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特定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查询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获悉股东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投”)存在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减持情况
武汉铁投分别于2020年8月、2020年9月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取得周建灿持有的公司首发后限售股12,978,644股、2,105,263股,合计15,083,907股[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上述15,083,907股股份于2022年11月3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周建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7.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武汉铁投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取得周建灿持有的公司15,083,907股股份,需要继续履行周建灿作出的相关承诺。武汉铁投本次股份减持违反了“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承诺。 三、其他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日通过通讯方式告知包括武汉铁投在内的共5家通过司法拍卖或执行法院裁定取得周建灿股份的股东,需遵守周建灿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将持续督促武汉铁投严格遵守周建灿作出的相关承诺,并持续关注武汉铁投的减持情况。 同时,公司也将持续加强对 5%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督促公司股东合规减持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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