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科技(300786):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3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李旸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36,8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743%),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34,2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186%)。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股份)。 2、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841%),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38,7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21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股份)。 3、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9,2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430%),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108%)。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股份)。 4、若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日至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出具的《关于国林科技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减持原因、股份来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及比例
2、减持期间:上述人员窗口期不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实施(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 3、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监事李旸女士、副总经理肖盛隆先生、副总经理刘本国先生出具的《关于国林科技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11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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