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报]吉冈精密(836720):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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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10月31日 16:56: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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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冈精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 ....................................................................................................................4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5
第三节 重大事件 .................................................................................................................. 10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 26
释义
释义项目 | | 释义 |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吉冈精密 | 指 |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指 |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三会 | 指 |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大会 | 公司章程 | 指 |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烟台吉冈 | 指 | 烟台吉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武汉吉冈 | 指 | 武汉吉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指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交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票据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上市规则》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管理层 | 指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统称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指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 报告期 | 指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周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延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仲艾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事项 | 是或否 | 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 | □是 √否 | 是否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 | □是 √否 |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 | □是 √否 | 是否审计 | □是 √否 | 是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 □是 √否 |
【备查文件目录】
文件存放地点 |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备查文件 | 1.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
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 2.报告期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
原稿。 |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证券简称 | 吉冈精密 | 证券代码 | 836720 | 行业 |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法定代表人 | 周延 | 董事会秘书 | 仲艾军 | 注册资本(元) | 91,564,500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二路 292号(经营场所: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云路 77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二路 292号(经营场所: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云路 77号) | 保荐机构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二、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报告期末
(2022年9月30日) | 上年期末
(2021年12月31日) | 报告期末比上年
期末增减比例% | 资产总计 | 504,596,839.01 | 510,569,865.12 | -1.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06,786,008.80 | 397,498,522.93 | 2.3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5.82% | 19.31%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19.38% | 22.15% | -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
(2022年1-9月) | 上年同期
(2021年1-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年同期增减比例% | 营业收入 | 289,114,197.69 | 257,863,672.97 | 12.1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5,913,285.87 | 39,595,362.63 | 15.9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 40,662,752.59 | 38,706,499.03 | 5.0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185,640.21 | 27,916,138.28 | 72.6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014 | 0.5727 | -12.4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10.92% | 33.80%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计算) | 9.67% | 33.04% | - |
项目 | 本报告期
(2022年7-9月) | 上年同期
(2021年7-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 营业收入 | 98,510,918.39 | 87,825,722.92 | 12.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7,798,475.31 | 10,865,699.14 | 63.8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 15,590,353.18 | 10,707,814.74 | 45.6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828,755.20 | 13,647,326.79 | 1.3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44 | 0.1613 | 20.5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4.47% | 8.26%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计算) | 3.92% | 8.14% | - |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减少 77.91%,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使用在北交所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以及利用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理财
产品,资金账户余额减少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46.03%,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所致;
(3)预付账款: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141.81%,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预付供应商货款增加所
致;
(4)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37.31%,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待抵扣进项税金增
加所致;
(5)在建工程: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158.88%,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建厂房工程支出及新增待
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支出增加所致;
(6)合同负债: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37.10%,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预收客户货款所致;
(7)应交税费: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202.68%,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应交税款享受疫情政策性临
时缓交所致;
(8)其他非流动资产:报告期末较上年期末增长 543.57%,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按合同预付的机器设
备款所致;
(二)利润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营业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长 12.12%,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加大汽车零部件
类产品,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领域零部件销售所致;
(2)财务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 78.28%,主要系①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在北交所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尚未使用资金增加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②募集
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自有资金充裕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③汇率变动的影响所致;
(3)其他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长 650.35%,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金
额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184.49万元,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对临时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 72.61%,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
公司营业收入增加及收到的政府补助款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 272.50%,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 | 公司依据资金计划安排,对临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及新建厂房工程、新购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投入支付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 557.57%,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
公司①资金较为充裕同比大幅降低对银行借款筹资,偿还前期向银行及大股东个人借款所致;②对 2021
年度进行现金分红支出所致; |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
销部分 | -86,562.3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4,499,821.88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844,912.29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71,325.24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 6,186,846.55 | 所得税影响数 | 936,313.27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0.00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5,250,533.28 |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三、 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普通股股本结构 | | | | | | | 股份性质 | 期初 | | 本期变
动 | 期末 | | | | 数量 比例% | | | | | | | | | | 数量 | 比例% | | 无限
售条
件股
份 | 无限售股份总数 | 25,258,639 | 27.59% | 0.00 | 25,258,639 | 27.59% | |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 0 | 0.00% | 0.00 | 0 | 0.00% | | 董事、监事、高管 | 0 | 0.00% | 0.00 | 0 | 0.00% | | 核心员工 | 0 | 0.00% | 0.00 | 0 | 0.00% | 有限
售条
件股
份 | 有限售股份总数 | 66,305,861 | 72.41% | 0.00 | 66,305,861 | 72.41% | |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 59,653,680 | 65.15% | 0.00 | 59,653,680 | 65.15% | | 董事、监事、高管 | 408,000 | 0.45% | 0.00 | 408,000 | 0.45% | | 核心员工 | 0 | 0.00% | 0.00 | 0 | 0.00% | 总股本 | 91,564,500 | - | 0.00 | 91,564,500 | - | |
单位: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 | | | | | | | | |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
性质 | 期初持股数 | 持股变动 | 期末持股数 | 期末持股
比例% | 期末持有限售
股份数量 | 期末持有无
