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鑫富领先混合 (001657):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11月04日 10:41:25 中财网

原标题:长安鑫富领先混合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15]1464号文注册募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311号)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根据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并对涉及法规修订的内容完善有关表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7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3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联系电话:021-20329866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6.67%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成善栋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曾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副行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肖洁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德摩资本有限公司交易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袁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分公司、立溢股权投资中心、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权益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江山先生,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刘巧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研秘书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12.81亿元,比去年末增加0.27%。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七十九只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上交易平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直销机构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层 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客服电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号中达广场 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http://leadfund.com.cn/
(1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大厦南塔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4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 18、19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3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公司网址:www.suning.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4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5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服电话:4008211357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15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客服电话:4008-909-998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6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号 1幢 1区 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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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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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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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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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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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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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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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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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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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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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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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7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至 24层内 10层 10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7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7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电话:95510
公司网址: fund.sinosig.com
(7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76)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座)八层 816号
法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官网:www.kunyuanfund.com
(7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一)基金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二)基金新增 C类份额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黄丽华、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1期 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15〕1464号准予注册募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311号)确认。募集期从 2017年 2月 13日到 2017年 2月 17日止,共募集了 201,279,812.5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39户。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2月 2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需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M<300万元1.00%
300万≤M<500万元0.80%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除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 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 30日)少于 90日(不含 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日(含 90日)但少于 180日(不含 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日(含 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1.5%
7日≤Y<30日0.75%
30日≤Y<180日0.5%
180日≤Y<365日0.25%
Y≥365日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5%
Y≥30天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①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 46,915.31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可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44,326.24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可得到 44,326.24份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均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 1年后(已超过 365天)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0=13,5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13,5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万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500.00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30日后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30日后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选股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风险管理。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配置比例,以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重点考察宏观经济状况、政府政策和资本市场等三个方面的因素: 1、宏观经济状况:重点关注 GDP、工业增加值、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经济指标,以评估未来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及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2、政府政策:重点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经济发展和各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影响;
3、资本市场因素:重点关注资金供求、市场情绪和不同市场的相对估值等指标,以判断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二)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机构的调整持续推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速度不断加快,以及互联网对经济和公司运营管理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的背景下,在某些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企业将充分发挥其优势,保持快速成长。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的优势,采取“自下而上”为主的投资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精选具有持续领先优势和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实地调研和案头工作,精选在以下某方面或几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企业:
(1)行业地位领先: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更好把握行业发展的机会;
(2)资源禀赋领先:企业在自然资源等稀缺资源的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具有垄断优势; (3)运营管理领先:具有运作良好的管理理念、经营机制、制度流程,人才激励有效; (4)团队领先:管理层稳定,具有前瞻眼光和进取精神,制定了明确可执行的企业发展战略,具备领先的团队组织建设能力,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治理;
(5)技术领先:在技术上具有独特的领先优势,掌握专门技术或专利; (6)市场领先: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形成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较高;
(7)商业模式领先:企业在商业模式、流程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保持领先,竞争者难以模仿。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等指标评估公司成长性。同时,通过分析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PEG、EV/EBITDA以及行业或同行业同类公司的估值比较,判断公司的估值,选取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合理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进行债券投资,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整体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税赋特点、信用风险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骑乘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积极寻找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捕捉相关套利机会。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采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池结构及其资产池所处行业的景气变化和提前偿还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相关要素,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和收益率利差分析等方法,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3、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股票、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通过宏观经济、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债券市场研究、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范围)、债券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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