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厦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厦眼科 股票代码:301267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之17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2022年 11月 特别提示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年 11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50.8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卫生”(Q83),截至 2022年 10月 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卫生(Q8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7.75倍。本次发行价格 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年 10月 19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31.16%,未来存在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截至 2022年 10月 19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年扣非前/后 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股流通股数量为 56,336,329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特别是本次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全部内容,并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国内开始爆发较为严重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受疫情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国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可能受到一定冲击,从而将可能影响公司医疗项目的收入,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在国内开设 57家眼科专科医院,覆盖 17个省及 46个城市,辐射国内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华北等广大地区。若公司业务覆盖区域的疫情无法得到有效防控,公司还将面临部分医院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租赁物业存在瑕疵的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大部分采取租赁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业务经营。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使用的租赁房产与自有房产合计总面积为436,510.82平方米。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合计承租107处物业,租赁面积合计 318,902.70平方米,其中部分租赁物业存在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系审批程序不完善的国有资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所在土地系划拨性质用地或者集体性质用地的情形。如果未来政府部门要求公司就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可能无法及时寻找到可替代物业用于经营或者承担额外经济成本,进而对公司下属医疗机构持续诊疗服务的提供产生不利影响。 (三)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厦门眼科中心,部分下属眼科专科医院处于亏损状态并可能面临持续亏损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 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1,775.88万元、33,446.39万元、45,491.91万元及 23,633.89万元,公司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厦门眼科中心,部分下属医院处于亏损状态。 公司开设的 57家眼科专科医院中,尚有 18家开展眼科诊疗服务的眼科专科医院 2021年度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原因系部分医院尚处于市场培育期,在前期经营中医院装修支出、设备购置的折旧摊销规模较大,同时面临医生、护士等人员的人工成本,在未能实现一定规模的营业收入之前,医院将处于亏损状态。若下属医院在当地市场未能建立起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稳定的获客渠道,或未能及时有效地实现经营战略的调整以建立起竞争优势,则可能面临持续亏损。上述医院处于亏损并可能面临持续亏损的状态将对下属医院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资金状况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增加公司对厦门眼科中心的依赖和经营风险,对公司的财务业绩、利润分配造成不利影响。 (四)厦门眼科中心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的名称开展业务的风险 厦门眼科中心在目前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其医疗机构的名称,主要在进行日常经营、进行科研合作等情况下使用该名称。 厦门眼科中心作为科研及诊疗等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依靠多年的自主发展,在眼科诊疗领域内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建立了行业领先的眼科临床诊疗实力基础,在全国范围里享有品牌知名度,其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医疗机构的名称进行业务开展客观上对其开拓市场、吸引客户、建立品牌知名度等方面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若厦门眼科中心无法继续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医疗机构的名称进行业务开展或无法在牌匾、医疗文件等情形中使用该名称,则可能对厦门眼科中心的客户开拓、品牌形象、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医保控费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医保资金面临支出增长过快,不合理用药、过度增加诊疗项目和滥用药等行为导致医保费用浪费。为减少医保资金不合理支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我国推行了广泛的医保控费政策,发布了《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继续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 1-6月,公司通过医保结算的收入分别为 74,898.92万元、68,625.73万元、72,683.36万元及 34,757.4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0.80%、27.76%、24.17%及 22.83%。在医保费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若公司持续增加对医保收入的依赖或者无法顺利拓展其他非医保项目收入,则公司未来收入的稳定性和增长的可持续性预计将受到不利影响。 (六)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风险 公司依赖执业医生根据各个患者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诊疗方案,但由于医生诊疗过程需依赖医生的专业判断,其中任何细微的误差都可能影响治疗效果,可能导致治疗未能成功、治疗结果不如预期。就眼科手术而言,尽管大多数手术操作是在显微镜下完成且手术切口极小,但由于眼球的结构精细,组织脆弱,且临床医学上存在着医学认知局限、患者个体差异、疾病情况不同、诊疗设备、医院条件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类诊疗行为客观上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风险。此外,由于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眼科医疗仍然存在许多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不可预知且难以避免的风险,有待于医疗行业及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去解决和克服,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手术并发症、手术过敏等。 上述因素如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投诉、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法律诉讼,公司存在向客户或第三方赔偿的风险,且对公司声誉和品牌美誉度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现金收款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 1-6月,公司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 30,228.48万元、20,187.94万元、20,491.04万元及 8,996.5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31%、8.03%、6.69%及 5.70%,呈下降趋势。公司处于眼科医疗服务行业,服务对象以个人客户为主,个人客户受支付习惯等因素影响存在使用现金支付诊疗费用、配镜款等情形。