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FOF) (009383): 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FOF) : 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20年9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三个月方可赎回,即在三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需合理安排资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1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9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FOF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中基金: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FOF基金 55、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56、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罗熹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党委委员(改制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曾北川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任职,曾任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分行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人保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部、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秦岭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西南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部、业务组负责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党委委员,中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林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董事长。现任华兴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及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冯祥英先生,公司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共青团中央工作,历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培训中心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其间:挂任广西玉林市市委常委、副市长)。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曾北川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蔡红标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筹)负责人、信用评估部总经理、宏观与战略研究所/中国人保研究院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研究中心所长(部门总经理)、产品与营销部总经理等职。 吕传红先生,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若宗先生,北京大学工程硕士。曾任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22年8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2年11月16日起任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武丹女士(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 余东发先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蔡红标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永超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34只,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刘玲玲 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http://www.ebscn.com/ (8)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3)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7)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邮编:100053 (19)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 025-5687801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20)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网址:http://www.duxiaom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21)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发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名称: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0年2月19日经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281号文核准,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1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39,243,832.62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38,992.39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7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39,243,832.62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8,992.39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39,282,825.0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0年9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9月17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书面确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0年9月17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个月的对应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上述50%集中度的要求。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应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可选择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未满三个月或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跟踪研究经济运行态势及所处周期、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基于对不同市场状态的判断,对各大类资产的价值水平和未来趋势进行评估,进而对本基金的组合资产进行配置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际政治环境在局部的不确定性及在经济贸易、金融领域内可能形成的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型资产优化配置,将有效提高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状态下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有助于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战术型资产配置层面。宏观基本面分析,由于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关系出现异常,参考资产相对价值有利于判断资产价格是否已经反映经济周期波动。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综合宏观(Macro-economy)、估值 (Value)、政策(Policy)构建战术资产配置分析框架,简称“MVP”框架。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各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 整,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大类资产收 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市场估值、相关性变化、市场情 绪等因素。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本基金将依据基金管理人构建的基金筛选体系进行 基金的筛选,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甄选优质证券 投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1)基金投资理念及研究体系 本基金通过成熟的基金投资理念及方法,分析和把握市场风格,寻找不同风格 中表现突出的基金,将市场风格与基金品种进行良好对接,最终精准选择标的,获 取较好投资业绩。 图:基金投资理念解析图 我们构建了一套全面的基金研究体系,为投资提供扎实的研究依据。包括策略研究、品种研究、风格研究、定量研究等,最终的研究成果将转化为基金池。 (A)策略研究:构建了A股策略研究体系,综合了影响市场波动的多项因素,以此为依托制定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市场策略研究着重从供求关系、市场预期和估值水平三个角度出发,根据市场 不同阶段的特征抓住主要矛盾,形成对市场短期和长期趋势的专业判断。 (B)基金品种研究:基金部对基金品种的研究覆盖面广,对基金风格的研究长期深入。对基金经理有较深入的了解和长期跟踪,需要观察其是否言行一致,为此部门建立了系统的基金经理档案,为每个人贴上不同的风格标签。 通过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跟踪,形成调研报告、推荐建议并最终形成调研档案。 此外,每个季度,基金研究员都会根据基金公司季报,利用数据和平时积累的档案资料对基金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筛选。 (C)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基金综合评价体系是一个全方位评价和筛选优秀基金的系统,采用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投资管理能力突出、产品定位清晰的基金用于构建基金组合。基金研究员将定期更新和维护基金池,并根据评估效果和投资实践对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包括指标选择、权重设置和评分标准等进行修订,不断提高基金评价质量。 (2)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科学严谨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可以有效避免投资决策出现随意性和风险事件。 投资经理会定期回顾和动态优化基金组合,使业绩的持续性更有保证。 首先通过基金调研、跟踪和评价,形成基金档案,供基金投资决策备选。其次, 根据基金季报,分析基金持仓结构、净值表现、近期策略等,在内部充分讨论的基 础上维护和更新基金池。最后,根据市场研判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组合进行结构和 仓位的动态调整,提升投资业绩,并定期回顾检查。 图: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图 (3)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金的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3、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流动性管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金管理人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现金流管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管理策略。根据投资组合优化策略的需要,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不同市场、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以实现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在差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跨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 )、(18)、(19)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债总财富指数是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考虑了基金组合的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各个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本基金管理人选定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与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1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6月30日,摘自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2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