限售股份数
量 | 期
末
持
有
的
质
押
股
份
数
量 | 期
末
持
有
的
司
法
冻
结
股
份
数
量 | 1 | 周延 | 境内
自然
人 | 40,833,600 | 0 | 40,833,600 | 44.5954% | 40,833,600 | 0 | 0 | 0 | 2 | 张玉霞 | 境内
自然
人 | 18,820,080 | 0 | 18,820,080 | 20.5539% | 18,820,080 | 0 | 0 | 0 | 3 | 张钊 | 境内
自然
人 | 3,120,000 | 0 | 3,120,000 | 3.4074% | 3,120,000 | 0 | 0 | 0 | 4 | 刘惠娟 | 境内
自然
人 | 3,120,000 | 0 | 3,120,000 | 3.4074% | 3,120,000 | 0 | 0 | 0 | 5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易方达
北交所精
选两年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其他 | 1,095,786 | 0 | 1,095,786 | 1.1967% | 0 | 1,095,786 | 0 | 0 | 6 | 张英杰 | 境内
自然
人 | 1,050,379 | 0 | 1,050,379 | 1.1471% | 0 | 1,050,379 | 0 | 0 | 7 | 上海云晟
科逸管理
咨询合伙 | 境内
非国
有法 | 1,251,102 | -327,126 | 923,976 | 1.0091% | 0 | 923,976 | 0 | 0 | | 企业(有
限公司) | 人 | | | | | | | | | 8 | 晨鸣(青
岛)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青
岛晨融鼎
力私募股
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 | 其他 | 600,000 | 190,000 | 790,000 | 0.8628% | 0 | 790,000 | 0 | 0 | 9 | 无锡市龙
珠模具制
造有限公
司 | 境内
非国
有法
人 | 596,000 | 0 | 596,000 | 0.6509% | 0 | 596,000 | 0 | 0 | 10 | 晨鸣(青
岛)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宁
波前海众
诚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其他 | 250,000 | 184,697 | 434,697 | 0.4747% | 0 | 434,697 | 0 | 0 | 合计 | - | 70,736,947 | 47,571 | 70,784,518 | 77.3054% | 65,893,680 | 4,890,838 | 0 | 0 | |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周延与张玉霞为夫妻关系,周延、张玉霞、张钊与刘惠娟为一致行动人。 | | | | | | | | | | |
四、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事项 | 报告期内是否
存在 | 是否经过内部
审议程序 | 是否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 临时公告查
询索引 | 诉讼、仲裁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对外担保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对外提供借款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 是 | 已事前及时履
行 | 是 | 2021-005
2021-018 |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事项或者本季度发生的企业合
并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
工激励措施 | 是 | 已事前及时履
行 | 是 | 2022-108
2022-120
2022-113
2022-135 | 股份回购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 是 | 已事前及时履
行 | 是 | 《无锡吉冈
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
明书》、《无
锡吉冈精密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同投
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说明
书》 | 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的情况 | 是 | 已事前及时履
行 | 是 | 2021-041
2021-048 | 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失信情况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重大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 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有:
2022年 8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2年9
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2022年9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权益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核查意见。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止,公司已收到张玉霞、 林海涛等 62 名股权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
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23,401,304.00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 (2022)00137 号《验资报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 的持股比例分别由 44.5954%、20.5539%变为 43.0502%、
20.777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持股比例由
71.9687% 变为 71.3466%。2022年 10月 24日已完成该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股份登记
手续,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本股权激励计划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上已披露的公告。
2.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有:
(一) 承诺事项详细情况:公开发行前相关主体正在履行的重要承诺
2016年3月吉冈精密于股转系统挂牌时,相关主体进行了如下重要承诺:
1、关于生产经营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不可撤销承诺:“1、公司在未来的日常经营中,承诺不埋压、圈占、遮挡
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2、本人在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3、本人愿意承担
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于 2015年 11月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
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在
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5年 11月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1、本
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
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2、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
效之承诺。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2015年 12月,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说明及承诺》,承诺将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杜绝企业间的直接资金拆借行为。2015年12月,公司大股东出具了《关于股东占用公
司资金事宜的承诺书》,承诺若因资金占用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二)公开发行时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
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
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
妇就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关于精选层挂牌企业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
易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作为持股5%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竞价
减持股份时,承诺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披露减持
计划实施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关于精选层挂牌企业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
易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 |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作为持股5%以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
竞价减持股份时,承诺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就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关于精选层挂牌企业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
易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作为持股5%以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竞价
减持股份时,承诺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披露减持
计划实施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3、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经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的议案》。根据该预案,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
有效;
2、触发条件
发生以下任一触发事件的,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触发事件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
价格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触发事件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10个交易日内公告股
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
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
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前述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并在
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
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及其他
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公司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
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10个交易日内
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
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方案,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实际控制人在12个月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公司股
份,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2%;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4)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挂牌的条件。
(四)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2、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
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决议时投赞
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决议时投赞成票。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
层挂牌条件。
2、公司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
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10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4、上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时,单次及当年度用于增持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增持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5、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
署承诺。公司进入精选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该新聘任的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
(六)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
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精选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挂牌精选层时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
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
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出具如下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特承诺如下:
1、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公司产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
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产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以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出具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出具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经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
