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01:13:56 中财网

原标题:赛恩斯: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页码
1发行保荐书1
2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8
3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 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4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38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52
6法律意见书273
7律师工作报告564
8公司章程(草案)715
9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76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九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保荐机构”)接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赛恩斯”)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另有说明外,本发行保荐书所用简称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 8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8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涉及事项的核查结论 ............... 11 六、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 11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12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叶强和王祎婷。

保荐代表人叶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叶强,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大洋电机(证券代码:002249)IPO项目、和晶科技(证券代码:300279)IPO项目、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IPO、信科移动(证券代码:688387)IPO项目,江南高纤(证券代码:600527)、凯乐科技(证券代码:600260)、康盛股份(证券代码:002418)、大连电瓷(证券代码:002606)的再融资项目以及财通证券(证券代码:601108)公开配股项目。叶强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叶强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已申报在审项目有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王祎婷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王祎婷,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王祎婷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王祎婷无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在审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宋佳。

项目协办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宋佳,金融学学士,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参与完成了大连电瓷(证券代码:002606)的再融资项目。宋佳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洪加友、王银儿、徐家杰、沈凯利、施成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 7月 9日
英文名称Scie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7年 5月 17日
注册资本7,1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伟荣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 街道学士路 388赛恩斯科技 园办公楼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 士街道学士路 388赛恩 斯科技园办公楼
控股股东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 会
行业分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N77)在其他交易场所(申 请)挂牌或上市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在发行前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1年 9月 29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赛恩斯科创板 IPO项目的立项申请;2021年 10月 22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1年 11月 8日至 11月 12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会委员并派出审核人员对赛恩斯科创板 IPO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3、2021年 12月 1日,项目组将制作完成的申请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审核。质量控制部门的审核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质量控制部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本项目报送内核机构。

