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688168):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2-064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鲲鹏二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鲲鹏”)、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通”)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2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股东武汉光谷烽火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谷烽火”)持有公司股份4,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股东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崚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5%,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080,000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达晨鲲鹏与达晨创通、光谷烽火、崚盛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其中股东达晨鲲鹏与达晨创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761,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股东光谷烽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761,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股东崚盛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761,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1、其他方式取得是指公司实施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2、本次仅崚盛投资持股平台进行减持,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直接持股部分减持。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深圳市达晨鲲鹏二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合计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崚盛投资锁定期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锁定期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4)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曾辉、段彬、夏振富承诺如下: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 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4、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吴笛、柳泳、李洪宇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5、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间接股东段彬、柳泳、 李洪宇、刘声明、乔峰亮、李远承诺如下: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除此之外, 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6、股东达晨鲲鹏、达晨创通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7、股东光谷烽火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处受让的202万股安博通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安博通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8、股东达晨鲲鹏、达晨创通、光谷烽火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4)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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