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0012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eigang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平阳县第一农场第四作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12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 4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6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7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12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14 六、利润分配安排 .............................................................................................. 16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 .............................................. 19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20 九、其他承诺 ...................................................................................................... 2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3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 23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2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6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 26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7 四、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30 二、发行价格 ...................................................................................................... 30 三、每股面值 ...................................................................................................... 30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 30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 30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3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31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31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31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1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一、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 32 二、公司 2022年 1-6月经营业绩情况及财务状况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6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3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 36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冈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炳松、李玉荷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6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承炜投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周翔控制的股东炜仕投资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6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於金华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木锦伟、周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6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洪星、苏斌峰和何松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本公司其他股东儒瑾诚投资、诚致尚投资和金达胜投资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儒瑾诚投资、诚致尚投资和金达胜投资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周炳松、李玉荷和承炜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但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公司/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本人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触发股价稳定预案。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于 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公告后 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预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后,某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 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也将督促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本公司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若本公司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与本公司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本公司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发行人有权责令本公司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否则,发行人有权相应冻结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现金分红,冻结期限直至本公司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系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本人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发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否则,发行人有权停止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停发薪酬、津贴等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本公司/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应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并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将自违反本人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如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若本人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利润分配安排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3,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6、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规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为填补本公司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扩大业务规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协调公司资源,加大相关产品营销力度,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的行业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为实现未来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持续推进业务升级,提升公司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 为进一步实现公司可持续性发展,丰富公司产品条线,公司将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设计能力,扩大生产制造规模,提高设备智能化和生产自动化水平等方式,巩固并持续提升公司在技术、设计、生产、市场等方面的行业领先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拓宽公司收入来源、并加强产品之间的协同效应。以公司现有渠道资源为基础,提升公司渠道渗透能力和扩大立体覆盖范围。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实施力度,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成本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公司将严格执行并优化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并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股东的回报。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因发生同业竞争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承炜投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炳松、李玉荷和周翔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人/本公司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有竞争的业务;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时,则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4、本人/本公司保证,本人/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实际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炜投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炳松、李玉荷和周翔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企业/本人将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与公司中的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为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炜投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炳松、李玉荷和周翔承诺:如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为员工补缴发行人上市前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发行人因发行人上市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合法合规缴纳而需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4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 3,565.35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565.35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139.2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26.1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回拨机制启动后,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56.5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3,208.8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3.6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炜冈科技”,股票代码“00125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5,653,500股股票将于2022年12月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 12月 5日 3、股票简称:炜冈科技 4、股票代码:00125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261.255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565.35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565.35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对外发行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0,695.91万股。其中,承炜投资持有发行人 4,575.8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7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周炳松、李玉荷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翔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炜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人数为 74,817户,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565.3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6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元/股。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95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56.50万股,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 4,647,82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0767026%。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208.85万股,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有效申购数量为 11,034,884.4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290791447%,有效申购倍数为 3,438.89069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178,589股,包销比例为0.5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31.37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563.49578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067.87821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11月 2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34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563.495787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1.56元,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3,067.878213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00元(按照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7元(以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90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年 1-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294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 2022年 1-9月经营业绩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2022年 1-9月的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 2022年 1-9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294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这些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炜冈科技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 2022年 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2022年 1-9月,由于新冠疫情使得海运运力紧张,公司部分订单的产品存放在海关码头未及时交付,导致公司收入略有下滑,公司 2022年 1-9月和 2022年7-9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31,317.28万元和 11,879.48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08%和 2.47%。 由于 2021年 7-9月公司收到股权改制奖励金 1,192.40万元,使得 2021年第三季度净利润较高,2022年 1-9月和 2022年 7-9月净利润分别为 6,367.73万元和 2,471.99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 3.82%和 22.12%;但因外销占比的增加以及高配版机组式柔印机的毛利率有所增加,使得 2022年 1-9月和 2022年 7-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5,973.83万元和 2,221.23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上升 8.99%和 2.59%。 公司 2022年 1-9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4,561.32万元,主要系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所致。2021年 1-9月收到股权投资款 4,760.44万元使得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高。 (二)2022年度业绩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 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3,507.33万元—46,507.33万元,较 2021年度变动-3.63%—3.01%;预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545.67万元—10,480.67万元,较 2021年度变动-0.76%—8.96%;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158.67万元—9,093.67万元,较 2021年度变动-3.60%—7.45%。上述 2022年度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2年 11月 1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54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李明发 项目协办人:李姣 项目经办人:陈雨辰、肖雨涵、谈钟灵、邹万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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