4、2021年 12月 6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5、2021年 12月 7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8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6、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7、2022年 5月 18日,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首轮问询回复及年报更新相关申请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8、2022年 7月 8日,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第二轮问询回复相关申请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9、2022年 7月 23日,赛恩斯环保科创板 IPO项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文件报送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022年 8月 8日,赛恩斯环保科创板 IPO项目申报文件(注册稿)报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22年9月23日,赛恩斯环保科创板IPO项目半年报更新相关申请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及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于 2021年 11月 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2021年 11月 22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已就发行人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发行人前身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年 7月 9日,并于 2017年 5月 17日以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经董事会、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改制过程中注册资本、净资产未减少,股东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结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1172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运行记录等资料,结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170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近 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 2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税务、工商、社保等行政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查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涉及事项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竞争趋势、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构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及股东穿透情况等资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14名股东,其中 11名自然人股东,3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紫金矿业紫峰(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轩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长沙九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紫金矿业紫峰(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紫金矿业全资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长沙轩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长沙九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都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紫金矿业紫峰(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轩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长沙九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发行人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技术的市场推广风险
由于历史原因有色行业重金属污酸、废水处理存量市场整体以传统治理方法为主,如石灰中和法等工艺,占比达到 90%以上,发行人的新技术主要在新建、扩建、搬迁及技改等增量市场中推广。与传统治理方法相比,在重金属污酸、废水治理领域,发行人研发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技术,由于技术路线差异较大,一般初期建设投资较大,后续运营也需要配备较为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客户的资金要求和技术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实施风险。并且,发行人拥有的污酸资源化治技术发明二等奖,污酸治理新技术成功推出的时间较短。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及环保监管日渐严格,虽然有色行业重金属污酸、废水处理新建和扩建的增量市场及存量市场的技改项目更倾向于采用新技术,但是发行人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技术完全被市场接受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如未来行业技术趋势发生变化,发行人没有及时调整技术方向,将对新技术推广带来不利影响。重金属污染防治细分行业属于政策驱动型行业,如国家监管政策趋于缓和,市场需求减弱将增加发行人新技术的推广周期延长风险。随着竞争格局改变,重金属污染防治细分行业新进入企业数量和新技术开发投入增加,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竞争风险加大,如果未来推广不利,则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2)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环保行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的行业,每一次新的环境保护政策或环保标准的提升都会对环保行业带来有利的发展条件,特别是环保排放标准的提高将可能导致传统治理方法无法达标、无法稳定达标或需增加处理过程导致成本大幅上升,将直接为环保新技术创造出较为可观的市场空间,同时环保政策的监管强度也会对环保行业带来显著影响力。如果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放松部分排放指标或者环保监管强度有所减弱,或者发行人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趋势未能及时发现和把握,都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发行人经营受到宏观经济变化的风险
由于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有色金属企业,而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材料,行业下游需求主要分布在机械、汽车、电子、航空航天、房地产、建筑、家电等行业,对宏观经济增长的依赖度较高,当宏观经济状况向好时,下游行业需求上升、产能扩大等变动导致对有色金属产品需求的增加,推动有色金属产品价格上升,企业盈利向好;当宏观经济走弱时,有色金属下游行业景气度随之下降,需求下行,有色金属行业供大于求,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盈利空间收窄;因此有色金属行业容易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出现周期性波动。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增速大幅放缓,或者出现长期大幅波动的情况,将会导致有色金属行业经营出现较大波动,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资金能力及投资意愿也会随之出现波动,将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新冠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虽然政府部门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国内的新冠疫情也已经得到有力的控制,但是新冠疫情输入性风险依然存在,并且出现了国内局部爆发的情况。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有色金属企业和政府类客户,其环保工程的开展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府及企业环保设施的新建、扩建及原处理设施的技改升级等新项目,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延迟实施;另一方面,已完成立项的环保项目、开工及施工推进也会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带来一定的困难;最后,发行人的新技术的前期业务拓展和现场实验,也会因新冠疫情而增加一定的困难。因此,如果疫情再次蔓延或者反弹,则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5)细分行业的客户集中及依赖的风险
发行人下游客户以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为主,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按照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额)占比较高,分别为61.15%、59.83%、52.72%及69.67%,其中,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4.39%、75.48%、62.31%及87.31%;2019年至 2022年 1-6月运营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 83.79%、82.83%、84.76%及 88.22%,其中,来自报告期内累计运营服务业务收入金额前两大客户的收入金额占报告期运营服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47.21%,对前两大客户依赖性较大;2019年至2022年1-6月药剂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4.20%、76.58%、78.92%及 78.81%,其中,来自报告期内累计药剂销售金额前两大客户的收入金额占报告期药剂销售总额的比例为 65.94%,对前两大客户依赖较大。

若未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主要客户流失,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将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在华中地区(湖南、湖北、河南、江西)的收入分别为 35,188.82万元、21,233.55万元、23,350.61万元和9,328.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40%、59.61%、60.76%和44.53%,占比较高,发行人经营区域较为集中,对华中地区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在开拓华中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场时,发行人作为新进入者,在行业知名度、品牌认知度和市场影响力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业务拓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发行人在华中地区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且在其他区域市场的业务拓展不及预期,发行人可能面临因经营区域较为集中产生的经营风险。

(7)市场竞争的风险
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环保监管也日趋严格,国家对环保产业越来越重视,同时国家对循环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也在持续加大。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会不断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发行人未来在市场拓展等方面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发行人针对有色行业产生的污酸、废水、含砷危废以及被重金属污染的周边环境,发行人研发了污酸资源化治理系列技术、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系列技术、含砷危废矿化解毒系列技术、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技术等核心技术,并均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在重金属污染物治理技术指标、资源回收后综合经济指标等方面均优于常规处理技术,但发行人上述核心技术总体而言前期投资较高,后续运营需要较为专业的人员,因此如果客户预算相对有限或缺乏后期的运营人员,可能对发行人的技术推广构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部分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合同名称及 编号担保 方被担 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 方式担保物签订日期
1编号为 2019年 湘新公业抵字 32586001号的 最高额抵押合 同发行 人发行 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湖南 湘江新区 分行4,300.002019 07 年 月 24日起至 2024年 07月 23 日止最高 额抵 押湘(2017)长沙市不 动产权第 0215085 2017 号、湘( )长沙 市不动产权第 0215038 号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2019.11.2 0
2编号为 362020230180 的最高额抵押工程 公司发行 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4627.612020年 1月 14 日起至 2023年 9月 3抵押湘(2020)宁乡市不 0017528 动产权第 号、湘(2020)宁乡2020.09.0 3
序 号合同名称及 编号担保 方被担 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 方式担保物签订日期
 合同  分行 日止 市不动产权第 0017529号、湘(2020 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7595号、湘(2020 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7527号不动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通过抵押土地使用权向上述银行的贷款余额为 0元。

