息,并返还履约保证金。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受理。 38.马彦平与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和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马彦平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市政集团和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工程款16,870,000.00元。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受理。 (二)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赣州发展城镇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赣州市中心城区武陵大道快速路(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3,134.75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甬创科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C2-2-1#地块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7,999.79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签订鄞州大道-福庆路(东钱湖段)快速路二期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366.77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无为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经二路、福成路、模范路)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776.19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石碶街道冯家村新村建设一期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8,008.53万元。 6、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金义新区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签订东华街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金港大道至孝川路)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594.86万元。 7、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邵家渡大桥及接线工程(新园路-北环快速路)土建施工Ⅲ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922.67万元。 8、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开投坤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江北区JB16-02-3、JB16-02-4a地块项目(一标段)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8,414.86万元。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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