由于行业特征及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报告期内仍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收款。如果未来公司针对现金收款的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公司将存在现金收款管控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 9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5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厦眼科”,股票代码“301267”;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56,336,32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2年 11月 7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11月 7日 (三)股票简称:华厦眼科 (四)股票代码:30126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6,0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6,336,32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3,663,67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与“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3,663,671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6.11%,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0.6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二章第 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2]361Z004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年度和 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638.52万元、45,491.91万元,最近两年持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76,130.43万元,不低于 5,000万元。发行人满足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除上述所列情况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庆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庆灿直接持有公司 170,270,65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5%),同时其通过持有华厦投资 8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143,227,846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5%)。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庆灿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313,498,505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62.70%,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苏庆灿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3年 12月至 1995年 5月,任厦门海沧经贸公司经理;1996年 6月设立厦门市欧陆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 3月至今,任欧华进出口执行董事,2000年 3月至 2016年 8月,任欧华进出口总经理;2004年 8月至 2015年 12月,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 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苏庆灿先生任第十四、十五届厦门市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福建省政协委员、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香港福建社团联会永久名誉主席、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光明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营医院发展联盟副主席等职务,曾任厦门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首任会长、厦门市软科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2014年至 2015年,苏庆灿先生被福建省政府 分别授予“闽商建设海西突出贡献奖”和“福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捐赠公益事业 突出贡献奖”,2016年 9月,被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金质 奖章”。此外,苏庆灿先生还先后获评 2008-2010年度厦门市劳动模范、“2010 厦门十大财经风云人物”,“2016医疗行业品牌领军人物”等,多次荣获“优 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2019年获评厦门市第十批拔尖 人才。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中有 6家员工持股平台,即涵蔚投资、鸿浮投资、昊蕴投资、博凯投资、禄凯投资、颂胜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涵蔚投资 涵蔚投资持有公司 30,487,5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0%),其系 2016年 6月 22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MA3497PF6K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美嫦,合伙人出资总额为 21,341.25万元,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C栋 4层 431单元 A,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涵蔚投资与厦门嘉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厦门嘉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6.2635%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涵蔚投资无其他对外股权投资且未开展其他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涵蔚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涵蔚投资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三)公司股东涵蔚投资、磐茂投资、启鹭投资、鸿浮投资、昊蕴投资、禄凯投资、博凯投资、颂胜投资、前海淮泽、张美嫦、黎新承诺”部分内容。 (二)鸿浮投资 鸿浮投资持有公司 21,83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7%),其系 2016年 5月 10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MA3485Q09W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斌斌,合伙人出资总额为 15,281万元,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C栋 4层 431单元 A,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017年 10月,鸿浮投资分别与宝鑫华厦、华厦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宝鑫华厦持有的公司 4.166%的股份以及华厦投资持有的公司 0.4%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鸿浮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鸿浮投资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三)公司股东涵蔚投资、磐茂投资、启鹭投资、鸿浮投资、昊蕴投资、禄凯投资、博凯投资、颂胜投资、前海淮泽、张美嫦、黎新承诺”部分内容。 (三)昊蕴投资 昊蕴投资持有公司 19,389,5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8%),其系 2016年 6月 22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MA3497JW7P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文东,合伙人出资总额为 13,572.65万元,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C栋 4层 431单元 A,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016年 7月,昊蕴投资与厦门嘉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厦门嘉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4.0679%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昊蕴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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