如果发行人未来向上述银行贷款以满足经营需要,且发行人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则上述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将面临被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

(9)运营服务项目可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 4,167.52万元、7,197.87万元、11,583.36万元和 9,685.02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93%、20.21%、30.14%和 46.23%。报告期内,运营服务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展及利润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动力。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累计运营项目共26个,其中到期结束运营未再续约的项目共 5个,报告期内产生的累计运营收入共 498.02万元,占累计运营收入的比例为1.53%,占比较低。发行人仍在持续提供运营服务的21个项目中有16个项目即将于2022年下半年或2023年上半年合同到期。这些项目的运营合同通常为一年一签,需要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运行状况、市场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运营承包范围等同业主续签合同,导致未来能否继续运营该项目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10)重大合同履约进度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尚在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由于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过程普遍具有实施周期较长、项目环节较多且较为复杂、专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因此,重大合同履约过程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方对治理或修复标准提出新的要求、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自然灾害、新冠疫情再次蔓延等偶发情况,可能导致发行人因需变更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调整项目投入而暂停、延期或无法按期实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大气污染、生活污水等领域的污染治理不断取得进展,全社会对工业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始日益关注,针对重金属污染,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标准规范,不断收紧重金属排放总量、排放限值并开展新增重金属元素管控要求。虽然发行人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但如果发行人不能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准确、及时地对技术工艺优化升级,在研项目无法成功实现产业化,抑或在研发方向上缺乏前瞻性判断,则发行人技术、产品及服务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满足国家新标准而导致市场竞争力降低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保持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持续加强发行人技术人才的梯队建设,将关系到发行人技术创新的持续性和领先性。如果未来出现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流失的情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并将会对发行人的竞争力及长期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发行人专业从事重金属污染防治主营业务所对应的核心技术,包括污酸资源化治理系列技术、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系列技术、含砷危废矿化解毒系列技术、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系列技术等,不仅是发行人的核心机密,也是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部分技术属于专有技术,只能以非专利专有技术的方式存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可能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合同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应收质保金余额)分别为 14,441.99 万元、15,894.35 万元、 16,497.51 万元和15,656.44万元,占各期解决方案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36%、93.06%、105.52%和270.59%,余额和占比均呈现逐年上升的情形。

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客户主要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期间,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未来地方政府出现财政拨款审批时间延长、财政资金紧张拖延付款、下游客户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一方面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会影响发行人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导致发行人运营效率降低,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将给发行人带来不利影响。

(2)存货余额较大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至2022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 7,476.63万元、3,314.27万元、4,203.68万元和10,406.28万元,占同期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20.05%、8.03%、8.51%和19.39%,占比较高,主要是施工中的解决方案业务形成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

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存货余额可能会再次增加。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如果出现实际施工成本高于合同价格等情形,还可能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3)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59%、27.33%、28.73%和33.31%,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尤其是不同解决方案项目呈现出项目制的特点,因受项目承包模式、所处地域、技术成熟度、重金属污染物的具体参数(不同的重金属种类、浓度、进出水指标等)、实际施工难易程度、项目紧急程度、业主方议价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不同项目所耗材料、人工、工期等存在差异,不同解决方案项目的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

若发行人未能准确研判行业发展及下游需求变化,或发行人未能有效控制成本,导致未来承接的个别项目毛利率较低,则将可能导致发行人毛利率出现波动甚至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业绩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聚焦于重金属污染防治,下游客户以国企和政府为主,2019年至2022年1-6月,国企和政府客户产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82.45%、91.33%、91.72%和 81.12%。国企和政府客户在内部投资审批决策、项目管理流程、付款结算流程等都有较强的计划性。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在项目实施时间上有一定的季节性特性,通常为每年前两个季度国企和政府客户开始分批逐步开展项目招标和项目启动工作,在第三、四季度组织实施,下半年尤其第四季度现场作业强度较大。同时,销售定制化设备项目提供的设备及连带的安装及指导安装工作均服务于业主的整体工程,受行业的惯例影响,验收工作一般在第四季度完成。因此,发行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实现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上述情形将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明显的季节性波动,进而给发行人财务和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5)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0.87%、10.06 %、9.71%和6.26%。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建设期内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

