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混合 : 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11月22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23年11月21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但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6.2.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具体折扣费率、计费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6.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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