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颐享养老一年混合(FOF) (012167): 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10:08:25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安盛颐享养老一年混合(FOF) : 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96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产品主要导向,属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1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风险揭示书、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增加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Y类基金份额等内容,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及“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作出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其余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3月15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未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第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个人养老金基金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笔有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的1年对日,若1年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支付: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允许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不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57、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仅允许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CEO、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9月至今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Fuji Oak Hills公司董事。自2009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 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公司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 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10月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 4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年1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1年 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自2021年9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202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至2003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年;2003年至2007年10月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4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2010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3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年5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9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起,担任浦银安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ESG 12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至 2021年 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中共党员,1998年参加工作,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IT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年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基金研究总监及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 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FOF业务部总监。2020年10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兴荣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泰和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缪夏美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2013年9月至2021年11月先后分别任职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研究院宏观国债期货研究员、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及平安养老险责任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11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FOF业务部拟任FOF基金经理之职。2022年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兴荣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5人,平均年龄 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297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9928.1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国民生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96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1年 9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21年12月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9,9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1,486,592,191.73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858.3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1年12月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7日开放了申购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可对 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规则另行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有效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对 Y类基金份额开通定额赎回功能,具体业务办理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本基金的 Y类基金份额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开通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功能,定期支付、定额赎回发起的自动赎回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相关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申购Y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2、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如有)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费率
M <100万0.10%1.00%
100万≤ M <200万0.08%0.80%
200万 ≤ M <500万0.06%0.60%
M ≥500万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或Y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或Y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0800=9,167.58份
即: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或Y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9,167.58份该类基金份额。

(2)上述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1年,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6、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或Y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9、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6、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给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确认赎回申请,赎回金额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10%以上的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主动资产配置和精选基金的投资方法进行投资,在通过VaR和风险预算模型控制整体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ETF、LOF、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稳健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10%-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其中,上述权益类资产为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 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大类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模型,灵活配置大类资产组建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实现基金资产在长时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通过对全球、国内的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深入研究,形成对权益、固收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观点,进一步应用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Black-Litterman模型)确定其组合权重,实现基金资产在大类资产间的有效配置。同时,通过独创的量化基金优选模型来筛选基金,获取大类资产内部的 Alpha,最终实现基金资产在长时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为稳健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通过主动资产配置、分类精选基金和组合波动控制的全流程风险管理,确保组合处于相对低波动率,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本基金定义风险的方法是控制投资组合的波动率。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上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基本思路,分别确定各类资产在中长期的权重配置区间以及在短期内的具体配置权重,遵循灵活配置、有效分散风险的原则,实现整体基金资产在长时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

(1)战略资产配置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大类资产的稳健配置获得长期较高的风险收益比。基于对全球、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分析框架,形成流动性、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要素的中长期观点,进而形成对股、债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观点,应用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Black-Litterman模型)来决定资产类别的选择和投资权重的区间,并定期进行审核调整。资产类别的适度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内资产的相关性,降低单一资产下的系统性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与战略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获取短期较高的风险收益比。本基金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面临的政策因素、宏观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动态修正对股、债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观点,应用量化模型(Black-Litterman模型)来确定具体的投资权重,进行短期战术资产配置的调整。同时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战术资产配置与战略资产配置的一致性。

2、基金选择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a.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b.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c.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在大类资产配置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进一步挑选出该类别中最优秀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对该类优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筛选,在综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后,形成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匹配的基金产品组合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进行初步过滤;其次进行定性阶段的深入分析和调研,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选择投资品种;最后对拟投资基金组合进行风险收益测算分析并进行日常监控。

(1)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权益类基金包含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前者包括股票型基金和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 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后者包含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和 ETF。

权益类基金的投资采用“核心-卫星”策略,配置具有稳定 Beta、较高 Alpha的主动型基金作为组合的“核心”;同时配置符合市场轮动方向的行业、风格、主题性的被动型基金作为“卫星”,以期获得市场的 Beta。本基金运用量化模型对标的基金的业绩和风格稳定性做长期的监控和分析。

被动型基金的结构相对简单,而且具有低成本优势,本基金对被动型基金的选择主要从标的基金跟踪指数的特征、业绩的跟踪误差、基金规模和流动性四方面来考量。

主动型基金的选择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定量方面,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考察标的基金投资业绩的稳定性、夏普比率等风险收益的指标,初步筛选出符合投资目标的基金池。具体指标包括:1)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2)基金的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位数。定性方面,结合基金经理的投资思路和投资组合的行业、风格特征,考察其投资行为的稳定性;同时也要求其基金管理人具有稳定的投研团队,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记录。

(2)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根据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范围,将其分为纯债基金、一级债券基金和二级债券基金。

固定收益类基金的选择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定量角度,本基金运用量化模型计算标的基金的久期、杠杆和信用暴露,并依此进行分组,选择组内风险收益比较高的基金进入备选库。进一步结合自上而下对利率方向、利率曲线形状的判断来确定组合久期的长短、杠杆的高低,对经济增长的判断来确定组合的信用暴露。

定性角度,固定收益类基金业绩的持续性往往与管理人的债券投资水平、风险管理水平和基金交易运营水平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从投资理念、投资过程、投资人员等角度出发进行定性分析。具体指标包括:1)投资理念: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公司业务拓展目标等;2)投资过程:考察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否严谨,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3)投资人员:考察人员的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业经历、组织架构等。

(3)现金管理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使用的现金管理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的选择主要从规模、流动性、快速赎回机制和管理团队稳健程度这几方面考量,考虑到费用和转换便利,优先选择所投资的权益、固收类基金所在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10%-25%,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 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4)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6)、(7)、(8)、(16)、(21)、(25)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本基金进入清算期止。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须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须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0%+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收益率×2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旨在反映内地所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走势。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国内地市场上所有成立满三个月的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开放式股票基金整体绩效表现的基金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产品主要导向,属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本基金的 Y类基金份额及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是指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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