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且最近3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
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
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四)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监事会
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2)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利润分配政策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2、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利润分配政策出具
如下承诺:
“1、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2、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利润分配政策
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2、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6、关于公开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公开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
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公开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情形之回购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权机关认定公司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交
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
发行人予以公告。本人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开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
回购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就公开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权机关认定公司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交
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
发行人予以公告。本人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 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作出以下承诺:“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果相关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
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果相关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
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果相关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
(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果相关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 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
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未控制其他公司,亦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何重大影响。
2、本人未通过合作或联营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下称“竞争业务”);本人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本人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
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
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收购上述竞争业务,本人将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发行人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易价格公允、透明。
5、若发生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
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及子女)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
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合作或联营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下称“竞争业务”);本人与发
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
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
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收购上述竞争业务,本人将 |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发行人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易价格公允、透明。
4、若发生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
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5、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及子女)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
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
露。除本次发行及在精选层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
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
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
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
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
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
露。除本次发行及在精选层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
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
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 |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
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
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
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钊、刘惠娟、周斌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
露。除本次发行及在精选层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
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
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
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
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
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10、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具如下承诺:
“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
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到
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自成立以来的全部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
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同时,本人进一步承诺,公司愿意为自愿补缴的在职员工补缴公积金,在精选层挂牌后一年内实现
社保公积金90%以上的覆盖率。”
11、关于劳务派遣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劳务派遣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保持劳务派遣用工总数
至用工总数的 10%以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劳动用工情况,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
失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 |
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亦不会因此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追偿。”
12、关于安全生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安全生产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处
罚、追溯责任,本人自愿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由此产生的任何补偿金、赔偿金、罚款或其他费用支出,以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
任何经济损失。”
13、关于不规范票据行为及转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不规范票据行为及转贷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就转贷、不规范使用票据等事项积极整改,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公司已清理转
贷、规范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形。若公司因前述情形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本人将代其承担相应的全部
费用,或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
额外支出及经济损失,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本人承诺将
监督公司严格遵守《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发生‘转贷’、开具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4、关于为公司提供无息贷款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为公司提供无息贷款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精选层挂牌后,若因执行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的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的 12个月内出现流动资
金缺口,本人愿意以当年度分红所得的税后资金为限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缓解公司短期资金周转压
力,无息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需公司就此提供担保措施。”
15、关于不再发生向关联方资金拆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向关联方资金拆出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将积极履行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除母子公司因资金周
转需求发生的拆借行为外,不再发生向其他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
夫妇就向关联方资金拆出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在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除母子公司因
资金周转需求发生的拆借行为外,不再发生向其他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向关联方资金拆出的
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在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除母子公司因
资金周转需求发生的拆借行为外,不再发生向其他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16、关于报告期内子公司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延、张玉霞夫妇就报告期内子公司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证》的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因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及时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而受到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导致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对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并承担相
应责任。”
3.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权利受限 占总资产的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价值 发生原因
类型 比例 | | | | | | |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权利受限
类型 | 账面价值 | 占总资产的
比例 | 发生原因 |
| 固定资产(房屋建
筑物) | 厂房 | 抵押 | 6,468,375.99 | 1.28% | 抵押给工商银行申
请抵押贷款 | | | 无形资产(土地使
用权) | 土地 | 抵押 | 2,753,795.80 | 0.55% | 抵押给工商银行申
请抵押贷款 | | | 应收票据 | 银行承兑
汇票 | 质押 | 3,404,521.73 | 0.67% | 质押给宁波银行拆
分开小面额票据 | | | 总计 | - | - | 12,626,693.52 | 2.50% | - | | | | | | | | |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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