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消费 (51323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2年11月16日 10:36:06 中财网
原标题:H股消费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年 11月 14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2年 12月 2日至 2022年 12月 14日 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2年 12月 15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7号楼 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年 12月 1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2年 12月 2日至 2022年 12月 14日 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 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7号楼 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2年 12月 14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基金合同》和《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二:

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 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12月1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转换期间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进行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将 2022年 12月 20日至 2022年 12月 23日(含)期间设置为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期,转换期期间,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转换期结束后,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正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修订内容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等对上述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时间及业务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有关调整情况及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正式实施日,敬请投资者关注。

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由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如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正式转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该日仍不能办理,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安排请遵循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相应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有关内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标题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 管理人 (二)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8)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8)委托第三方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 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委托证券经纪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 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 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 为准; (2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
  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九、特殊 情况的处 理第 2点2、由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2、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证券经纪机构及第三方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造成的影响。
(二)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标题修订前修订后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一)基 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第 2点、 第 3点2.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资金账户。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 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 纪商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三)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第 2 点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也可称 “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四)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四)基金证券交 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基金证券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 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四)基金证券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 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 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 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 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 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 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 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 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 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 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 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 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 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 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 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证
    
    
    
    
    
    
    
    
    
    
    
    
    
    
    
  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 行(三)指 令的发 送、确认 和执行的 时间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 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一)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 股指期货 交易的证 券经营机 构、期货 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 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 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 事项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与证券经纪机构 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以及证券经纪机构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因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 排 第 1点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
  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 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 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 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 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 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 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 划款,即银证互转。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 排 第 3点3.证券交易资金的 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 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 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 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 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的清算交收。管理人应遵
    
    
    
    
    
    
    
    
    
  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 涉及 T+0日非担保、 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 管理人应在 T+0日 15: 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 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 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 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而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 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 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 配合,由此给基金及基 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 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 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 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 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 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 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 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 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 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 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 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 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 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 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 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 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 指令。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 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 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交易记 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 资金、证 券账目和 交易记录 的核对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 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 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 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 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 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 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 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 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 对。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 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 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并 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对账单 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 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 证券账目,并与证券经纪商 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 对,确保账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 账目。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二)净 值差错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 券经纪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为实现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已就转换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评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证券公司已就转换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华夏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会议议案未能通过的可能。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估值效率降低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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