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6)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赛恩斯工程依法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税额等税收优惠,同时,子公司东城污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2019年至2022年1-6月各期,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分别为 781.69万元、664.50万元、645.35万元和 528.9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8.47%、11.96%、12.07%和13.19%。如果未来国家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发行人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而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则可能提高发行人的税负水平,从而给发行人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7)原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人力成本上升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影响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的设备成本、工程施工成本、运营维护成本、药剂原材料成本等。目前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均有多家供应商,部分材料的采购价格随市场行情有所波动,但整体较为稳定。若未来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格以及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人力成本等上升,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可能随之提高,盈利能力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
(1)快速发展给发行人内部控制带来的风险
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的不断增长,以及未来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将趋于复杂,对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等方面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未来发行人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无法与发行人规模迅速扩张的趋势相匹配,以及发行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未能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将会使发行人面临一定程度的内部控制风险。

(2)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合计持有发行人 44.27%股权,分别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董事兼副总经理、项目管理部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共同控制发行人。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为兄弟姐妹关系,已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涉及发行人决策事项时,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应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如果《一致行动协议》未能有效履行或有效期届满,则可能导致上述一致行动执行不力,进而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并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5、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应当中止发行。因此,发行人存在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或发行认购不足等发行失败风险。

6、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套环保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果未来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影响项目进程,将可能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其预期收益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

(2)部分募投项目在设置抵押土地上实施风险
2020年 9月 3日,发行人将拥有的“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7527、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7528、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7529、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017595号”土地使用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办理最高债权额度不超过 4,627.61万元的抵押担保。该土地系发行人募投项目“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套环保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用地,若发行人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将面临资产被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作为国内领先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发行人始终专注于解决含重金属污酸、废水、废渣治理以及重金属污染土壤环境修复的痛点、难点。

发行人先后攻克有色金属行业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含砷危废无害化处置和污酸资源化治理等技术难题,并获得了诸多荣誉。发行人基于自身核心技术提供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具有工艺稳定且效果好、运行成本低、资源化效果显著、集成度高、工艺简单等优势,建成多项有代表性的重点环境保护应用项目,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

识产权的积累,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研发团队;配备了完善的研发实验室及相关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多个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同时,发行人积极拓展获取产品和技术的渠道,持续关注国内外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发展动态,并积极与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环境保护研究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国内知名科研单位建立多方位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持续提升研发实力,保持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叶强、王祎婷担任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叶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06,SZ)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财通证券(证券代码:601108)公开配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387)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叶强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已申报在审项目有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王祎婷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王祎婷无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在审项目。

叶强、王祎婷在担任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后,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中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有限公司),赛恩斯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柴立元、陈希平、闵小波、陈四保共同出资组建,于2009年7月9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3019300002279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赛恩斯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50.00万元。

赛恩斯有限公司以2016年 12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总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伟荣,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46918100016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112.00万元,股份总数7,112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开发及运营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承包、施工;污水和废水处理剂、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2年9月7日第二届第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本公司将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湖南信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Scie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o.o. Bor等4家子公司纳入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和七之说明。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子公司 Scie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o.o. Bor从事境外经营,选择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七)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八) 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 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①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 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工具减值
(1) 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并采用三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
款项性质
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
其他应收款—押金保证金组合
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
其他应收款—社保公积金组合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组合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3) 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1) 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票据类型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账龄 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
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合同资产——质保金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款项类型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资产
2)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应收账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 5.00
1-2年 10.00
2-3年 20.00
3-4年 50.00
4-5年 80.00
5年以上 100.00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 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九)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库存商品、原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 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 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 合同成本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 投资成本的确定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4.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 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合并财务报表
1)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二)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30 5.00 3.17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00 9.50-19.00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办公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5.00 19.0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4 5.00 23.75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 5.00 31.67
(十三)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四)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 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五)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特许经营权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 目 摊销年限(年)
土地使用权 按许可年限
专利权 按许可年限
特许经营权 按许可年限
3.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六)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七) 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 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 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十八) 预计负债
1. 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 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十九) 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 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 收入
1. 2020-2022年1-6 月
(1) 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计量原则
1)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 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提供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获得的收入包括环保工程项目、销售定制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设备及技术服务。

