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301050):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2-070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 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公司股东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63,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其中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1.77%,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2%。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于自身原因,决定提前终止于2022年8月24日披露的减持计划。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泰中承乾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4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742,12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226,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4日进行了预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泰中承乾本次减持股份与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情况。 3、泰中承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泰中承乾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终止。 二、后续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泰中承乾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首发后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方式: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336,843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7%。 同时泰中承乾作为对公司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减持数量上还需遵守下述限制: (1)集中竞价: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742,400股; (2)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3,484,800股。 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4、本次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减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7% 5、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泰中承乾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6、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鉴于本企业系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减持雷电微力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对减持数量的相关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截至本公告日,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泰中承乾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泰中承乾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南京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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