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30049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三、股东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华农”)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实际控制人梅锦 方承诺: (1)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温氏股份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温氏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温氏股份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 内再行卖出温氏股份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温氏股份所有。在本 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 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因温氏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 所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 2、公司吸收合并大华农时,担任大华农监事的梁志雄承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大华农股份,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大华农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吸收合并实施后,承诺自温氏股 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因本次 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梅锦方和梁志雄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梁志雄、黎少松、 秦开田、赵亮、梅锦方及林建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买入或者卖出 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梁志雄、黎少松、秦开田、赵亮、梅锦方及林建兴将根据 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 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进展情况。 2、梁志雄、黎少松、秦开田、赵亮、梅锦方及林建兴本次减 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 梁志雄、黎少松、秦开田、赵亮、梅锦方及林建兴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梁志雄、黎少松、秦开田、赵亮、梅锦方及林建兴不属于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 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梁志雄、黎少松、秦开田、赵亮、梅锦方及林建兴出具的《股 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1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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