对于环保工程项目,由于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覆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公司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竣工验收时点履约进度确认至100%;最终结算金额与累计已确认收入的差额计入竣工结算当期的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定制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设备,公司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取得买方签署的使用验收报告时,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对于技术服务收入,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技术资料交接单或验收单时,确认技术服务收入。

2) 药剂销售
公司药剂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于产品交付客户,取得客户确认的过磅单时确认收入。

3) 运营服务
公司提供的运营服务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提供服务时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量确认运营收入。

4) 其他收入的确认
公司其他收入主要包含施工分包收入。

施工分包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进而确认施工分包收入;最终验收时点履约进度确认至100%;最终结算金额与累计已确认收入的差额计入竣工结算当期的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 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 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4) 建造合同
① 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② 固定造价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加成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③ 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为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执行中的建造合同,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执行的亏损合同,按其差额确认预计负债。

(2)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 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提供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获得的收入包括环保工程项目、销售定制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设备及技术服务。

对于环保工程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项目完工进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具体为根据累计已完成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竣工验收时点完工百分比确认至 100%;最终结算金额与累计已确认收入的差额计入竣工结算当期的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定制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设备,公司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取得买方签署的使用验收报告时,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对于技术服务收入,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技术资料交接单或验收单时,确认技术服务收入。

2) 药剂销售
公司的药剂销售业务,于产品交付客户,取得客户确认的过磅单时确认收入。

3) 运营服务
公司提供的运营服务业务按照提供服务时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量确认运营收入。

(二十一) 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二)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三)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四) 租赁
1. 2021-2022年1-6 月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①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③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④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 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 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2019-2020年度
(1)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二十五) 分部报告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 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 能够通过分析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四、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
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免税、20%、16%、13%、
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 10%、9%、6%
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12.5%、15%、20%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本公司 15% 15% 15% 15%
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有限
15% 15% 15% 15%
公司
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
12.5% 12.5% 12.5% 免税

湖南信泰环境服务有限公
20% 20% 20% 20%

Science Environmental
15% 15%
Protection d.o.o. Bor
(二) 税收优惠
1.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系污水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印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 7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自2022 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 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020年9月取得湖南省科技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3年9月,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公司报告期内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9年9月5日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2年9月,目前已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已评审通过,正在进行备案环节,2019-2021年度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2022年1-6月所得税暂按15%计缴。

3)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系污水处理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宁乡东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度7月起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9年处于所得税免税期,2020-2022年度处于企业所得减半征税期。

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邵东项目部与全资子公司湖南信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系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库存现金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银行存款 155,301,367.99 178,502,873.08 129,674,252.57 86,377,731.21 其他货币资金 4,729,061.59 8,242,799.80 2,375,704.33 4,288,847.53 合 计 160,034,429.58 186,749,672.88 132,053,956.90 90,670,578.74 (2) 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 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银行承兑汇票保
1,949,497.53 6,622,081.66 1,677,897.19 2,833,128.67
证金
履约保函保证金 2,779,564.06 1,620,718.14 697,807.14 1,455,718.86 合 计 4,729,061.59 8,242,799.80 2,375,704.33 4,288,847.53
2. 应收票据
(1) 明细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2022.6.30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种 类
账面价值
计提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2,349,552.41 100.00 100,107.62 0.81 12,249,444.79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10,347,400.00 83.79 10,347,400.00
商业承兑汇票 2,002,152.41 16.21 100,107.62 5.00 1,902,044.79 合 计 12,349,552.41 100.00 100,107.62 0.81 12,249,444.79 (续上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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