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300876):蒙泰高新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蒙泰高新 股票代码:300876 公告编号:2022-065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Modern High-tech Fiber Co., Ltd (住所: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2年 10月 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蒙泰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Modern High-Tech-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66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0,000.00万元(3,000,00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0,000.00万元(3,000,000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 11月 25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 11月 2日至 2028年 11月 1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 5月 8日至 2028年 11月1日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年 11月 2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6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 11月 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3,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30,0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 11月 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3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2年 11月 2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蒙泰转债”,债券代码“123166”。 本公司已于 2022年 10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 发行人基本概况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9号)同意注册,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蒙泰高新总股本为 9,600万股。2020年 8月 24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0876,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自上市以来,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是以丙烯聚合得到的等规聚丙烯为原料纺制而成的合成纤维。长丝是指化学纤维加工得到的不经过切断工序的连续丝条,长度一般以千米计。 公司生产的丙纶长丝按其性能不同可将其分为常规纤维和差别化纤维。常规纤维指普通常规性能的化学纤维,主要用于常规型纺织品。差别化纤维是指通过改变物理形态、添加改性剂、复合纺丝等方法使纤维具有某种或多种特殊功能而有别于普通常规性能的化学纤维,包括有色、细旦、超细旦、异形截面、中空、高强低收缩,以及具有防霉、夜光、远红外、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老化、抗菌、导电等功能的纤维,差别化纤维主要应用于对外观、形态、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纺织品。 公司主要产品如下: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总股本为 96,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郭清海直接持有公司 3,67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清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1011519691026****,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本次可转债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 2022年 1月 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 1月 25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2年 2月 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于 2022年 7月 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2022年 8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2〕1906号文,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 30,000.00万元(3,000,000张)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蒙泰转债总计2,621,477张,即 262,147,7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7.38%。 (三)发行价格:100元/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95,439,027.30元。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七)配售结果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蒙泰转债总计 2,621,477张,即 262,147,7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7.3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缴款认购 372,889张,即 37,288,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2.43%;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合计为 5,634张,包销金额为 563,400元,包销比例为 0.19%。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为 2022年 10月 31日(T-2日)至 2022年 11月8日(T+4日)。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可转债前10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十名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明细如下表所示: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后的余额297,169,811.32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年 11月 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第 000808号”《验证报告》。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清海 住所: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联系人:朱少芬 电话:0663-3904196 传真:0663-327805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徐学文、李光柱 项目经办人:刘宸劭、张莹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经办律师:王贤安、杨勇、邓迪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五)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101 经办人员:胡志刚、颜利胜 电话:020-38730381 传真:020-38730375 (六)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3楼 经办人员:陈刚、陈思敏 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0755-82872090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 电话:0755? 88668888 传真:0755? 82083104 (八)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 账号:51001870836051508511 (九)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楼 电话:0755-2189 9999 传真:0755-2189 9000 第六节 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3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2年 11月 2日至 2028年 11月 1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3、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5、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 11月 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年 5月 8日至2028年 11月 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6、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6.1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7、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 8、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2年 11月 2日(T日)。 (六)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 11月 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蒙泰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蒙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 11月 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1250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31250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股股本 96,00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000,000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100.00%。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876”,配售简称为“蒙泰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蒙泰高新”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370876”,申购简称为“蒙泰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 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八)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蒙泰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蒙泰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1 0 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5)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可转债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七节 发行人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公司聘请了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资信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行债券,无需要履行的债券偿还义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蒙泰高新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偿债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基本上在 2.00以上,保持在较好水平,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好。2020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大幅增加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导致流动资产增加、以及偿还部分银行借款导致流动负债减少所致。2021年末和 2022年 9月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大幅降低系公司短期借款增加导致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较低水平,偿债风险较低,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末下降系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所致。2021年末和 2022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末上升系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存在一定波动,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好。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利息保障倍数维持在较好水平。同时,公司银行资信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也不存在或有负债等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经过行业内多年耕耘,公司得到了市场、客户和合作银行的高度认可,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信用资质,未来可通过内部盈利积累、银行授信、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综合上述因素,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和 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大华审字[2021]001232号和大华审字[2022]00224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 2022年三季报已于 2022年 10月 28日公告,详情请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zse.cn/)查询。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持有待售资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计入本期损益的折旧和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额; 9、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暂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 3.0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 1,147.23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规定的上市条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已聘请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879.84万元、8,007.12万元、6,918.27万元,平均三年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268.41万元,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按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30,000.00万元,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利率计算,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1万吨膨体连续长丝(BCF)以及 0.5万吨细旦加弹长丝(DTY)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 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23.29%、3.41%、14.07%和 17.60%,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561.74万元、3,825.80万元、5,507.72万元和 544.53万元,整体现金流量情况良好。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完成后,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和 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大华审字[2021]001232号”和“大华审字[2022]00224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2年 4月 7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723号”《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蒙泰高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 2021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大华审字[2021]001232号”和“大华审字[2022]00224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和 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007.12万元、6,918.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263.45万元、5,501.31万元。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委托理财、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情况、类金融投资情况,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以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1-68826802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徐学文、李光柱 项目协办人:黄婷婷 项目经办人:刘宸劭、张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蒙泰高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上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蒙泰高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蒙泰高新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