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60388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相关事项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01:25:28 中财网
原标题:数据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相关事项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就《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违规减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相关事项之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上市公司”或“公司”)前期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数据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监管函》提及的相关内容向相关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本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高度重视贵所来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股东承诺情况进行了全方位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情况
1、本次大宗交易概况
2018年 11月,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公司1.67%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旭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旭沣”),上海旭沣在受让取得数据港股份后即完成合伙企业退出。

2、相关股东就拆分及承诺承接相关事项的约定情况
经与数据港、钥信信息及上海旭沣沟通了解到,相关方对持股平台拆分事项(即上海旭沣退伙事项)进行了约定,未对上海旭沣承接钥信信息IPO时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3、钥信信息本次大宗交易行为违反承诺
根据钥信信息在首发上市时作出的减持意向承诺,其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次大宗交易中,钥信信息将公司 1.67%的股份拆分给上海旭沣,实质上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少了登记在钥信信息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减持。

钥信信息本次减持未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违反了减持预披露承诺。

(二)减持收益上缴金额及相关措施
经与数据港及钥信信息沟通了解到,目前公司董事会已敦促股东钥信信息履行IPO承诺中约定的收益上缴事宜,钥信信息就应当上缴公司的减持收益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已报数据港董事会。

钥信信息认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违反IPO承诺减持股份事宜所得收益的定义及收益的计算方式,其经案例检索及法律论证就 2018年两笔大宗交易违反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合计为 4,489,176.74元,钥信信息已将上述收益返还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并拟与公司就支付上述收益金额签订协议。

目前公司董事会对钥信信息上述收益返还提案不认可,并将于一个月内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二、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2、查阅了钥信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的承诺;
3、查阅了钥信信息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协议》;
4、查阅了2018年11月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持股平台拆分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对照相关公告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核查钥信信息及上海旭沣等股东是否存在违规减持的情形; 5、访谈了上市公司董秘、钥信信息及上海旭沣的主要负责人,了解了2018年11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持股平台拆分及IPO承诺承接的情况,各方对减持收益计算及上缴拟采取的措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前期钥信信息反馈2018年11月大宗交易系持股平台拆分,拆分后上海旭沣应当承接钥信信息IPO时做出的承诺,经过保荐机构进一步督促核查,钥信信息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同时相关方未对上海旭沣承接钥信信息IPO时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上海旭沣对于承接钥信信息 IPO时做出的承诺存在异议,根据目前获得的事实情况,保荐机构认为上海旭沣无需承接钥信信息IPO时作出的承诺。2018年11月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公司1.67%的股份转让给上海旭沣,实质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少了登记在钥信信息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减持。钥信信息本次减持未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违反了减持预先披露承诺。

2、钥信信息就应当上缴公司的减持收益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已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股东上述收益计算方式与公司理解的按收入减成本计算收益逻辑不一致,因此认为股东提交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合理、收益金额可能偏低,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不认可该提案,后续将于一个月内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荐机构基于收益通常为收入减成本及其他事实情况,也不认可该提案,后续将督促上市公司妥善处理因钥信信息违反IPO承诺减持股份事宜所得收益上缴事项,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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