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马(603130):云中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云中马:云中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云中马 股票代码:603130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unzhongma Co., Ltd.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王村工业区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11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程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永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公司股东云中马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雪梅、陆亚栋、 蒲德余、唐松燕、叶卓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叶冬英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符合启动条件时,依次按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或前一顺序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的,则继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应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进行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履行内部程序后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完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 3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的股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10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 3个月内完成股份增持。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的股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3个月内完成股份增持。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明确要求其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四)约束措施 当启动条件达成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免于发生要约情形的除外)。 五、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 诺 1、本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 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程洁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永周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 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司股东云中马合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企业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信息确定。 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界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承诺 本人确认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信息确定。 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界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界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我们为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以上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积极稳妥地推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境内上市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增强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在公司层面上,公司管理层将持续优化量化考核指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优中选优的晋升机制。在运营方面,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升级现有平台。在销售方面,公司将进一步搭建全国销售网络,扩张销售网络的深度和广度,开拓公司尚未涉足的地市市场,增强销售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回报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兹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明确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股东云中马合伙承诺 为明确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企业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企业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3、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4、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所需流动资金等投入。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十、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一、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理、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88号”文核准,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0万股新股。 2、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15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14,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3,500万股于 2022年 11月 1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云中马”,证券代码为“603130”。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3、股票简称:云中马;股票扩位简称:云中马股份 4、股票代码:60313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000,000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5,000,000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无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叶福忠先生持有公司 6,151.325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8.58%,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叶福忠先生,1975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浙江省好企业家”、2021中国纺织行业年度创新人物。主要工作经历:2002年 3月至 2009年 6月,任云中马染织(后更名为云中马集团、偌希科技,下同)执行董事;2004年 4月至今,历任温州市嘉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8年 3月至 2018年 12月,任温州展宏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 3月至今,任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9年 11月,任丽水云中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10月,任浙江圣傲姬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9年 4月,任浙江圣傲姬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 5月至今,任云中马贸易执行董事;2021年 3月至今,任云中马新材料执行董事;2010年 9月至 2016年 12月,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 6月至 2016年 12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16年 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5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3,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42,676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
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列表如下:
上述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以及2022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 2022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99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 2022年 9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本公司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公司 2022年 11月 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三季度财务数据,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年 1-9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 1-9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总资产为 153,051.40万元,较 2021年 12月31日增加 14.59%,主要系 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多点散发,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产品销量及销售收入较去年增加导致流动资产增加;同时年产 50000吨高性能革基布坯布织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工程项目投入持续增加,导致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有所增加。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92,827.98万元,较 2021年 12月 31日增加 13.55%,主要系公司持续加大土建、厂房建设力度,流动资金需求较大,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增加所致。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60,223.43万元,较 2021年 12月 31日增加 16.22%,主要系公司持续盈利。 2022年 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44,302.4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55%,主要系 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多点散发,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产品销量增加所致。2022年 1-9月,公司营业利润为 9,537.6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8.5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406.1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906.6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7.14%,主要受 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影响,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综合毛利率下降,同时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利息支出等有所增加,净利润水平有所下降。 2022年 1-9月,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80元/股,较上年同期下降17.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66元/股,较上年同期下降27.14%,主要系 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影响,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综合毛利率下降,同时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利息支出等有所增加,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 2022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040.62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 176.6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元/股,较上年同期变动 176.69%,主要原因包括:(1)公司预判坯布价格已经低位,向供应商订货,预付货款增加;(2)公司为扩大产销量,存货采购增加,货款支付金额增加;(3)员工人数较上年同期增加,支付员工薪酬上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影响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级分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