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 2022年 11月 16日起对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对于持有期限小于 7天(不含 7天)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 7天(含 7天)小于 30天(不含 30天)的投资者,收取 0.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 30天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5. 表决权
6. 适用的销售机构
7.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修订了《托管协议》中部分操作条款。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
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
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
处理。 |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新增)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 |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类基金份额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 … | …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基金 |
| | 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
|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
|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申 |
|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
|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
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
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
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
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
|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
第八部分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
|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
|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新增)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新增)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第 2-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份额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分别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
|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
|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
(新增)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披露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 |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一)
…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
监督和核查 |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
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
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
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 |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 |
| 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
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
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
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
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
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比照前款进行。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
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
交易的 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
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选择代理期货买卖的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 | (五)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 |
|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
对;基金管理人将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
送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
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
据进行账务处理。 |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
管理人将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送至
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登记机构根据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该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
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5、当某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
| 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某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基金收益
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
的规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份额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分别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
|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基金收益
分配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
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
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 |
十一、基金费
用 | … | …
(增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第 2-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十一、基金费 |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 |
用 | 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 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