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603022):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代码:603022 股票简称:新通联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 92 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6-45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繁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国举)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2年 11月 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 19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3 / 19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 19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其自身经营需要,远澈毕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2022年 7月 2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8),远澈毕方计划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且任意连续 90日内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截至 2022年 11月14日,远澈毕方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9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8%,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此外,远澈毕方于 2022年 8月 3日-2022年 11月 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6,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相关媒体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明确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暂无其他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如计划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 1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远澈毕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 28,85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4266%。 本次权益变动后,远澈毕方持有上市公司18,85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266%。 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澈毕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澈毕方于 2022年 11月 14日与济南志璟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济南志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澈毕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转让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乙方”) 受让方: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甲方”) 7 / 19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1.1 在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转让至甲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下称“目标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1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 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29】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9,290】万元。 2.2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应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2.2.1 第一个付款周期:本协议签署后,就本次股份转让乙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双方的缴费通知(下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574】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60%)。 2.2.2 第二个付款周期:目标股份过户后支付但最晚不超过【12】个月内(含当日),甲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716】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40%),至此,甲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2.2.3 目标股份过户:当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达到合计【5,574】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60%)后,并且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 8 / 19 2.2.4 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2.3 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目标股份的过户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后按照本协议第 2.2.3条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在目标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4) 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5.00】%,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 9 / 19 不变。 3.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出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远澈毕方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2年 7月 26日发布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8) 12 / 19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国举 2022年 月 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